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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mjwhu - 

各地职工持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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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6:00 | 只看该作者
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运用职工入股形式,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探索国有企业改制的途径,增强公司凝聚力,规范职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工会领导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 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相结合形成,由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四条 公司设立职工股必须坚持国家股控股。  第五条 募集职工股应坚持职工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应强行摊派。工会应全过程指导职工持股会的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第六条 职工股股本金仅限向本企业投资。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代表所有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作为一个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持股额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或改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近3年连续盈利;  (三)企业发展符合产业政策,预测今后3年内经济效益较好;  (四)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能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有承担组建职工持股会能力,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五)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并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股权重新确认手续。  第十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程序是:  (一)由公司发起单位(已建公司由董事会)与企业工会共同提出和制定建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二)股东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方案;  (三)工会根据通过的方案组织筹备工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由工会组织实施,正式建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地方总工会会同体改委、经委、国资管理部门审批。企业上报送审的材料应包括:  (一)关于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报告;  (二)关于建立持股会的方案(含职工股的发行方案、比例、范围、价格、方式,持股会组织管理方式等内容及企业盈利情况的预测报告);  (三)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建立职工持股会方案的决议;  (四)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  (五)持股会章程(草案);  (六)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对职工持股会的职能、管理方式等重要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持股会的性质、宗旨和职能;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本构成;  (五)股份管理的办法;  (六)红利分配的办法;  (七)财务管理和审计;  (八)其它。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建立管理委员会,职工持股会管理委员会是内部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对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管委会设主任1名,干事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名。  第十四条 持股会管委会主任由工会推荐并经职工持股会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工作人员经管委会主任提名后由职工的持股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作为职工持股会的代表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代表持股职工利益,反映持股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选举职工持股会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管理委员会主任就参与股东会决策及管委会工作的汇报;  (四)讨论决定职工持股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持股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 收集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关于需提请股东会讨论、决议的问题的意见;(二)召集召开职工持股会会议;(三)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四)办理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内部转让等事宜。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管委会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办公场地由公司负责提供,管委会的活动费用支出应定期公布,接受职工监督。第四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职工股总额和比例的设置应参照公司股权和职工实际出资能力。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职工自愿货币出资;  (二)将公司工资结余派给职工;  (三)经股东会同意的其他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转让双方须到管理委员会办理增、减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派股是指企业为加强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根据职工工龄、岗位、贡献用企业历年的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企业派股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对企业派股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  第二十四条 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并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包括外派人员)可购买职工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是否购买本企业职工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与职工出资额(包括其他来源)相对应的股权证。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管理职工股的依据。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所、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本人签章、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等数额、日期及有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统一发放持股卡,由持股职工本人保存,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职工持股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职工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入股、增股、减股日期及有关记录,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持股会管委会主任签章;  (四)发卡日期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持股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公司应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购回,同时将派股收回。  第三十条 公司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新调入职工1年后可按规定自愿购买职工内部股。  第三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依法从企业获得股利后,按职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散:  (一)企业破产、关闭;  (二)企业被兼并解散;  (三)持股会同意转让全部股份给其他股东,决议解散。  第三十三条 持股会解散时,由职工持股会代表和有关财务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持股会依法得到清偿财产,由清算小组按照职工持股比例进行清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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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7:00 | 只看该作者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2000-5-9  为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甘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纳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三条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第四条 实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不妨碍、不排除社会法人、个人、外商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参股。  第五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坚持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办法第二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和入股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一)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九条 职工入股的方式,以现金出资为主。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  (一)个人以现金出资人股;  (二)科技人员可以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对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可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给发明者个人持股;新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可以带入的先进技术折价入股;  (三)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可以全部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一部分为职工持股。其转让收入,国家可以收回,用于其他企业或项目的投入;也可以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留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暂借企业使用,待增资扩股时转为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  第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在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吸收内部职工入股。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的实际出资能力确定。  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职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平均持股额的3-5倍。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第四章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  第十五条 实行职工内部持股的公司,经济效益好,对国家贡献大,净资产增值超过下达指标的,可试行净资产增值超指标部分对经营者和职工进行赠股(不得发现金),作为职工内部持股个人出资购股的补充。  第十六条 赠股比例:  (一)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或下达的国有净资产增值指标为依据,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以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的净资产增值幅度为依据,超指标部分拿出50-80%用于职工赠股。  (二)赠股分三个层次,即经营者(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及其副职)、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将拿出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划为100%,按比例赠股。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各个层次的人员多少、拉开差距的大小测算确定。平均赠股数额,中层管理人员不高于职工的1-3倍,经营者不高于中层管理人员的1-3倍。  (三)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三个层次内部,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具体幅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纳入公司章程。  (四)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赠股价值按当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 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管理:  (一)净资产增值奖励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经营者  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回购按上年度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的股份,计入个人名下,纳入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但要分项计帐。  第十八条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要从严审查,净资产没有超指标增值、经济效益不好或每股净资产价值低于股份票面价值的不能试行。