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家人对我观点的认同。 这个案例我后来又仔细考虑了一下,觉得还有以下几点需要补充: 1、解决完问题后再追究责任: 辞职不等于违约,这是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如果公司已经这么做了,并且也出了这回事了,就暂时不去追究这条,先把问题解决再说。 2、公司的出勤管理制度/奖惩制度是否完善: 劳动法有专门对“除名”的定义,那是指无故旷工15天以上。但是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订相关制度,写明无故旷工多少天即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三天还是五天都可以。如果公司有这样的制度,那么潘东旷工长达七天,已经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了,之后他再开什么样的假条都与公司无关,但如果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那合同关系就依然存在了。 3、如何查证一年病假的真实性: 潘东能开出一年的病假,直白地说,就是他在医院有关系!这时王林可以代表公司与潘东进行沟通,提出由公司出资、并派专人陪同其去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这比王林直接拿着介绍信到医院去查证效果还要好。 4、假如潘东真的病了: 劳动法中有专门有关医疗期的规定,结合潘东的在职时间和工龄给付医疗期和医疗期间工资,并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延至医疗期结束之日起生效(如果这个时间跨越合同终止日,那就终止合同延至医疗期满之日起生效,这样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不过这一点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试想有谁病得要休一年假了还活蹦乱跳的? 5、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这才是重点): 在招聘过程中除了要对应聘者专业能力进行评估,也要对其态度进行评估。 作为人力资源经理,不要把辞职和违约混为一谈,某些职位特殊或经过特殊培训的员工可以选择与其签订服务期合同的办法来要求该员工离职时赔偿公司损失,当然在签订时必须言明,不要让员工到辞职时才知道有赔钱这回事。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作为人力资源经理,平时多注意沟通,了解员工心理动向,不是光把合同整理齐就行,那是人事专员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