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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fisherljy -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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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3: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09-12-5 12: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是学了又忘
发表于 2010-2-25 11: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用!

 

O(∩_∩)O谢谢!!!

发表于 2010-3-2 10: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核心岗位员工,实行先一年,后三年的方式签约。单位就四年的时间可以评估这个员工,以决定是否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于一般性工作岗位的员工,实行三年加三年的方式签约。这样,企业就可以六年内使用同一员工,六年后再更换其他员工。”

请教一下: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企业还能“决定是否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情况下,按照劳动法规定,好像只要员工提出,就必须要签订合同的吧?就更别提更换其他员工了。是这样吗?

发表于 2010-6-10 22: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分享
发表于 2010-6-14 15: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提纲,最好能提供更加详细的操作方法。
发表于 2010-6-24 11: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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