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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mjwhu - 

各地职工持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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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26:00 | 只看该作者
浙江关于工会加强职工持股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总工发(1998)37
2001-10-24  各市(地)总工会(办事处),各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职工持股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股权形式。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对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搞好国有企业改革都将发挥积极作用,今年6月,省政府颁发了〈〈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提倡,和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和设立职工持股会,并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织设立”。10月,省委省政府在〈〈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企业工会组织设立,在企业工会指导下规范动作。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工会做好职工持股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职工持股会工作,职工持股会是企业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涉及到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需要在实践和探索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各级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二五大文件,学习〈〈公司法〉〉、〈〈工会法〉〉,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职工群众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政府〈〈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吃透精神,掌握政策,提高做好职工持股会工作的能力。  二、 加强源头参与,维护职工权益,企业改制要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阶级的方针,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坚持重大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会审议通过,在组建职工工持股会时,企业工会要积极参与,维护职工权益,企业党的全心全意领先工阶级的方针,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坚持重大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会审变色镜通过,在组建职工持股会时,企业工会要积极参与原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协商确定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等工作,贪污维护持股职工的权益,确保职工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三、确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意识。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之一,既有获得的机会,也要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工会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多思考搞风险措施,要对职工进行有关投资风险宣传教育,讲清楚持股职工与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职工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组建职工持股会要从企业和职工实际出发,企业是否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征求职工的意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不得由少数人自行决定,职工是滞持股持股额度以多少为宜,都应坚持从企业和职工实际出发,不通简单行事,提倡在连续两年盈利并预测有发燕尾服后劲,在市场竞争中前景看好,的企业建立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额度超过程式实际随能力和扭亏无望的企业不宜设立职工持股会。  五、依法维护职工自愿入股和劳动的权利,职工入股,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工人人入股,对那些因生活困难无力入股,或因其他原因暂不入股的职工,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迫入股,更不应将是滞入股作为职工上岗或下岗,辞退的条件。  六、设立职工工持股会应把握如下几点:1.设立的条件: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资金来源符合规定要求;企业资产评估确认设立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工持股会章程规范。2.须向地主工会提交如下材料:设立职工持股会申请书;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职工持股会章程。经地方工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职工持股会会员必须是本企业内部职工(离退休职工除外),所募集的资金仅限于本企业投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挪作他用。4.职工持股会采用一人一票制,会员出资相对平均。出资额较大的职工以自然人身份持股。5.职工持股会正式成立后,报审核的地方工会或上级工会备案。  七、职工持股会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改制企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持原有企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上报审批。新设立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持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文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设立职工持股会。待批复后,在筹备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的同时,筹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并向上级工会申办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公司持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八、职工持股会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已经设立,包括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应按照省委(1998)22号文件、省政府(1998)16号文件规范,重新上报地方工会或上级工会备案并且不再到民政部门办理一年一度的年检年审,也不再交纳团体会费。公司年审时,职工持股会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注册,其原有的社团法人资格自动取消。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为公司总经理的,应召开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理事长。  九、加强领导,分类指导。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是工会工作的一项新内容,各级工会都要注意研究改制企业组建和动作职工持股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疏导,保持稳定,并及时总结经验,交流情况。地方工会和省产业工会要切实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职工持股分设立方案的审查和备案工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对不同企业的分类指导。企业工会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设立,在企业工会指导下规范动作”的精神,做好职工持股会的设立与管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职工持股会健康发展。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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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28:00 | 只看该作者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职工持股条例(草案)
(2001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股的设置
第三章 职工股的托管
第四章 出资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受托人的委任和解任
  第二节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职工股的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职工持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持股,是指企业出资职工依照本条例持有本企业股权,享有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职工持股行为,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企业推行职工持股由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决定。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职工持股制度的推行。
  第六条实行职工持股应当遵循程序公开、入股自愿、股权平等、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  职工股的设置
  第七条职工股经企业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在企业设立、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情形下设置。
