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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众民企老板激辩“华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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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1:30: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华为鼓励近万员工主动辞职,引发企业老板关注;劳资关系成论坛一大热点

    徐菊 罗强 肖玉 实习生 何玲

    部分员工不愿买保险

    本报讯 (记者 徐菊)新的《劳动合同法》明年初实施,我市餐饮企业认为人力成本将上涨一倍。昨日,我市部分餐饮企业老板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部分员工并不愿意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老板还要做工作,劝员工签合同。

    人力成本人均涨280元

    昨日,我市各大餐饮企业老板纷纷表示,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市各大餐饮企业的人力成本最高将上涨一倍。

    德庄火锅老板李德建表示,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德庄仅节假日和加班等支付的人力成本就至少增加30%左右。

    秦妈老板秦远红表示,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将上涨一倍,其中仅增加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等五金一项,企业就多支付每个员工每月280元。

    各大企业老板表示,餐饮企业作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随着人力成本和采购成本,社会成本的增加,明年,将是餐饮企业的洗牌年,部分菜品价格估计会出现一定上涨,部分小的餐饮企业也将被淘汰。

    部分员工不愿签合同

    昨日,各大餐饮企业老板表示,目前,已经与大部分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熟练工,各大餐饮企业纷纷提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各种规定保险。

    “餐饮行业人员流动太快,一个熟练工可以顶几个生手,即便没有相关规定,我们也愿意和他们签合同,买相关保险,”德庄老板李德建表示,目前,有少数员工还不愿意签合同、买保险,企业老板还亲自劝说其签合同。

    李德建说,按照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部分保险金额,员工自己需再支付部分,但是,部分员工只看到眼前利益,并不愿意自己掏钱支付剩下的部分金额,企业只好将这部分钱放在一边,继续跟员工做工作。

    相关新闻

    本报讯 (记者 罗强)日前,深圳华为集团拿出10亿元作补偿,鼓励员工辞职。这一事件,也成为2007中国(重庆)非公经济发展论坛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对华为的做法,参加此次论坛的企业家展开了激辩,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支持方:

    企业不是养老所


    山西临汾超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霍聂鹏说:“我支持华为集团的做法。”他解释说:“在法律法规没有正式实施前,有这样的举动,这是企业进行合理资源整合,淘汰不合格的员工,是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更好地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浙江一位企业家言辞更为鲜明,他说:“企业不是养老所,更不是收养所,企业应该尽的社会责任一定会尽,既然法律没规定不能做,企业的行为就不存在违法。”

    成都一位企业表示,华为的行为只是在道德伦理上有瑕疵,但企业既然拿了补偿金,又只是鼓励辞职,而非强行裁员,这已显示出企业与员工间的双选互利,企业不应该受到谴责。

    反对方:

    赚钱不能忘了本


    与少数持支持意见的企业家相比,反对华为这一做法的企业家比较多。

 安徽永年集团董事长张永年就表示,他反对华为集团的做法, “开办企业是为了赚钱获利,但真正的好企业,会与员工形成一体,员工会把自己所在的企业当成家一样,把员工从企业赶走,就如同把家里人赶出家门。”张永年说。

    成都联发集团董事长徐顺芳说,企业如果为了省下成本,变成了只向钱看,只看到员工的不足,而对员工的贡献避之不谈,这是忘本。

    深圳的一位企业家说,给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等,这是一个好企业应该做的,而《劳动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必然是有依据的,企业不能只为着老板,不顾员工。

    劳资沙龙

    核心提示


    近日,深圳华为要求近万名工作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他们辞职后可再与华为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华为此举被认为是为了应对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这一事件经媒体披露后,社会反响强烈。

    昨天,华为事件也成为2007中国(重庆)非公经济发展论坛上的一个热门话题。企业老板、律师、法律专家等各界人士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近日,华为公司因要求员工主动辞职事件而广受关注。

    “若员工非自愿辞职,华为涉嫌违法”

    本报讯 (记者 肖玉 实习生 何玲)华为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昨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刘洪波律师表示,如果华为在提出辞职方案后没有给员工自愿选择权,就可能属于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

    刘洪波认为,华为员工(工作时间满8年以上的)集体辞职再竞聘上岗的事件,基本可以判定是华为试图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因为,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尚难判断违法与否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华为尚无明显违法情形。此次大批员工辞职,均是由员工递交辞职申请,以自愿自主方式进行的,并且华为公司为此支付了大笔补偿金,其标准亦高于目前国家相关标准。也可以说,辞职员工在各种利益面前,作出了自己的选择。

    员工有自愿选择权

    刘洪波说,从现有的公开报道看,尚不能确定华为是否给了员工自愿选择权。如果华为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只是提供了供员工选择的方案,辞职员工确属自愿,则在此次因员工辞职而导致原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华为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在此事件中,华为公司提出辞职方案后,没有给员工自愿选择权,而是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员工必须接受该方案,或者让员工了解到如不选择该方案将面临其他不利,则本次事件应属于华为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刘洪波强调,这种选择权的前提是员工完全自愿、没有任何胁迫、欺诈,“不论是现行的劳动法,还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均允许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与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职工,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无论是自己辞职,还是被企业解聘,企业都需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沙发
发表于 2007-11-8 12:56:03 | 只看该作者

明年新劳动法的推出,对于企业来说确实是一种冲击。这种冲击的影响应不同的企业性质而不同,从人力成本的上升到对企业文化的影响。我个人认为,中国需要过渡到一个法制的社会,做到有法可依,让企业明白守法的好处和违法的坏处,同时适度的保护劳方的利益。但是,合同法不是纯粹的给劳方提供一个保护伞,而是建立一个实现双方对话和沟通的依据。因此在劳资双方在协商的条件下选择的合同关系,我认为是合理的。所以个人认为化为的做法没有错,他是在协商的前提下,重新建立了新的劳资关系;特别是对于华为的员工来说,他们也属于业内的精英,他们可以到任何一个同类企业中就业,但是他们没有离开化为,而是选择重新签订合同并竞争上岗均说明了华为本次行动和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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