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  要全额扣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体改委审批,地县企业经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暂行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专门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律、监管、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享有权益。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设立企业和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十二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  (二)持股会股份金额不低于10万元;  (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依法制定持股会章程,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职工持股会设立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职工持股会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股份金额;  (四)会员资格、出资数额的规定;  (五)会员出资凭证内容及样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会员出资转让的规定:  (八)会员离职或死亡时股份回购的规定;  (九)会员红利分配办法:  (十)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十一)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十二)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三)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持股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职工权益,行使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7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会员较多的持股会,可设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理事会成员一般应为兼职,办事机构可由工会机关代理,理事长可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由创立公司工会提出申请,报省体改委或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或地州市工会备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地县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地州市工会备案。  创立公司工会应向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本企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企业职代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三)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四)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  (五)验资证明;  (六)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  (七)公司章程;  (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应负有对职工个人股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给个人的红利。股息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条 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的企业,一般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职工用所持股份分得的红利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应还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职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三十一条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可按上市公司要求折股上市流通,超比例的部分由职工持股会持有。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侧重于规范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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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7:00 | 只看该作者
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
               
2000-5-9  第一条 为了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的新型分配体制,实现工者有其股,使职工成为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体,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规范职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工持股,是企业职工通过合治形式,组成职工持股会或以独立出资人身份对企业投资,持有企业的股份,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通过筹集职工的出资和其他资金,组成职工持股会对企业投资,实现职工持股。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组建的职工持股会,一股只对其子公司持有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实现职工持股。  第四条 实行职工持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自愿出资、认股的原则;  (三)按股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则;  (四)股本保全、不得退股的原则;  (五)股本不计息,无利不分红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职工持股会,需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经贸委或企业改革部门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同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国家未下发正式规定前,暂登记为社团法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国家下发正式规定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由企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注销改组前的企业。登记注册时,可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名称。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由本企业参与对企业投资入股的职工(以下称作会员)组成。职工持股会设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由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理事长,理事长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可由工会承担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推荐职工持股会的股权代表依据法定程序进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三)对会员股权进行日常管理;  (四)根据公司年度分配方案统一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五)管理职工持股会预留股份和备用金;  (六)办理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职工持股会制定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职工持股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本总额和股权设置;  (二)会员权利和义务;  (三)出资和转让股权规定;  (四)议事程序和规则;  (五)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六)内部管理方式;  (七)章程修改;   (八)解散事由与清算;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参照公司制企业,设置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试行一股一票,或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具体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  第八条 职工持股的股金来源。  职工持股会的股金来源:  (一)职工交纳的现金(包括已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经财政、劳动等部门认定的企业历年应付工资结余和应付福利费结余;  (三)职工承担企业债务换取的资产所有权:  (四)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  (五)经产权主体批准让渡的部分所有者权益。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股金来源:  (一)本条第一款所列职工持股会股金的5项来源;  (二)国有企业终止时职工的安置费。  第九条 职工持股会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四)、(五)项构成;个人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一)、(二)、(三)项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暂设国有股。集体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四)、(五)项构成,所有权为企业持股职工共同拥有;个人股由第八条第一款中(一)、(二)、(三)项和第二款中(二)项构成;国有股由职工未购完的国有净资产转股额构成。  职工持股会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经批准,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经营者责任股。  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一般中小企业,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经营者可集体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  第十条 持股职工应缴纳的现金,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清。持股职工收入较低的,以及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国有资产数额较大、职工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在3年内付清,但第一次付款不得少于40%。暂未付款的部分,职工可以用现金和未来收益逐步缴纳,未付清以前,应向职工收取一定的利息。暂设国有股的,可将国有股股权逐步转让给职工。  经产权主体认可,职工(包括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可以用管理技能、技术技能、科技成果等作价入股。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按第八条第一款(二)、(二)项构成的个人股,以及集体股的70%一80%,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一龄、职务(岗位)、职称(技术等级)、贡献、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将收益权和表决权配送给职工,初次配送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才可施行。  配送给职工的股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个人的实际出资。  集体股的20%一30%作为预留股。预留股及其收益主要用于出售给新参与持股的职工、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引进管理技术人才、设置经营者责任股。其中,用于奖励特殊贡献的人员和设置经营者责任股的,可先配送收益权,连续3年完成经营目标的,可将收益权逐步扩大为全部股权。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可设置备用金,其来源主要是职工持股会借贷的资金、新增职工认股缴纳的资金和预留股分得的红利。备用金主要用于设置预留股份、回购职工股份,以及归还职工持股会的贷款本息等。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日常支出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审批,重大支出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  第十三条 职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得向企业外部转让,但可根据章程规定在职工持股会与职工之间、本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转让。  持股职工退休时,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可由企业回购,也可以继续保留或继承。  持股职工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和被开除的,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由企业回购。  回购职工个人股按企业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额计价。收回和回购的股份转作预留股。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依据其拥有的股权获得收益后,再按内部的股权设置及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持股职工享有认股期权。企业可制定对持股职工的未来配送股方案,持股职工连续3年全面完成产权主体核定的经营责任目标(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后,即可按方案进行兑现;未按期完成经营目标的,持股职工不得享有方案规定的权益。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持股职工个人缴纳现金部分分红所得,低于银行5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持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对不按本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部门不得给予审批。  职工持股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一)提供假材料或者以欺诈行为获取批准文件的;  (二)不按批准文件组织实施的;  (三)非内部职工购买职工股或接受赠与的;  (四)将职工出资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资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已组建的职工持股会和己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1998年内按本规定进行规范。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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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8:00 |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内部员工持股暂行规定》要点摘录
               