  职工股总额及职工股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实际出资能力确定。
  职工股种类由企业自主决定。经企业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可以在职工股中依法设置优先股。
  第八条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工作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依法取得职工股。
  第九条职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出资取得职工股:
  (一) 以自有现金出资取得职工股;
  (二) 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取得职工股;
  (三) 经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同意,依法以职工的管理技术以及其他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取得职工股;
  (四) 经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本人同意,以职工个人每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出资取得职工股;
  (五) 依法由企业非职工股东或其他具有担保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担保,出资职工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出资取得职工股;
  (六) 依法由受托人以职工股作质押,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出资取得职工股;
  (七) 依法以企业历年积累的工资结余和奖金结余、福利基金的一定比例出资取得职工股;
 (八)依法经企业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同意,从企业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出资取得职工股;
  (九) 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职工股。
  受托人以借款方式出资取得的职工股应根据借款的偿还情况逐步分配给职工。
  第十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出资额与普通职工出资额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平均出资额的3-5倍。企业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最高出资额予以限制。
  企业可以依法对经营者和职工实行期股期权制度。期股期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确定职工持股的总体方案时,可以在职工股总额中设置一定比例的预留职工股,以供具备资格的新增职工出资认购,或用于实行期股期权制度等。
  新增职工出资认购预留职工股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认购价格参照企业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额或市场价格确定。
  预留职工股在预留期间由受托人依照本条例和托管协议进行管理。
   第三章  职工股的托管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称职工股的托管,是指出资职工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依照本条例将其合法财产或所持有的本企业股权(以下简称出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出资职工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出资职工的利益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出资职工应当和受托人建立托管关系,采取托管的方式取得和管理职工股,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托管,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除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外,托管财产必须是出资职工合法所有、持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受托人因接受托管而取得的出资财产以及因管理出资财产、处理托管事务而取得的财产,为托管财产。
  第十四条托管财产与出资职工未设立托管的其他财产以及受托人原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管理托管财产取得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死亡或因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托管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偿债的财产。
  第十五条出资职工和受托人之间建立托管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书面的托管协议。国家法律、法规对托管关系的建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协议由全体出资职工与受托人共同协商订立,托管协议自托管财产交付之日起成立,已成立的托管协议对出资职工、受托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托管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托管的目的;
  (二)出资职工、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托管财产的种类、数额和托管期限(含职工股的设置、总额和种类);
  (四)托管财产(含职工出资财产、股权、备用金等)的交付和管理方法;
  (五)出资职工和受托人在托管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托管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六)出资职工取得托管收益的形式和方法;
  (七)职工股转让与回购的规定;
  (九)受托人的委任和解任方式;
  (十)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事由和程序;
  (十一)其他出资职工和受托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在订立托管协议之前,出资职工相互之间应当就出资财产的托管达成共同委托协议,共同委托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单独订立。经出资职工商定,也可以采取在托管协议中拟定共同委托条款的形式订立。
  共同委托协议应当表明全体出资职工共同委托受托人管理出资财产的意向,并应载明共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交付托管的出资财产范围、出资财产的交付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共同委托协议经全体出资职工签字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职工股的托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人或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确定职工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出资职工签订共同委托协议;
  (三)出资职工向受托人发出出资财产托管要约;
  (四)受托人审查职工的持股资格、确定职工个人持股额度、出资数额和方式;
  (五)受托人与出资职工签订出资财产托管协议;
  (六)出资职工依共同委托协议向受托人或企业交付出资财产;
  (七)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向企业投资;
  (八)受托人向出资职工签发出资(持股)证明。
  出资职工已实际持有企业股权的,可在签订共同委托协议后,直接与受托人签订出资财产托管协议,将其股权交由受托人集中行使,受托人向其签发职工出资(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出资(持股)证明应当表明“XXX企业职工出资(持股)证明”的字样,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工出资(持股)证明编号;
  (二)职工出资金额及持有的职工股数额;
  (三)职工股数额的变动情况;
  (四)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五)受托人、出资职工本人及经手人的签章。
  职工出资(持股)证明分正、副两联,正联由共同受托人持有,副联由出资职工持有。
  第二十条职工出资(持股)证明和出资财产托管协议是出资职工查核本人出资数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职工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托管协议、职工出资(持股)证明上作相应的变更记载。
  职工出资(持股)证明和出资财产托管协议的有关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职工出资(持股)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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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28:00 |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出资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出资职工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职工股总额中占控制地位的出资职工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出资职工的利益。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公平对待全体股东,不得损害出资职工或其受托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出资职工根据托管协议,在其出资范围内,通过受托人间接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出资职工可以在托管协议中为自己保留部分管理托管财产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出资职工有权依法委任和解任受托人,确定其报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出资职工有权依法担任由职工股股东代表出任的企业董事、监事。
  第二十五条出资职工有权了解托管财产的管理及收支情况,有权依托管协议定期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托管财产有关的账薄以及处理托管事务的其他文件。
  出资职工有权请求不履行托管职责的受托人履行托管职责,并有权对托管财产的管理和托管事务的处理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出资职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享有预先表决权,托管协议可以对须经预先表决的事项作出约定,但出资职工持有的优先股不享有表决权。
