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 浅议保护网上著作权的必要性 --

[复制链接] 0
回复
762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4-6-11 21:45: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浅议保护网上著作权的必要性 --

作者:许超

最近,随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审判,各种媒体议论纷纷,网络著作权问题一时成为社会关心的焦点。因工作关系,本人有幸应几家报纸和电视台的要求,对网络著作权问题提出一些谬论,中心思想是,网络上的著作权问题必须得到解决,网络上的著作权,同网络以外的著作权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要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其必要性何在,本文试分析如下:

一、网上传播的作品是外国的多,还是中国的多

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有人担心一旦我国保护网络上的著作权,将首先保护外国人的作品,因为网上传播的作品主要是外国人的作品。从绝对数量看,网上传播的作品当然以外国作品居多(尽管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这方面的统计,估计也很难统计),但是,对待任何问题都必须辩证地看。如果五年前提出这个问题,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今天再看网上传播,必须结合我国网络的现状。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截止到1999年7月1日为止,我国上网用户已达400万,而半年前,用户才210万,其发展速度之快可见一斑。愚以为,这400万用户中,真正精通英文,需要了解英文信息的只占极少数,绝大部分用户恐怕以浏览中文节目为主。这一点,只要上网看一看当前中文网站数量之多就可笃信不疑。另外,根据统计,最受中国网民欢迎的前十名网站,均为中文网站。既是中文网站,传播的信息当然也以中文为主,不言而喻,其中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中国作品应是我国网民最经常访问的对象。由此不难得出结论,认为网上传播的主要是外国人的作品,缺乏事实依据。再者,保护著作权,包括保护外国人的著作权,已是我国国策,否则,当年我们就没有必要加入国际著作权条约。所以,即使网上传播的主要是外国作品,也不构成反对保护网上著作权的理由。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在是否保护网络著作权的争论中,一些人认为,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必须在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就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基础而言,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制定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条件。最为典型的观点有以下两点:第一,网络发展同著作权保护的关系,我国网络事业刚刚起步,绝大多数网站是亏损的,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著作权保护,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保护网络上的著作权,会起到限制网络事业发展的作用。第二,数字图书馆同著作权保护的关系,有些图书馆将馆藏图书数字化,然后上网传播,如果要求图书馆也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不仅图书馆,而且很多人就认为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会妨碍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限制了公众获取知识的利益。

网络事业是一项充满希望的新兴产业。图书馆事业对于民众获取文化、科学知识,乃至科教兴国,无疑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两项事业都要发展,但是不能和著作权保护对立起来,更不能建立在牺牲创作人权利的基础上。保护网上著作权,并不是忽略社会公众的利益。著作权保护是为了创作的繁荣,只有创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网上传播,才有作品丰富图书馆的馆藏,这时,社会公众的利益才真正能够实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同任何智力劳动一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权保护正是为了保证为创作的投入能够收回。这种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创作源就会逐渐枯竭。就好像一条高速公路,如果没有车在上面跑,公路就无经济价值可言,修建公路的投入就无法收回。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网络事业和数字图书馆事业刚刚起步,面临一些困难。但是,这些困难不是著作权保护造成的,相反,网络和数字图书馆给著作权造成侵害确是普遍的事实。美国国会图书馆也在建立数字图书馆。据了解,上网的图书都是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是不是美国人不需要获取最新的文化、科学知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原因就是在著作权问题没有解决好之前,不能擅自将他人作品上网。因此,愚以为,一定要摆正发展网络、数字图书馆与保证创作源旺盛的关系,搞清楚谁是源,谁是流,不可本末倒置。

三、网络盗版的危害

建立网上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必要性的另一点是网上盗版如果不予制止,其危害程度将远远大于传统的盗版形式。所谓传统的盗版,指网络环境以外的任何形式的盗版,例如盗版光盘、盗版计算机软件、盗版图书等等。同传统盗版相比,网上盗版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举例说明:网上盗版不需要制作母盘、加工子盘,不需要印刷,不需要运输和发行,只要一上网,全世界都可以得到。盗版人可以安全地坐在家里操纵,免受街头躲避警察追捕之苦,盗版的内容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绝不会有上当受骗之虞。对于权利人来说,不仅其人身权利,而且其财产权利都受到侵害。特别是财产权,传统形式下,复制品的数量都是有限的,而在网络环境下则无法计算被盗的数量,如果被盗的是计算机程序,其经济损失则更是天文数字。

四、网络盗版的受害人

说到著作权侵权的受害人,往往首先想到著作权人。其实,著作权人受到的损害毕竟是有限的,受害更大的首先是国家,然后是国有企业。以出版为例,图书盗版使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即使诉诸法院,付给作者的赔偿只占付给原出版社赔偿额的一小部分。网络侵犯著作权亦如此。以本文开头提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例,六位作家得到的赔偿额总共才万把元,而国家为此丧失的税收是多少,恐怕没有人能说得清,不过,肯定大大高于作家得到的赔偿。总之,著作权保护已经不仅仅是作者个人的事情,而且是关系国家经济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出发,也必须建立网上著作权保护的制度。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