2000-5-9  ●股份和持股比例  内部员工股份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机场、港口、能源、公共设施及重点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须经批准。  ●股份分配和认购程序  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10倍,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  ●预留股份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备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筹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管理机构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它是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持股会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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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9 18:18:00 | 只看该作者
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成立或改组的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公司内部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股份和持股比例  第六条 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股份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抓大放小”、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能源、机场、港口等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内部 员工持股须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其他企业有股东会或产权单位遵照“一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本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和员工购买能力,自行确定内部员工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自爱确定比例是可参照以下比例原则:    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左右;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5%-50%左右;    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员工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50%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股份分配和认购程序  第八条 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自行民主决定。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第九条 员工认肥肉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订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经持股员工集体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购股程序:  (一)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二)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办理购股手续;  (六)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七)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10倍。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    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    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为支持企业员工持股的试点工作,由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分别设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专项基金会,用于属下公司内部员工购股的借款,具体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制定。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三至五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折股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则不再享有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时员工的现金投入不得低于应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高于应认购额的40%;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在改制时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确认。 第六章  预留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发展原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第二十六条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股份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员工股份的回购    员工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回购,转作预留股份。员工持股会应退还个人股款,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员工死亡时,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该员工所持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交还其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    经营者股份的回购须经产析单位或股东会同意;     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员工持股会按审计后的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本人。   第三十条 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回购    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其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第七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其成员应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经验的持股员工担任。   第三十四条 经持股员工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员工持股会的基本职责:     负责召开和主持员工股东会议;     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第八章  备用金  第三十八条 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有股份和回购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九条 备用金的来源:     以员工持股会名义贷(借)入的资金;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四十条 备用金的用途:     购买预留股份;     回购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借)款的本息。   第四十一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九章  红利分配  第四十二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第四十三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借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四十四条 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贷(借)款本息,贷(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四十五条 经营困难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员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十章  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拟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由工会向公司董事会产权单位提出员工持股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工会提出的建议作出决议,正式向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财政部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决议或意见后,由公司按以下途径报批;     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体改办备案;     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体办审批。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接到申请批复文件后,即开展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市体改办要抓好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的指导、培训和协调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将员工持股实施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按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途径上报审批。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接到实施方案批复后,到工资局注册登记。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工会名义向属下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参股。   第五十三条 内部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应与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试点工作主要在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企业中推行。   第五十四条 对亏损严重的国有小型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鼓励员工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全额收购企业,若员工收购企业资金有困难,可与企业产权单位协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实行内部员工持股。   第五十五条 实施员工持股公司的产权单位和控股公司要依法尊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若违反本规定,取消试点资格,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的国有企业,不得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深企改办<1994>23号文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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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规范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组织及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持股会招纳会员的范围为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和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出资的均可成为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第六条 持股会的会员出资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本办法在企业内部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 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 持股会会员按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按其投入到公司的资本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第二章  持股会的设立  第十条 设立持股会的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  (三)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的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如下事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  (二)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  (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职工按规定提出个人出资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五)办理持股会筹办期间的其它有关事宜。持股会设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二条 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持股会的名称和住所;  (二)持股会对公司的出资总额或股份总额;  (三)会员名册的建立及具体要求;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责;  (七)会员持有股份转让、管理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八)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  (九)对会员出资额及表决权的有关规定;  (十)持股会的终止和清算;  (十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持股会的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申请;  (二)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第三章  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持股会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重大事宜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持股会实行理事会管理下的会员制。