  选举和更换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资职工代表、增加或减少职工股总额等事项必须经出资职工预先表决。
  受托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就预先表决事项征求出资职工意见,组织出资职工进行表决。并且,对于预先表决的事项,受托人应当在预先表决15日前通知全体出资职工。
  预先表决可以采取委托投票、书面投票等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出资职工进行预先表决时,按其所持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合作企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举和更换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资职工代表、增加或减少职工股总额的决议,必须经代表职工股总额2/3以上的出资职工同意通过。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职工股总额1/2以上的出资职工同意通过,托管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出资职工进行预先表决时,按赞成、反对、弃权的实际投票情况分别记录表决结果。
  受托人在股东(大)会上代表出资职工行使表决权时,根据出资职工预先表决时所记录的赞成、反对、弃权的实际投票情况分别进行投票。
  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由受托人按全体出资职工最大利益原则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出资职工依照其出资额享有托管财产的受益权。
  职工持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受托人进行利润分配,同股同利。受托人应当依照企业分配标准和职工个人出资数额将其取得的利润向出资职工分配。
  经股东(大)会同意,出资职工可依法将分配所得利润转为托管财产向本企业投资。
  第三十条因签订托管协议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托管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托管目的或不符合出资职工利益时,出资职工有权变更托管协议,要求受托人调整托管财产的管理方法。
  受托人不按出资职工的要求调整托管财产的管理方法的,出资职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调整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出资职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共同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交付出资财产;
  (二)依照托管协议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三)在托管协议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已交付的出资财产,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以自己名义将其所持职工股作质押;
  (五)本条例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出资职工以管理技术以及其他智力要素作价出资的,在企业解散、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出资职工应当就其作价出资额向企业履行实际交付出资财产的义务。
  托管协议应当对出资职工向企业履行实际交付出资财产的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作出规定。
    第五章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受托人的委任和解任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应当由3至7名单数成员共同组成,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托人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称为共同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全部由自然人担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受托人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或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由出资职工共同委任产生。
  出资职工委任受托人应当经占出资总额2/3以上的出资职工同意。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委任受托人的具体办法由出资职工自行商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受托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担任职工股受托人有重大托管过失或不良托管记录者;
  (七)其他托管协议约定不宜担任受托人的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委任受托人的,该委任无效。但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委任行为无效外,受托人接受委任而对托管财产进行的管理行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经出资职工同意辞任或被解任;
  (二)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三)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被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
  (五)其他丧失法定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违反托管协议处分托管财产,或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托管事务有重大过失的,经代表2/3以上托管财产的出资职工同意可以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出资职工应当根据本条例和托管协议规定委任新的受托人。原受托人处理托管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受托人辞任的,在委任新受托人之前仍应履行管理托管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因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四)、(五)项所列情形而终止职责的,应当作出处理托管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托管财产和托管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占职工股总额2/3以上出资职工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本条例所规定的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条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托管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并可依本条例委任新的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全体职责终止的,依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委任新的受托人和办理托管财产、托管事务的移交手续。
  第二节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依照本条例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代表出资职工向企业投资,取得本企业股权,集中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以出资职工的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受托人和企业的其他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承担同等的股东义务。
  第四十二条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条例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管理托管财产、处理托管事务。
  共同受托人有权共同处理托管事务。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生效。
  共同受托人意见不一致时,按托管协议处理;托管协议未作规定的,由出资职工决定。
  第四十三条受托人有权按照出资职工意愿,代表出资职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托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经营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受托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其管理的职工股总额,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在企业解散、被撤销或破产时, 受托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其管理的职工股总额,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十五条受托人处理托管事务,有权依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取得报酬,托管协议约定无偿托管的除外。
  经出资职工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减托管协议约定的报酬数额。
  第四十六条受托人对自己在管理托管财产、执行托管事务过程中所垫付的有关必要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及非因自己过失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出资职工予以补偿或经出资职工同意后从托管财产的收益中予以扣除。
  受托人违反托管目的、管理职责或处理托管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四十七条受托人应当遵守托管协议的规定,忠实履行托管职责,不得利用受托人的地位和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受托人管理托管财产,负有与管理其固有财产同等谨慎的义务,应当为出资职工的最大利益处理托管事务。
  第四十八条受托人依照本条例管理的出资财产,仅限于代表出资职工认购本企业的职工股,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出资职工与受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托管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其他托管财产分别管理。托管财产为资金的,采取分别记帐的方式管理。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外,受托人不得将托管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以其固有财产与托管财产从事交易。
