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劳动者死亡后的劳动争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因劳动者死亡引起的劳动争议,如劳动者因工死亡,其利害关系人追索怃恤金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行使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死亡的劳动者和自己的权益。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第二种情况是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劳动者死亡的。对这种情况,如果死亡的劳动者没有利害关系人,其争议的事项也不涉及经济利益,仲裁委员会可以撤消该案件的处理。如果该劳动者有利害关系人或争议涉及经济利益的,仲裁委员会都要通知其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劳动者的利害关系人放弃其权利的,仲裁委员会可终结该案件的处理程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怎样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就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患精神病的劳动者。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在这类争议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仍是当事人身份,只是其诉权由他人代为行使。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法定代理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均视为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具有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同等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否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委托1~2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被委托的人包括律师、劳动者当事人的亲属以及其他人员等。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与被委托的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接受委托的人在委托的权限内履行代理职责,避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通知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这里的送达有三种形式: (1)直接送达,即交给当事人,如果劳动者本人不在场,可交其成年家属代收。 (2)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即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仲裁委员会可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局邮寄送达。 (3)公告送达,即被诉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何知道其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否被受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有关解释,,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织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况,原劳动部进行了解释,即仲裁委员会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这样规定,可以保证当事人不论其争议是否被受理,都有一个书面的正式通知,这既是对仲裁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范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的重要步骤。因为,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必须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这样才符合《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有关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