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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iuye2009 - 

[原创]试用期离职是否开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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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5 18:36:11 | 只看该作者
试问:如果一家企业录用了一名员工,而没有要求出具上家企业的解除合同证明,直接办理录用手续,发生连带责任该企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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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21:54:21 | 只看该作者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试用期不合格将被辞退,但人事部还没给这位员签合同,按劳动法要求,试用期员工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部以最快的速度与这位员工签了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几天后,将这位员工辞退。

虽然我不太了解劳动法,但以我的观点,试用期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同样要开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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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6 06:38:25 | 只看该作者
整的挺专业啊  不错啊   鼓励一下  建议改行吧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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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08:10:06 | 只看该作者

按国家规定,试用期也是需要签合同的。所以,如果试用期签过合同,那必须要开解除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15天内办理完手续。如果没签,开不开就在于你们协商了,因为不开,在实际操作中不影响你在别的公司就业(只要你有之前一家的解除协议,并且相关的资料也不在此公司)。在劳动合同法上,并不排斥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其实,不开最终对企业是不利的,而不是对员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16 8:18: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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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15:33:29 | 只看该作者

不给开吧,没听过试用期给开这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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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17:34:27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可以开吧

17
发表于 2008-10-17 18:55:03 | 只看该作者

顶顶顶

18
发表于 2008-10-18 08:38:53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liuye2009在2008-10-15 13:31:07的发言:

各位   不要误解   不是我的问题  

我就是说这个问题

为什么开证明?

为什么不开证明?

都得有个依据啊

该不该开我自己知道,就想发散一下思维

答案讨论完毕我会公布的

我来回答吧: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2、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中,用人单位都担心双重劳动关系带来的麻烦,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上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像上海,都有统一的退工单)。

楼主,不知道我的回答是不是符合你的意思?因为各地地方的规定不同,有些地方是强制要有证明的,有些地方可能不需要(这个我不大清楚),所以其它方面的原因不好说,只能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明。

19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8 08:59:22 | 只看该作者

回答的非常不错   省的我给答案了

正规的操作应该如LS所说  

[em01]
20
发表于 2008-10-18 13:20:14 | 只看该作者

[em06]

不要开,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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