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持股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由持股会章程载明。  理事会对全体会员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持股会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  (四)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持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持股会修改章程和作出重大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持股会的其他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九条 可由持股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股权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依照法律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成员接受持股会会员监督。第四章  会员出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股会要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会员帐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  (三)出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持股会须向会员签发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本人出资金额和据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盖章,并经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会员本人的身份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会员出资金额;  (四)持股会印章和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当会员出资发生变化时,会员出资证明必须相应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 经市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企业可将转制前的工资结余转为持股出资或持有股份。  第二十六条 持股会会员调离或死亡,须退出持股会,其出资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同意,会员可按持股会章程规定将其出资在本办法规定的持股会召纳会员范围内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须向持股会交付盖有公司印章并经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第五章  持股会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因公司终止,持股会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依据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持股会依法将出资或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持股会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持股会终止必须办理社团法人注销登记。持股会注销登记的程序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持股会章程办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目前只在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适当控制。各试点企业要按本办法规范运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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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 (草案)
               
2000-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搞好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提高职工的积极性,保障职工在企业内同时具有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上海市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 内部职工股是指公司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分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   第六条 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内部职工共同出资组建其职工人数超过五十个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职工股会章程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一) 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  (二)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 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四) 股票内部转让及受益的有关规定  (五) 职工持股会负责人及其职责;  (六) 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七) 职工持股会会员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向市政府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报送有关文件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的外,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股的事项作出说明  (一)在公司设立申请书或者公司的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应当对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价格、方式等问题作出说  (二)在公司章程中,对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名册、会员出资证明、管理方式等作出规定;  (三)附送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职工持股名册和出资证明样式;  (四)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委办、或区、县人民政府对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设立职工持股会。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  第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就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会员股东权利的行使等事宜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会议应当推举3~5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职工持股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内部职工股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二) 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股份凭证;  (三) 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四) 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事宜  第十九条 根据职工持股会会议的决议,职工持股会可设理事长一名,代表会员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机构应当接受其会员和公司的监督。第四章 职工股的发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并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设立时吸收内部职工持股的,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由职工认股。职工认股后,应组成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统一办理内部职工入股事宜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过职工持股会办理职工认股、入股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股,限于以下人员通过职工持股会购买:  (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  (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签发的内部职工股份凭证。  第二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份凭证由职工持股会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住所、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持有的股份数;  (三)股份的变动情况;  (四)职工持股会负责人、会员本人及经手人的签章。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查核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会同出资证明由持股会负责人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者离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签章。会员出资证明应当标明内部职工股字样,不得载明会员的出资金额。  第三十条 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将部分资金作为内部职工股,通过职工持股会奖励结合公司有功职工。  第三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和股东持股会同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部分内部职工股定为优先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送股形式的,对内部职工股的派送,应当与普通股股东同股同价派送股可以由职工持股会直接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批准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原公司职工持股会内的特定股份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三年之后可以在内部转让。公司职工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百分之十的范围内,另外认购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票可根据证券管理部门的规定上市交易。  第三十五条 本试点办法由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解释。本试点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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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2000-5-9   京体改发(1996)6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十条 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  (二)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  (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  (五)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六)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应以会员的现金出资为主。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会员转让出资的规定;  (六)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七)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由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企业作为职工持股自主办单位提出筹建职工持股会的申请,并承办职工持股全部筹备事宜。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向市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三)公司章程(划案);  (四)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册和由出资证明样式;  (五)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  第十七条 会员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会员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主办单位向市社团办申请设立登记。  主办单位应向市社团办提交下列文件:  (一)职工持股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市体改委的批准文件;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社团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市社团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以下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或职工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  (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第二十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关行使表决权;  (二)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三)查阅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职工持股会的开支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按其出资取得权利;  (五)职工持股会终止后取得职工持股会的剩余财产。  (六)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在职工持股会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职工持股会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会员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的职权相同。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事项;  (二)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三)对职工持股会向公司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转上股份作出决议;  (四)对本会的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五)对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会员通过;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会员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接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召开会员大会。