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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也迅速的发生着根本变化,高科技企业如同雨后春笋在我国迅猛崛起。 “一项技术创新或发明往往就伴随着一个高科技企业的诞生,人们热衷于创造高科技企业,高科技企业的未来也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的想象空间,社会资源也为之趋骛、慷慨,似乎只要创立了高科技企业,就会“钱”途无量。但我从前一阶段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年报和美国NASDAQ股市中似乎感受到了高科技企业整体现状的另一面”-CPC资深顾问欧阳严明这样评价。
前不久,我的一位同事在一次企业讲演时谈到了一个世界权威机构的调研结论;“传统行业的投资回报率要远远超过高科技企业,这一现象不是因为高科技的获利能力低,而是因为高科技企业的死亡率太高,太多的高科技企业夭折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一调研结果让我不禁对高科技企业进行了一番认真的审视,从一些行业分析报告和研究专论中,我发现,高科技企业的高利润的确是影随着高风险,而高风险并不是简单的归结到技术研发和市场风险上,其实从关联性因素分析中不难发现,大多数高科技企业的风险因素都可追源至企业的创立者对企业本源的认识程度,即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是干什么的?这一问题初粗一看似乎很简单,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创立者,一方面高科技企业技术发展的时速要求不容多想,另一方面问题的简单易解,又不重要,其结果造成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的兴办者都忽略了对这一问题的认真思考。其实这一问题蕴藏着深刻的企业治理结构的道理,联想的董事会主席柳传志曾说过;如果我算成功了,就是因为把企业是干什么的想明白了……。的确,企业是干什么的问题弄明白了,会使企业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减少许多根本性的冲突。
从企业治理结构的角度来讲;企业是一种创造新财富的有效机制和制度的集成。许多高科技企业的创立者,由于其技术背景,往往忘却了企业的根本创造新财富,致使其企业发展偏离轨道,无血而亡。而更多的高科技企业兴办者或投资者忘却的是另一根本,即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机制和制度,尤其是企业治理结构决定的机制和制度,结果我们不绝于耳的是资产的所有者和资产的经营者为权、喋喋不休的埋怨、争持,最终导致企业衰亡。我曾经与一位高科技企业的投资人交流过,他满心疑虑的问我;我在投资之初,认真的看过几本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书籍,我也十分推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从内心赞成企业契约制,使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我的确也是这么做的!但我的企业依旧缺乏核心能力。从高层经营管理者到中层经营管理者仍然对企业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更缺乏对股东利益的维护……。那次交流促使我对一些高科技企业进行了考察,我发现这是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导致高科技企业不能正常快速发展的重要问题,分析其原因,我认为导致因素有如下几点;
1. 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和资产经营者简单的理解了企业治理结构命题,单纯的认为股东是企业的全部,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滋生利己主义,功利思想。
2. 混淆了企业系统的两个层次治理结构层和经营管理层。企业治理结构事实上规定了企业运行的基本网络框架,而企业管理是在既定的框架下驾御企业实现目标。两者不应该是冲突的主体,而是互为关联的。
3. 企业治理结构是企业制度的基础,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保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等于所有权与监控权分离,制度保障下的企业监控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
4. “理性的无知”使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在企业不能同等相论,人力资本没有真正实现“非股东化”。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应立足于这样几个基点:一是企业治理结构的设计应提体现从企业经营管理的内部改善企业治理结构的机制,企业价值最大化才能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二是即强调经营管理者的自主,同时也要强调经营管理者对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责任,实际上高科技企业的许多问题都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重新分割企业盈余的问题上发生冲突。通过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构建,使结构的力点达到相互制衡,企业才能稳定发展。另一最为重要的基点是企业治理结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委托-代理架构,现代企业治理理论和企业最佳实践已经证明:企业治理结构实际上是相关利益者结构,企业的治理结构必须要把更为广泛的相关利益者考虑在内,以使更多的利益者关注企业发展目标、促进企业的目标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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