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与个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何不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集体劳动争议由于涉及劳动者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这类争议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进行。特别审理程序适用于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审理程序与处理个人劳动争议的程序有所不同: (1)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处理个人劳动争议可以由3人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负责;特别审理程序则必须由3人以上组成特别仲裁庭审理。 (2)在受理决定的作出方面,个人劳动争议的受理决定由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集体劳动争议的受理决定则由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 (3)在处理时限方面,个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0日;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自组成特别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书在15日内未起诉的,期满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首先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这是法定的义务。对于一方期满不履行的,另一方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经]函[1989]53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者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损失。 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培训费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作出被告?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向与仲裁委员会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及《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