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并不鼓励滥交,性爱应该基于有感情基础的两情相悦。它是人的高级情感表达,是相互认可、相互需求、相互取悦和忠诚于对方的表现。在同一时间阶段中应该有唯一属性。也即,在恋爱阶段中,性伴侣是当时的、唯一的恋人。除非一段恋爱结束,更换了恋爱对象,性伴侣才会随之改变。在结婚后,性伴侣也是唯一的。 同时,我不鼓励婚前性禁锢。这种表现往往是和性无知密不可分的。也往往是和心理成长不成熟的表现。性爱和其他人类高级智慧行为一样是情感和理智共同作用的行为。它需要彼此信任,有足够的感情基础,充分的交流,双方都具备足够的科学知识,保障自己和对方的健康、用安全,彼此满足的行为实现情感传递。实践则是检验、磨合这一切最有效的方式。 性爱所受到的客观条件限制要远远少于结婚,在婚前,它和结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互为彼此的恋人,并且情感发展到了足够的阶段时,能够各自承担结果就可以有性爱行为。在婚后,则是以彼此忠诚做为性与婚姻关系的唯一联系。打破忠诚时也就切断了性与婚姻之间唯一的关联。而是否有过婚前性行为或者性要求并不是检验忠诚的恰当标准。 选择做,对男女双方来说,都不是一个失去利益的行为。每个人对性的需求、行为方式都是不同的,只有做了你才会知道对方的行为是什么样,对方需要什么。也只有有过性经历的人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比如一些人喜欢细腻些的方式和行为,一些人喜欢激烈些的方式。而每个人对细腻、激烈定义的标准也都不同。一定要等到婚后才发现种种差异,尤其是当两者的需求相去甚远时,那将面临一个更为麻烦的选择:是否离婚。 对于性,既不要把它当做战利品,单纯的满足欲望;也不要当做禁忌,一定在婚后才能打开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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