  第五十条受托人除依照托管协议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托管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不得挪用、非法借贷、非法存储托管财产,也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托管财产和出资职工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备置账薄,载明托管财产的管理和托管事务的处理情况,妥善、完整地保存有关记录。
  受托人应当依照托管协议每年定期向出资职工报告托管财产的管理及收支情况。
  第五十二条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及时向出资职工交付托管财产的收益。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托管事务,但托管协议另有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托管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托管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依法代理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人,应当承担与受托人相同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共同受托人就托管财产的管理和托管事务的处理对出资职工承担连带义务。
  共同受托人所承担的连带义务的范围,以本条例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受托人的义务范围为限。
   第六章 职工股的处置
  第五十五条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形之外,职工股不得退股、转让和继承.
  第五十六条当出资职工退休时,其所实际持有的职工股可以继续持有,或依第五十七条和托管协议进行转让,或依第五十八条由受托人回购,转作预留职工股。
  当出资职工因死亡、调离、辞职及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形脱离企业时,不再继续持有职工股。其所实际持有的职工股依第五十七条和托管协议规定进行转让,或依第五十八条由受托人回购,转作预留职工股。
  出资职工转让所持职工股的,在同等条件下,受托人有优先回购权。受托人应当根据出资职工最大利益原则行使其优先回购权。
  第五十七条职工股的转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下规定进行:
  (一)职工股只能转让给本企业具有持股资格的职工,不得向本企业以外转让;
  (二)出资职工只能转让其已实际持有的职工股;
  (三)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受托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6个月以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职工股;
  (四)职工股的转让价格参照企业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额或市场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五)转让双方应当及时到受托人处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
  第五十八条职工股的回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下规定进行:
  (一)受托人只能回购出资职工已实际持有的职工股;
  (二)在符合法定回购情形且出资职工或其继承人提出回购请求时,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回购方案;
  (三)回购价格参照企业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额或市场价格确定。对回购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职工股回购方案确定后,职工不再持有职工股,应当缴销职工出资(持股)证明;
  (五)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脱离企业,其实际持有的职工股回购款由受托人在其离任审计和回购方案确定后3年后支付。其他职工股回购款的支付时间和方法由托管协议约定,但回购款的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劳动用工计划等情况设置一定比例的备用金,作为回购职工股的专项资金。
  备用金从预留职工股股利、新增职工认购预留职工股所缴纳的资金、受托人的质押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中筹措。
  备用金必须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专款专用,受托人每年应当定期向出资职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受托人违反本条例和托管协议,将其管理的出资职工财产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除第三人为善意的以外,其投资行为无效,因此取得的收益归为托管财产的收益;给出资职工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受托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不具备持股资格的职工取得职工股,持有人应当退还所取得的职工股;因此给其他出资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出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对其他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职工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职工违法以所持职工股作质押的,其质押行为无效;对其他出资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歧视出资职工,损害出资职工利益;或者占控制地位的出资职工利用其持股优势对其他出资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存在前述违法行为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由企业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受托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能根据出资职工预先表决时所记录的赞成、反对、弃权的实际投票情况在股东(大)会上分别进行投票,对出资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受托人违反本条例和托管协议,利用受托人的地位和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侵害出资职工利益,对出资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将托管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以其固有财产与托管财产从事交易的,应当责令退还,从事非法交易所得的收益归为托管财产的收益,因此给出资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受托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非法存储出资职工的出资资金、备用金及其他资产的,应当责令退还,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受托人违反托管协议处分托管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托管事务不当致使托管财产受到损失的,持有职工股总额10%以上的出资职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托管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受托人在未予赔偿或恢复原状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受让人明知该托管财产的处分违反托管协议仍然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
  前款规定的请求权,自出资职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归于消灭。
  第六十九条共同受托人处理托管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托管目的、管理职责或处理托管事务不当,致使托管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受托人与职工发生争议的,托管协议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托管协议协商解决,托管协议未作规定或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托人违反本条例,侵犯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出资职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出资职工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由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关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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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28:00 | 只看该作者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促进股份制试点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     设立公司应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内部职工持股是指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人员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本规定将限定范围内的人员统称为内部职工。     第四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     (一)公司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单位)的职工;     (二)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联营单位的职工;     (三)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     (四)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五)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证及持有卡     第七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应当印制股权证,不得印制股票。     