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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说说企业应该如何与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指的是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与用人单位就相关离职事项达成一致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首先要说的是,大多数的劳动争议都发生在离职阶段。但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要去劳动仲裁甚至去法院诉讼。很多时候,都可以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但问题是,经常有一种情况是,双方基本达成了一致,在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补偿后,劳动者还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协商解除后,劳动者反悔怎么办?
且不说是否最终劳动者能胜诉,至少给用人单位带来了诉累,那么,写《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提出以下三点:
1、要有格式规范、形式正式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因:其它形式的文件,诉讼中往往被劳动者否认已经协商一致,而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单方辞退。
案例:我处理的一个顾问单位的案子,当时是用人单位以电子邮件通知员工,劳动关系解除,员工打印出来后,在邮件上写上了自己的补偿要求,具体为一次补偿8千元,开具离职证明,一式两份。单位负责人收到劳动者的书面要求后,签字,同意。
后劳动者起诉,仲裁认为,该邮件是用人单位单方辞退,而非协商一致解除。
结论:从这个案件中来看,事实上,劳动者是在最初的时候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同意了8千元的补偿,愿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后来劳动者经咨询了解,发现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因此反悔,委托律师提起了劳动仲裁。
因此,形式上是否达成了一致,成为关键问题。要注意签订正式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若已签订,则通常不会再有争议。
2、若协议上的补偿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反悔,仲裁是否支持差额?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的观点是: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明确载明了双方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则不应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差额的诉求。
理由: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份合同,合同是否有效,要考量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否出自自愿,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假如依据法律,应该支付其10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同意按照5个月补偿,则表示劳动者放弃了一部分权利,法律当然应该允许其放弃自己的权利。协议有效。
但协议的签订是用人单位的欺骗,利用劳动者不懂法,明知应该支付10个月工资,却谎称依据法律只需要支付比如2个月工资的,则可能支持劳动者新的诉求。
相关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结论: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注明,“双方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自愿达成协议”字样,加上规范的形式,原则上,应该不再支持劳动者诉求。
3、虽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又诉讼主张其它项目,怎么办?比如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应载明经济补偿包含了所有与劳动关系期间有关的项目,包括可能涉及的保险、报销、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等事宜。并载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已结清,再无任何争议。”
案例:我的一家顾问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因为旷工、当中侮辱老板等原因,被辞退,但在签领最后一个月工资的时候,用人单位特别注明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因为劳动者的违纪,所以用人单位予以辞退,但出于其他考虑,单位同意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该员工签字后领取了工资,然后起诉。
本案仲裁、一审都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结论:上述案例最后一个签领工资的文件,实际上承担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功能。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上详细说明了一次性结清了工资、经济补偿等等,并注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已结清,再无任何争议。”
4、《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要确定由劳动者本人亲自签字。若由人代签的,则应核实授权委托情况,并留下授权委托文件。案例: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处理过一个丰台区的案例,代签字的是劳动者的叔叔,但没留下相关委托手续,后发生仲裁,对方不承认是其所签,并要求鉴定笔迹,用人单位陷入了被动局面。
案例二:朝阳区的顾问单位,员工是一名商场导购,因故辞职,但辞职信是由一起工作的员工代写的,人力资源负责人收到辞职信即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发生争议,劳动者否认辞职,主张是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出示辞职信后,对方称是伪造,并申请笔迹鉴定。用人单位吃了哑巴亏。
5、若协商解除前,劳动者确有严重过失,则尽量保留相关证据。若可能,则最好由劳动者本人写好“检讨书”类的书面说明。
当然,很多员工即将离职,不会同意写什么检讨书,但若确有证据,且错误明显,用人单位则应在未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前,第一时间就劳动者的错误进行沟通,此时劳动者比较容易客观地承认错误。
案例:此案例也是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团队处理过的案例,某单位老板雇的司机,在老板不在时,私自开车去接女朋友,后发生交通事故,为防止责罚,该司机私自利用老板的身份证复印件做了理赔,隐瞒了事实。
后来车辆续保,保险公司因有出险记录而不同意降低保费,单位了解到了实情,与劳动者沟通,该司机写了实情说明,并承认了错误,后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支付了其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该原告还是取海淀仲裁提起了诉讼。
最终,仲裁未支持该司机的主张。
6、最后的小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之所以仍然发生劳动争议诉讼,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沟通不到位,在补偿方面偏低。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离职沟通时,要本着开明诚信的态度,给予的补偿即使小于法定要求,也要充分说明,不要蓄意欺骗,否则少不了后面的麻烦。诚信、合规经营,长远来看,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
另外,同样的问题,站在劳动者角度来看,作为劳动者,若同意用人单位的解除意见和补偿方案,则应本着诚信态度,签字领取补偿,不要再行起诉。
反之,若不同意用人单位的补偿,则最初就不要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上签字,然后向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底线就是:诚信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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