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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公司有两名员工A和B,于某天晚上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双方在言语上激烈交锋,最后经人劝阻而分开。第二天,A员工因公司事务提前半小时来到公司,没成想,B员工此时也来到了公司,并二话不说,就对A员工动了手,致使A员工脸部破了相,尤其是眼睛处,缝了几针。
此事发生,B员工的处罚自然是少不了的,但就A员工,因其在公司范围内受伤,是否可以依次将其列入工伤?
如果不算工伤,公司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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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就楼主的描述我觉得可以算工伤,依据为第十五条的(一)或(三)小点。
另外工伤的享受与民事责任的追究我所知的是并不矛盾,但我国目前对这方面的执行是较有争议的,楼主可以在网上搜索相关资料。
交流者
不是工伤,如果企业保险齐全,可以与工伤鉴定机构申请认定工伤,其中要着重证明是因为"工作原因",正常运做下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企业没有法律义务负责赔偿,但是可以从道义上补偿.
修身者
不算工伤,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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