第八条  股权证是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  股权证采取薄记形式。     第十条  公司印制簿记式股权证,可以自行选择印刷厂,以经过公司审批部门认可的样式印制。     第十一条  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或新股发行之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     (四)股东姓名;     (五)股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职工离退休证号码)、股权证持有卡号码;     (六)发行日期;     (七)购买或转让日期;     (八)职工签章;     (九)经手人签章。     除上款事项外,股权证还应载明职工持股数量及其增减情况。     第十二条  股权证由董事长签名,加盖公司股权证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股权证不得交内部职工个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股权证向持股职工签发股权证持有卡作为持股身份的证明。股权证持有卡应加盖股权证托管机构的登记专用章。     第十五条  股权证持有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股东名称;     (三)股权证号码;     (四)股权证持有卡号码;     (五)发卡日期;     (六)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股权证持有卡不得载明持股职工持有的股数、金额。     第十七条  内部职工可凭本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和身份证及工作证(职工离退休证)到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核对自己拥有的股份,办理股权证转让、过户、分红手续。             第四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分别向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体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报送的有关文件,除满足《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要求外,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持股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规定,包括:     (一)在设立公司申请书或已设立公司向内部职工募股的申请书中,应对股份发行方案、股权结构、内部职工持股范围、每股面值及预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对内部职工持股范围和股权证、股权证持有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三)在招股说明书中,应对股份发行及转让的有关事项,以及对负责股权证登记、保管和转让工作的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作出说明;     (四)附送股权证样式、股权证持有卡样式;     (五)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公司增加内部职工持股额,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有关扩股增资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坚持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募集的股份价格一致的原则。             第五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  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     第二十三条  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转让期限限制,转让给本公司其他内部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     第二十四条  内部职工转让股份,须经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     第二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价格或公司收购价格,应以公司每股净资产额为基础,由转让、收售双方协商确定。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提供参考价格给予指导。             第六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审批部门和证券托管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须对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转让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第二十九条  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处理。凡公司的股权证出现炒卖现象的,该公司一律不得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和申请上市。     第三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有关内部职工持股的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建和在建项目组建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7月1日        国家体改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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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29:00 | 只看该作者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概念、基本内容及操作要点
发布时间:2000年10月05日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及特征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是指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委托员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集中管理;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作为社团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一种新型股权形式。
员工持股计划(制度)的主要特征:
(1)、持股人或认购者必须是本企业工作的员工;
(2)、员工所认购的本企业的股份不能转让、不能交易、不能继承;
(3)、员工持股股份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
   --- 一是员工现金认购方式认购企业股份;
   --- 二是员工透过员工持股专项贷款资金贷款认购本企业股份;
   --- 三是企业将历年累计的公益金转为员工股份划转给员工;
   --- 四是奖励红股形成员工持股。
(4)、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以二次利润分配参与公司利润分享计划。即以工会或职代会社团法人名义享受公司利润分配,再由专职机构(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再按员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二次利润分配。
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权设置及持股比例
(1)、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股份原则上可通过两种方式设置:一是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二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2)、员工持股规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规模、经营情况和员工购买能力,自行确定内部员工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自行确定比例是可参照以下比例原则:
* 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左右。
*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50%左右。
*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50%以上。
(3)、资本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
    2、员工持股的股份分配
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自行民主决定。
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员工认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公司应制订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经持股员工集体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3.员工认购股份程序:
(一)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二)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办理购股手续;
(六)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七)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董事长、总经理持股原则。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0倍。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持股原则。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
    4、员工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
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
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
