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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mjwhu - 

各省市企业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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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1 11:41:00 | 只看该作者

仔细定睛一看,方知道该贴是个古代的贴子[em06],距今已两年矣。

不过还是不错,俺也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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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1 21:27:00 | 只看该作者
哈,眼花了。楼主腾云去,空余文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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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2 19:26:00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收藏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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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19:08:00 | 只看该作者
据悉,由于法律上的原因,广东已不能有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登记了.现在实行的信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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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0 12:10:00 | 只看该作者
心血呀!感激、感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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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8 09:36:00 | 只看该作者

确实不错,研究很注意收集。这样的学风是可取的,不过你的研究方向是什么?能做个企业改制指导方案吗,这样的话需要的过桥融资和其他融资服务就有标的了,你是这样想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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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15:29:00 | 只看该作者

200()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2000年12
月,证监会法律部第24号文指出:“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
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很多企业已经采用信托的办法。职工持股采取“开拖拉机”式的背后委托持股方式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至少在形式上属于《信托法》规定的民事信托行为,但该等方式仅仅依靠职工和代持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来规范,在公司登记、监管等方面并没有直接保护背后职工的利益,且决策、分红、转让环节复杂,容易产生争议,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和职工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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