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网上有不少对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总结,但多数是列举法条规定,这里,我把所有的情形进行一个整理,并分别命名,让各种情形更加通俗好把握。
◆ 单位解约型
单位解约型的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以下列情形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员工解约型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下列法定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因以欺诈、胁迫的手量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协商解约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如果是员工提出的,则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终止型
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下列情形: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3.由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 额外补偿型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竞业限制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否则该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生效。有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明确约定,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原则,但有些省市对竞业限制补偿金规定了下限,地方有规定的,须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北京的规定是每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员工在职期间年薪的1/2。
◆ 克扣拖欠劳动报酬型
用人单位因克扣、拖欠劳动者报酬而加付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