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会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选举3至7名人员组成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理事长一人。  事理长代表会员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收集会员出资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四)集中管理职工持股会股份凭证;  (五)管理会员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六)根据公司分配方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  (七)拟订职工持股会解散的方案。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任期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会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会员出资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和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股份凭证。  第三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会员名册,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应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查核本人出资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会员出资证明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会员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出资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证明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签章。  第三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设立时的筹办费用由主办单位支付。  职工持股会的日常费用开支办法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职工持股会的意见。  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职工持股会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七条 会员的出资在职工持股会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本公司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  会员转让其出资后,由职工持股会将受让人的姓名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会员名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退休时,可以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额可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转让给本公司其他职工,或留作新职工认购。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职工持股会的股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条 职工持股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地址,应向市体改委申报,并在改变后的十日内向市社团办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设立失败;  (二)公司解散;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第四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依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向市体改委和市社团办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职工持股终止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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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2001-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通过内部员工持股,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企业内部更加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股权(含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下同),并委托公司员工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转让,但经持股会批准,可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或者持股会购回。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或改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股份的来源与类型  第六条  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股份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也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  第七条  员工股份形成可以采取多渠道的办法,主要的类型有以下七种:  (一)现金购股:即员工直接用现金购买公司的股份;  (二)借款购股:即员工向金融机构或股东借款购买公司股份;  (三)公益金划转购股:即经股东会同意,可将部分公益金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股份;  (四)技术入股:即高新技术企业可将技术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技术骨干;  (五)奖励股份:即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批准后,对在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奖励股份。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根据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方针,国有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机场、港口、能源、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实行;  (三)其他企业由股东会或产权单位确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  第九条  技术入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的,则不再按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现利润超过前三年平均利润水平(扣除不可比因素)的,经产权 单位认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将超出部分新增净资产的30%以下折成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        第四章  股份分配和认购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第十三条  员工认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可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具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由持股员工集体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员人认股程度:  (一)员工向持股会提出购股申请;  (二)持股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向持股会缴付购股资金,持股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在员工持股额中应占较大比例,其个人持股额允许达到员工持股总额的10%左右。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认股价格  第十八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的认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  第二十条  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和公证手续。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四种: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借入;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  实行员工持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企业的公益金结余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企业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30%的优惠;  (三)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可给予30%的优惠,同时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40%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40%,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留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供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预留股份占员工持股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筹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一)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第二十六条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的价格,参照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确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持股会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残废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员工股份的购回价格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二)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股份的购回:  (一)经营管理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可购回其持有的股份;  (二)经审计,经营管理者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份抵扣赔偿。  第三十条  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购回:  (一)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的,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二)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的,其股份由持股会购回,股金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赠予股份的购回按赠予方与受予方所签署的协议办理,协议规定由持股会购回的,按上年末净资产值回购,股款按协议规定退还,股份转为预留股份。          第八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资金的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员工合法权益的管理机构。  员工持股会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员工持股会不得对本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投资,持股员工不得退股。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会所持股份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经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员工持股会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四)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五)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六)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第九章  备 用 金  第三十九条 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股份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四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员工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四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三)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借款的本息。  第四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章  红利分配  第四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第四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四十五条  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十一章  审批核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员工持股作出决议,正式向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实施员工持股企业的改制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外的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二)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三)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体改办核准。  第四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推选员工持股,应经市或区集体资产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九条  私营企业推行员工持股,经股东会批准后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五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工会名义参与所属企业的内部员工持股。  