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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九.天 - 

劳动争议处理政策和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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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23:46 | 只看该作者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而原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的规定应服从上述新的规定。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在60日之内不能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这体现了劳动争议及时处理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可否中止审理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原劳动部于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等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妨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中止仲裁程序。引起中止程序的客观情况没有具体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参照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进行认定。可包括几种情况,如劳动者死亡后其利害关系人未表明是否参加仲裁活动的;劳动者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暂时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委员会因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等待调查结果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案未处理结案的;因一些政策问题需要请示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尚未答复的;工伤争议需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以及其他影响案件正常审理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客观情况。在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庭恢复仲裁审理程序。仲裁中止程序经过的时间不计入仲裁委员会60日的办案时限,从恢复仲裁程序之日起仲裁办案时限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何时生效?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后,至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反悔的,或者送达时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应该视为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此时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庭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与调解书不同的是,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当事人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是给当事人15日的行使诉权的期限,这是法律为保证裁决的公正合法,而规定的司法监督体制。如果在15日内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表明其对仲裁裁决书没有异议,放弃起诉的权利,则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包括对集体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也包括对一方不执行有关条款发生的争议,总之都属于权利争议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受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并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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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14:24:23 | 只看该作者

集体劳动争议与个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何不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集体劳动争议由于涉及劳动者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这类争议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进行。特别审理程序适用于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审理程序与处理个人劳动争议的程序有所不同:

    1)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处理个人劳动争议可以由3人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负责;特别审理程序则必须由3人以上组成特别仲裁庭审理。

    2)在受理决定的作出方面,个人劳动争议的受理决定由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集体劳动争议的受理决定则由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

    3)在处理时限方面,个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0日;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自组成特别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书在15日内未起诉的,期满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首先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这是法定的义务。对于一方期满不履行的,另一方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1989]53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

    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培训费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作出被告?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向与仲裁委员会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1988]50号)及《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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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4 09:45:19 | 只看该作者
受教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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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5 15:12:49 | 只看该作者

好~~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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