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为鼓励近万员工主动辞职,引发企业老板关注;劳资关系成论坛一大热点
徐菊 罗强 肖玉 实习生 何玲
部分员工不愿买保险
本报讯 (记者 徐菊)新的《劳动合同法》明年初实施,我市餐饮企业认为人力成本将上涨一倍。昨日,我市部分餐饮企业老板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部分员工并不愿意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老板还要做工作,劝员工签合同。
人力成本人均涨280元
昨日,我市各大餐饮企业老板纷纷表示,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市各大餐饮企业的人力成本最高将上涨一倍。
德庄火锅老板李德建表示,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德庄仅节假日和加班等支付的人力成本就至少增加30%左右。
秦妈老板秦远红表示,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将上涨一倍,其中仅增加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等五金一项,企业就多支付每个员工每月280元。
各大企业老板表示,餐饮企业作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随着人力成本和采购成本,社会成本的增加,明年,将是餐饮企业的洗牌年,部分菜品价格估计会出现一定上涨,部分小的餐饮企业也将被淘汰。
部分员工不愿签合同
昨日,各大餐饮企业老板表示,目前,已经与大部分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熟练工,各大餐饮企业纷纷提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各种规定保险。
“餐饮行业人员流动太快,一个熟练工可以顶几个生手,即便没有相关规定,我们也愿意和他们签合同,买相关保险,”德庄老板李德建表示,目前,有少数员工还不愿意签合同、买保险,企业老板还亲自劝说其签合同。
李德建说,按照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部分保险金额,员工自己需再支付部分,但是,部分员工只看到眼前利益,并不愿意自己掏钱支付剩下的部分金额,企业只好将这部分钱放在一边,继续跟员工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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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罗强)日前,深圳华为集团拿出10亿元作补偿,鼓励员工辞职。这一事件,也成为2007中国(重庆)非公经济发展论坛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对华为的做法,参加此次论坛的企业家展开了激辩,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支持方:
企业不是养老所
山西临汾超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霍聂鹏说:“我支持华为集团的做法。”他解释说:“在法律法规没有正式实施前,有这样的举动,这是企业进行合理资源整合,淘汰不合格的员工,是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更好地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浙江一位企业家言辞更为鲜明,他说:“企业不是养老所,更不是收养所,企业应该尽的社会责任一定会尽,既然法律没规定不能做,企业的行为就不存在违法。”
成都一位企业表示,华为的行为只是在道德伦理上有瑕疵,但企业既然拿了补偿金,又只是鼓励辞职,而非强行裁员,这已显示出企业与员工间的双选互利,企业不应该受到谴责。
反对方:
赚钱不能忘了本
与少数持支持意见的企业家相比,反对华为这一做法的企业家比较多。 安徽永年集团董事长张永年就表示,他反对华为集团的做法, “开办企业是为了赚钱获利,但真正的好企业,会与员工形成一体,员工会把自己所在的企业当成家一样,把员工从企业赶走,就如同把家里人赶出家门。”张永年说。
成都联发集团董事长徐顺芳说,企业如果为了省下成本,变成了只向钱看,只看到员工的不足,而对员工的贡献避之不谈,这是忘本。
深圳的一位企业家说,给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等,这是一个好企业应该做的,而《劳动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必然是有依据的,企业不能只为着老板,不顾员工。
劳资沙龙
核心提示
近日,深圳华为要求近万名工作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他们辞职后可再与华为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华为此举被认为是为了应对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这一事件经媒体披露后,社会反响强烈。
昨天,华为事件也成为2007中国(重庆)非公经济发展论坛上的一个热门话题。企业老板、律师、法律专家等各界人士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近日,华为公司因要求员工主动辞职事件而广受关注。
“若员工非自愿辞职,华为涉嫌违法”
本报讯 (记者 肖玉 实习生 何玲)华为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昨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刘洪波律师表示,如果华为在提出辞职方案后没有给员工自愿选择权,就可能属于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
刘洪波认为,华为员工(工作时间满8年以上的)集体辞职再竞聘上岗的事件,基本可以判定是华为试图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因为,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尚难判断违法与否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华为尚无明显违法情形。此次大批员工辞职,均是由员工递交辞职申请,以自愿自主方式进行的,并且华为公司为此支付了大笔补偿金,其标准亦高于目前国家相关标准。也可以说,辞职员工在各种利益面前,作出了自己的选择。
员工有自愿选择权
刘洪波说,从现有的公开报道看,尚不能确定华为是否给了员工自愿选择权。如果华为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只是提供了供员工选择的方案,辞职员工确属自愿,则在此次因员工辞职而导致原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华为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在此事件中,华为公司提出辞职方案后,没有给员工自愿选择权,而是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员工必须接受该方案,或者让员工了解到如不选择该方案将面临其他不利,则本次事件应属于华为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刘洪波强调,这种选择权的前提是员工完全自愿、没有任何胁迫、欺诈,“不论是现行的劳动法,还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均允许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与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职工,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无论是自己辞职,还是被企业解聘,企业都需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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