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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无欲之水在2003-11-2 8:53:00的发言: 尴尬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天,霍某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离职手续,但人事经理表示反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要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也可以,但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你昨天提出的辞职,今天就想走,那可不行!"看到人事经理的态度很强硬,霍某知道再说什么也没用了,便转身离去。 "难道劳动合同过期后,公司不终止也不续订,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以后,我离开公司还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吗?"这是霍某递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申诉书中的一句话。 问题:本案例中,该机电公司人事经理是否有权要求霍某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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