守卫社会生活的底线 作者:孙立平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底线失守:一种更深刻的危机 前一段,网上流传一个帖子,叫作“国内十大著名荒唐禁令”,都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发生的事情。其中“中小学教师严禁奸污猥亵女生”这则条款出现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和资阳区两个教育局颁发的“教师准则”内;“严禁用公款打麻将”,这是2004年8月陕西省安康市建设局用红头文件里的规定;“海关官员不得庇护走私”,这是海关总署五条禁令里规定的;还有医院规定,严禁销售假药、严禁向患者索要红包等。对于这些禁令,人们不乏嘲讽之声。像教师奸污学生、公款赌博、庇护走私、销售假药等,实际上都是不言自明的底线性规则,而现在却需要郑重其事做出规定。 过去,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更多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去理解,有人将其称之为道德滑坡,而应对的措施也更多是软弱的道德呼吁。现在我们必须意识到,这里所说的 “底线”,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禁忌的基础生活秩序。这种基础生活秩序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正式或非正式的基础制度混合构成的。一般地说,这样的基础秩序是相当稳定的,甚至常常具有超越时代的特征。它平时默默地存在,以至于人们往往忽略了它。甚至在大规模的社会变革中,政权更替了,制度变迁了,这种基础的秩序也往往依然故我。比如,“不许杀人”的道德律令,体现诚信的信任结构等,在社会变革的前后几乎没有大的差别。 但是,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底线经常被突破。这说明,我们这个社会生存的一些基础正面临威胁。 现在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类似的事情不仅发生在一般的日常生活中,而且也发生在公共生活中。有几件事情是应当永远作为教材,来昭示人们,什么叫做底线,什么叫做突破底线的耻辱。 一件是12年前的事情。新疆克拉玛依市教育局为欢迎上级“义务教育与扫盲评估验收团”,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中间发生火灾,克拉玛依市教育局的官员出来叫学生们:“大家都坐下,不要动!让领导先走!”学生们很听话,都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不动;等上级政府与教育局所有在场的官员“先走”之后,教师才开始组织学生撤离,结果796名师生全部陷入火海之中,323人死亡,132人烧伤致残,死者中有288人是中小学生。 另一件是2004年的事情。12名桑植县矿工在山西省盂县南娄镇大贤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中遇难。按照山西省政府2004年出台的遇难矿工死亡补偿最低标准,煤矿补偿给每位遇难矿工的家属20万元。桑植县五道水镇政府出面为矿工家属协调善后处理,统一领回了这笔补偿金。不料,当家属们向镇政府索要这笔补偿金时,却被强行扣留总计20余万元。其名目是所谓维权费。但实际上,当地政府有文件硬性规定,矿工死亡补偿金是每人20万元,并不存在什么谈判和维权的问题。更让人惊异的是,负责处理该事件的桑植县纪委信访办主任竟表示,几个镇干部在此事中出发点是好的,处理也很积极,只是收费高了。 应当说,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一般的渎职犯罪的问题了,在传统社会叫做天理不容,在今天可以叫“突破底线”。 制度是如何失败的? 在一次演讲中,央视主持人崔永元讲了这么一段话:我不是有什么道德洁癖,我没有特别高的要求,我要求的只是道德底线。比如你是医生,我给了你红包,你做手术时就应该认真些,不能把纱布放在我的肚子里。但是现在不是,拿了钱还会不小心把纱布留下;再比如你绑架,问我要钱,我给了你钱你一定要把亲人还给我,你不能拿了钱又把人弄死。我们现在都堕落到什么程度了? 在正常的情况下,罪恶活动的本身也是有规则的,即人们常说的“盗亦有道”。正当的社会活动更是如此。在我们经济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的制度失败是如何发生的?换言之,制度是如何失败的? 对于制度的失败,我们往往将其原因归结为特定制度本身。比如,当反腐败制度不能奏效的时候,我们很自然地要追问,是不是反腐败制度设计存在什么问题,以至于让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当我们的国企效率很低,甚至国有资产不断流失的时候,我们自然要问,是不是国有产权的安排存在问题?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确实存在,但许多制度的失败,往往不仅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制度运行的基础秩序出了问题。 以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为例。人们曾比喻我国国有企业的处境是一根大热天的冰棍,不被人吃掉也要化掉。很多人就是用这个比喻来论证改制的必要性的。甚至有人激愤地说,这样的企业就是白送给人,也比慢慢流失掉好。上述的比喻大体是不错的,但问题远不是人们对比喻的解释那样简单。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国有企业为什么会成为不吃即化的冰棍?仅仅是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国有企业,有的国家国有企业占的份额还不小呢?即使我们承认国有企业的效率要低于民营企业,但有哪个国家国有企业的处境到了不被吃掉就要化掉的程度?关键的问题就是“大热天”——腐败的大环境的存在。大量事例表明,无论是在国企经营的环节上,还是在转让的环节上,抑或是在郎咸平所说的信托责任的环节上,几乎无不与这个因素密切相关。 正是由于权力的腐败,理论上所有者并不缺位的财产,在实践中成了“无主”的财产;本来可以公平进行的国资转让,变成了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郎咸平提倡的信托责任问题一到实践中照样走样变形。因此可以说,国企的“失败”当然有产权的因素,但国企在实践中处于如此的“狼狈困境”,绝非仅仅在于国企产权制度本身。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国企存在和运转所处的“大热天”,也恰恰是国企改制所处的“大热天”,正因为如此,国企改革的不规范,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等,就成为一种难以解决的顽症。比较一下就可以发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也不断对国企进行改革,有时甚至也进行大规模的私有化,但所涉及的也主要是效率问题,而在我国,国企改革却成为一个与亿万人的利益相关的问题。差别的关键,就是国企运行或改革的基础秩序不同。 在改革中,无论是旧体制还是新体制,要正常地运行,都需要有更基础的东西作为前提。举例来说,信任结构就是这种基础秩序之一,新体制要以信任结构为基础,旧体制正常运行时也是离不开信任结构的。可见,信任结构是超越体制的,要比体制更为基础。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有些就是因为这种基础秩序被破坏了。因此,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的严峻性,不仅在于新体制本身的无效或缺陷,而是新旧体制共同基础的丧失。这样的危机更具有根本性。 菲律宾前总统埃斯特拉达因腐败被赶下台的时候,曾有媒体评论说,腐败之风对于菲律宾社会生活基础的破坏,可能需要这个民族用上百年的时间来支付代价。可以说,腐败对社会生活造成的最大危害,就是对于社会生活基础秩序的侵蚀和毒害,是对于社会生活基础的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