   5.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有资格或法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三至五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折股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6.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则不再享有前条的规定。
   7.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应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不诮高于应认购额的40%;
   8.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中的“预留股份”
(1)、公司根据发展原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
(2)、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3)、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4)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股份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5)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9.员工股份的回购;
员工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回购,转作预留股份。员工持股会应退还个人股款,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员工死亡时,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该员工所持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其合法继承人。
   10.经营者股份的回购: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须经产析单位或股东会同意;
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员工持股会按审计后的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本人。
  11.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
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12.员工持股管理机构---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1)、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2)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3)员工持股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其成员应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经验的持股员工担任。
  (4)经持股员工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3.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负责召开和主持员工股东会议;
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其他职责。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14.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中的备用金制度
(1)、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有股份和回购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2)、备用金的来源:
以员工持股会名义贷(借)入的资金;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3)、备用金的用途:
购买预留股份;
回购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借)款的本息。
(4)、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15、员工持股计划的红利分配规则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借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贷(借)款本息,贷(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经营困难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员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16、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企业的审批程序
(1)、拟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由工会向公司董事会产权单位提出员工持股建议。
(2)、公司董事会应对工会提出的建议作出决议,正式向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报告。
(3)、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财政部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决议或意见后,由公司按以下途径报批;
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体改办备案;
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体办审批。
(4)、公司接到申请批复文件后,即开展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市体改办要抓好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协调工作。
(5)、公司将员工持股实施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按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途径上报审批。
(6)、公司接到实施方案批复后,到工资局注册登记。
17、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的资产评估程序及原则
(1)、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确认。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理事会)
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及权利义务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由持股员工结成的、一个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注册、代表持股员工参加以团体股东身份参与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并行使股东权力、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一、员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报批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递交建立持股会的方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持股会章程、公司章程以及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
(2)、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体改委、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总工会审批并备案。
(3)、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
设立员工持股会的条件:
(1)、企业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方可设立员工持股会;
(2)、设立员工持股会的企业必须对原企业的资产重新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
(3)、必须取得企业出资各方或股东大会的同意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4)、必须有企业工会同意设立员工持股会的证明
(5)、必须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员工持股会筹备组,起草员工持股会章程及筹备其它员工持股会成立相关事宜。
员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员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到二次。是员工持股会的权务机构。它的主要职责和权力是:
(1)、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持股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2)、制定、修改和通过员工持股会章程、就员工持股会的管理、股金投向、红利分配等事项做出决定。
(3)、选举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
(4)、审议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它是员工持股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和权力是:
(1)、决定并办理员工入会(股)手续;
(2)、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企业股份;
(3)、集中管理员工持股股本金凭证;
(4)、管理员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出具股权证明;
(5)、拟定员工持股份额的红利分配方案。
(6)、办理员工股份的转让、继承、回购手续。
(7)、制定员工持股会有关规定。
(8)、筹备、召集员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9)、代表或推选代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设主任或理事长一人,为员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会员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也可设一至二名副主任或副理事长,协助主任(理事长)处理员工持股会日常事务。
二、员工持股会章程结构及应变载明的事项
1、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1)、员工持股会的名称、住所;
(2)、员工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3)、员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员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及议事规则
(5)、员工持股会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职责;
