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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无欲之水 - 

尴尬的事实劳动关系[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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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9 17:15:00 |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劳动法有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视为合同续签,但是因为没有合同,所以公司如果要辞退员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而劳动者则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工作交接的问题,这是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只要有职业道德的问题在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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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 12:33:00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属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劳动法规定,在合同期满如无正式解除合同,则视为劳动合同续签,和形成事实劳动合同是两码事,所以离职者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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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8 21:49:0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此种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劳动合同来对待,霍某应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如果之前的合同期限为2年,那么此时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限也应该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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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31 17:44:00 | 只看该作者
合同期满后,如果没有特别条款说明,可以认为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成。霍某可随时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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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3 20:16:00 | 只看该作者
完全同意11楼的观点,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辞职而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辞退员工则必须提前30天否则视为违约。


想不起来以前曾经在什么地方看过类似的案例了,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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