第五十一条  推选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员工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的,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份出让变现后再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推行内部员工持股企业中的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办法,在保证国有股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资产经营,也可采取参与优先股的办法,即当企业连续二年经营不善,国有股胺其股权行使参与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若违反本规定,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得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发[1997]21号文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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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2001-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通过内部员工持股,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企业内部更加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股权(含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下同),并委托公司员工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内部员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转让,但经持股会批准,可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或者持股会购回。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或改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股份的来源与类型  第六条  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股份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也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  第七条  员工股份形成可以采取多渠道的办法,主要的类型有以下七种:  (一)现金购股:即员工直接用现金购买公司的股份;  (二)借款购股:即员工向金融机构或股东借款购买公司股份;  (三)公益金划转购股:即经股东会同意,可将部分公益金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公司股份;  (四)技术入股:即高新技术企业可将技术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技术骨干;  (五)奖励股份:即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批准后,对在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奖励股份。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根据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方针,国有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机场、港口、能源、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市属一级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实行;  (三)其他企业由股东会或产权单位确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  第九条  技术入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的,则不再按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现利润超过前三年平均利润水平(扣除不可比因素)的,经产权 单位认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将超出部分新增净资产的30%以下折成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        第四章  股份分配和认购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自行决定,但非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部员工持股。  第十三条  员工认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可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具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由持股员工集体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员人认股程度:  (一)员工向持股会提出购股申请;  (二)持股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三)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四)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五)员工向持股会缴付购股资金,持股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在员工持股额中应占较大比例,其个人持股额允许达到员工持股总额的10%左右。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认股价格  第十八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的认股价格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  第二十条  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无需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和公证手续。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四种:  (一)个人现金出资;  (二)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借入;  (三)由产权单位或控股股东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结余划转。  第二十二条  实行员工持股时,可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允许将企业的公益金结余划转给员工,用于购买企业的股份,但划转部分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30%;  (二)允许员工购股时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股款总额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30%的优惠;  (三)买断全部国有产权的,可给予30%的优惠,同时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40%的优惠。  同时享受各项政策优惠的,最高优惠比例不得高于购股款总额的40%,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优惠限额可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留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可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供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认购,预留股份占员工持股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份由员工持股会筹借资金一次性购入,并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偿还筹借资金本息的主要途径:  (一)预留股份每年所得红利;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股金。  第二十六条  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的价格,参照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确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持股会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脱离公司是指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残废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员工股份的购回价格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二)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份,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第二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股份的购回:  (一)经营管理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可购回其持有的股份;  (二)经审计,经营管理者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份抵扣赔偿。  第三十条  技术人员享受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购回:  (一)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三年而脱离公司的,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可酌情将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股金支付给本人;  (二)技术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满三年以上而脱离公司的,其股份由持股会购回,股金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赠予股份的购回按赠予方与受予方所签署的协议办理,协议规定由持股会购回的,按上年末净资产值回购,股款按协议规定退还,股份转为预留股份。          第八章  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由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资金的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员工合法权益的管理机构。  员工持股会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员工持股会不得对本公司以外的企业进行投资,持股员工不得退股。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会所持股份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  经持股员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员工权益,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代表持股员工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员工的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员工持股会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  (四)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五)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  (六)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对员工人数少、注册资本小的公司,经批准,持股员工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员工持股会。           第九章  备 用 金  第三十九条 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股份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四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员工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四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  (三)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借款的本息。  第四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章  红利分配  第四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第四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四十五条  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十一章  审批核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员工持股作出决议,正式向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实施员工持股企业的改制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外的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二)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三)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市体改办核准。  第四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推选员工持股,应经市或区集体资产办公室核准。  第四十九条  私营企业推行员工持股,经股东会批准后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五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工会名义参与所属企业的内部员工持股。  第五十一条  推选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员工所得红利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的,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份出让变现后再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推行内部员工持股企业中的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办法,在保证国有股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资产经营,也可采取参与优先股的办法,即当企业连续二年经营不善,国有股胺其股权行使参与选择和罢免经营者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实施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若违反本规定,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得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发[1997]21号文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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