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而要取得《许可证》,就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分享、开放的互联网市场也搞起了垄断?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这让互联网视频反盗版联盟、中国家电巨头咋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这一点,有点悬,看明年是否有所放开。拒绝外资控股进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还差不多。
呵呵,民营栽树,国营乘凉,这一点,有违互联网之精神。看明年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的交锋吧。现实与法律的矛盾中。
中国的法律规定,落在纸面上的多,行动上的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2008年1月31日起开始执行,也只是在今天严治盗版,才开始执行一部分。真可谓:“无利不起早,无利不反盗”。
飞猫浅以为,广电总局的一系列重拳出击,主要目的应该是严厉打击盗版、内容不健康的市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这一条,应该会放开或者暗里不成文的放行。中国彩电巨头们是否能进入互联网视听领域,就是行业风向标之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13 11:02:09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