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我们逐条来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A和B发生争执,算事故么?不算。)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同上,不算事故。)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此处的意外伤害,应该是来自外部,而A、B两人均为企业职工,既不是过失,也不是疏忽大意,而是故意打架,故不能算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后面几条很明显不符合,就不用一一分析了。)
故A员工的受伤,不能算作工伤。
从法律角度就事论事:
A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B索赔;同时,也需要向公司索赔。
从公司治理角度给予提醒:
该公司员工管理存在缺陷,有必要进行疏导和治理。
材料中没有说明究竟是如何发生争执,我个人根据经验推测其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明确,导致员工对工作发生分歧时无判断标准从而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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