(6)、员工持股会的负责人及其职责;
(7)、员工持股会会员持有股份的转让、管理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8)、以员工持股会会员出资额及表决权的有关规定
(9)、员工持股会的终止和清算;
(10)、员工持股会认为应该和必须规定的其它事项。
   2、员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员工持股会实行会员制。凡认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员工均为员工持股会会员。员工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员工持股会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的权利,享有参与制定和修改员工持股会章程和权利;
(2)、享有作为员工持股会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3)、享有通过员工持股会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记录、财务报表、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提出意见或质询的权利;
(4)、享有了解和监督员工持股会的管理及财务状况的权利;
(5)、按投入的资本额享有收益权;
(6)、依照公司章程在员工持股会内处置、转让其股份的权利;
(7)、享有优先购买员工持股会会员转让股份的权利;
(8)、享有优先认购员工持股会转增的股份的权利;
(9)、享有员工持股会依法解散或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时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
(10)、员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员工持股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以出资额为限,对员工持股会负有有限责任;
(2)、必须按照认购出资额全部如实缴纳认购资金
(3)、员工持股会成立后,会员持股有股份只能转让、不能抽回;
(4)、执行员工持股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
(5)、遵守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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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29:00 | 只看该作者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总工会

津体改发(2002)1号


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改制、改组步伐,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市体改办、市经委、市商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总工会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企业内部职工  持股会  办法  通知
送: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工商系统分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秘书处    二○○二年二月五日印发




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改制、改组和结构调整的步伐,规范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依托本公司工会(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内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以企业工会法人名义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组织。持股会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不承担任何与持股会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持股会会员是指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照章程规定自愿出资的企业职工;会员出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持股会统一持有和管理。
第五条  持股会会员的出资,不得上市交易,不能继承,可依照本办法在持股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它投资活动。
第二章    持股会的设立
第七条  企业设立持股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依照《公司法》改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近三年连续盈利。
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方一致同意。
㈢原企业改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㈣企业资产负债率最高不得超过60%。
第八条  企业成立由工会为主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起草《持股会章程》;
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
㈢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组织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㈣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持股会章程》;         
㈤办理持股会筹备期间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㈠持股会的名称和住所;
㈡持股会对公司的出资总额或股份总额;
㈢持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㈣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㈤持股会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职责;
㈥持股会会员的股权转让、管理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㈦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㈧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设立持股会的程序:
㈠改组、改制企业设立持股会须向投资主体提出申请;
㈡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持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的意见和本企业工会的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章  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选举产生若干名兼职或专职会员组成持股会理事会,对持股会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组织、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㈢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职工发放出资证明;
㈣制定持股会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和股权转让手续。
㈤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行使下列权力。
㈠主持持股会会议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㈡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㈢签署持股会会员出资证明;
㈣代表会员依照法律规定进入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权利。
㈤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出资的管理
第十五条  持股会要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会员帐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持股会会员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㈠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所及出资证明号码;
㈡会员出资金额,所占比例及出资的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持股会须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出资凭证;会员依据出资证明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会员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载明下列事项:
㈠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㈡会员出资金额,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㈢持股会印章和理事长签章。
会员出资发生变化时,出资证明必须作相应的变动记载。
第十九条  持股会会员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需退出持股会时,其出资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须向持股会交付盖有公司印章并经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
第五章  持股会收益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送股形式的,对内部会员股的派送,应当与其他股东同股同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给持股会的收益,经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持股会可预留最高不超过10%,作为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及离退休或死亡人员的股权回购资金,用于向新招纳会员的股权转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津体改委发〔1996〕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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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0 10:27:00 | 只看该作者
太详细了,都可以汇编成册了,呵呵。谢谢,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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