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7章65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牵动了几乎所有中国劳动者、人事经理的神经。一位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感叹说:“现在做人事不懂法不行了,而且不能是一般地懂,得好好研究。”,为此,记者请来了两位易才人力资源发展中心《新人力》专家委员会专家成员,一位是《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的劳动劳动关系研究专家常凯,另一位是《劳动合同法》课题组专家、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先生,一起对劳资现状和《劳动合同法》的影响进行解读:
常凯:劳资发展失衡保护劳工权益
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争议的性质主要是权利争议,而且集体争议占到了争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2003年,中国劳动争议总人数是80万人,其中集体争议是51.5万人,表明劳动者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不是个别现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已经用一种集体行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权利诉求。
劳资力量发展不太平衡,使得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低。当前劳动合同的实施状况及问题主要表现为:无合同随意用工、合同短期化、合同不规范、劳工权利不明确和劳工标准不落实、劳工权益受侵害,所以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以劳工权益保护为立法趋向,向劳动者适当倾斜,要求长期劳动合同,达成劳资力量平衡,最终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安定。
董保华: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力度
调整适用范围 经过10余年时间的实际运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逐步适应了《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构建的法律环境。目前中国劳动用工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法律规范对劳动者缺乏保护,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覆盖面太窄,要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靠建立完善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力度,落实现有规定,扩大法律覆盖,而不是改变现有的法律调整模式。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与雇主相对应的雇佣劳动者而不包括向雇主负责的经营者。当我们说“广覆盖”时,主要应向低层的劳动者扩大范围。 现行劳动立法的整体思路是恰当的,但存在某些标准的虚高问题,即一些标准看上去是高标准,实际上难以执行,例如劳动合同中的医疗期规定、赔偿金规定。当这种“高标准”是和“宽执法”和“窄覆盖”联系在一起,劳动者并不能从中受惠。因此,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应当坚持一种雪中送炭式的思维方式,也就是“广覆盖”,力求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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