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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企业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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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8 08:2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工持股制度是伴随着股份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对于寻求公有制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等方面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党的十五大和党的十五大四中全会都强调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创造了条件。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江苏省等一些省市企业试行职工持股制度,同时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措施加以规范。
  为了借鉴国内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省市的经验,现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南京市、宁夏自治区、陕西省、广东省、甘肃省、厦门市、安徽省、黑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济南市等17个省市的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如下,以供参考。
  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依据和试行办法的名称:
  
  (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
  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股份制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2、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运用职工入股形式,探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
  3、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凝聚力,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
  4、有利于推进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
  5、规范职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
  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6、《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三)名称
  在比较的17个省市,除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南京市、陕西省、宁夏自治区明确为“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外,其他的,如深圳市、济南市、江苏省、浙江省等11个省市明确规定为“内部职工持股试行(暂行)办法”。
  
  二、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定义界定
 
  (一)内部职工持股是一种产权组织形式
  1、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深圳、云南)
  2、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上海、陕西)
  3、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甘肃)
  4、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以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代表员工个人进入董事会按照股份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黑龙江)
  5、内部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职工自愿认购本企业股份,由工会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作为社团法人,持股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二)内部职工持股是一种行为
  6、内部职工持股是指职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安徽)
  7、内部职工股是指企业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江苏)

  (三)职工持股会的定义界定
  8、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出资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的社团法人,作为公司的法人股东,行使出资者的有关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青海)
  9、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团组织。(天津)
  10、职工持股会是在工会指导下,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南京市)

  三、职工持股试行的范围
  
  1、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天津市、陕西、)
  2、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深圳、南京)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北京市)
  3、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浙江、安徽)
  4、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云南)
  5、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甘肃)
  6、市属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经营性企业。(厦门市)
  7、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江苏)
  
  四、持股会的设立和登记
  
  (一)、持股会设立的条件
  一些省市规定了试行职工持股的条件,而没有明确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条件,如
  1、深圳有关实施持股的规定为:(1)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2)能源、机场、港口等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须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3)未经批准的国有企业不得实施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2、安徽省的规定:(1)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企业,原则上不实行职工持股;(2)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试点;(3)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必须经国有产权代表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4)其他企业,可由国有投资主体或者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根据实际决定实行职工持股。(5)连续两年亏损或者预期资本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企业,是否实行职工持股,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3、云南省规定:经营业绩或市场前景较好,预期收益较高的公司可试行内部职工持股。
  4、浙江省规定:省属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暂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其子公司及未实行授权经营的省属企业可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
  一些省市明确规定了建立职工持股会的条件,如:
  5、江苏省有关规定:(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3)企业职工有建立持股会的要求。
  6、宁夏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可依照本办法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1)企业连续两年赢利;(2)企业工会组织健全;(3)企业对内部持股会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7、济南市规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企业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必须超过50人;(2)企业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3)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4)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5)市总工会同意企业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8、甘肃省规定:(1)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2)持股会股份金额不低于10万元;(3)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4)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9、青海省规定:(1)建立符合本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2)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会形成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3)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
  10、北京市设立职工持股回具备的条件为:(1)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2)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3)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4)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XXXXXXX公司职工持股会”字样;(5)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6)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
  11、上海市规定:(1)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3)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4)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后需经市资办确认;(5)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6)新办企业申办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7)已经改制的公司,建立职工持股会需要董事会的决议。
  12、陕西的规定:(1)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2)持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章程;(3)建立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4)对原企业资产重新评估,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5)有公司工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证明;(6)新办公司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同时,须明确本公司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并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相应职责。
  13、天津市规定:(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的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各方一致同意;(3)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资产由出资者认可;(4)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14、南京市: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工会组织健全、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能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有承担组建职工持股会能力的企业,方可建立内部职工持股会。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3-6-18 08:22:00 | 只看该作者
(二)、持股会登记
  
  1、市属国有企业试行内部员工持股由市转机办、体改办和资产出资单位联合办公会审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由体改委审批。(厦门)
  2、企业申请设立职工持股会,由地方总工会会同体改委、经委、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江苏省)
  3、企业工会向市总工会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济南)
  4、职工持股会紧体改部门批准,随公司成立(或增资扩股),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云南)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地县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地州市工会备案。(甘肃)
  6、各级民政部门是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机关。(青海省)
  7、北京市体改委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8、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政监办批准民政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社团法人登记后方可运作。(宁夏)
  9、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体制改革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陕西)
  10、职工持股会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注册。(天津)
  11、市属全资、控股企业又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体改办备案;区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各区政府或区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市体改办审批。(深圳)
  
  五、职工持股的权益和股权管理
  
  1、深圳:(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3)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4)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3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30%--50%的股金支付给本人。如满3年,则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2、广东:(1)原则上,员工持股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2)内部职工股份的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只能在本公司的职工之间进行。职工调离企业,其股份可以带走,如需转让,须转让给本公司的职工。职工死亡,其股份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需转让股份,亦须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职工;上述股份的转让、继承,均须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手续和过户登记。股份公司应将有关股份转让、继承和带走的情况在年底查核股东的书面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接受证券主管机关的检查(3)内部职工股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商定,公司可根据每股资产净值和投资回报率予以指导。(4)发行内部职工股股权证须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由证券经营机构具体办理。
  3、浙江:内部职工股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4、江苏:(1)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2)职工对企业派股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3)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并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包括外派人员)可购买职工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是否购买本企业职工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4)持股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公司应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购回,同时将派股收回;公司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新调入职工1年后可按规定自愿购买职工内部股。
  5、济南市:(1)会员个人持有的职工集体股可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非职工转让,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而定。(2)会员经企业同意调离本企业,或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所持股份可转让给其他会员。(3)公司经批准转为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持股会解散,会员认购的职工股,可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经批准转为上市公司的,职工集体持股可按有关规定执行。(4)企业职工集体股,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部分转让的按比例减少会员持股数量,全部转让的,解散职工持股会。(5)公司终止或破产的,持股会会员按出资比例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解散内部职工持股会。
  6、安徽省:(1)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4)内部职工股可以由职工个人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7、厦门市:(1)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领取股权托管凭证;(2)员工脱离企业时,其股份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3)鼓励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员工暂时不入股。暂未入股的员工,今后可以在企业预留股份或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
  8、黑龙江:(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回购的股份,留作奖励股或由新员工认购。(3)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法人股东向内部职工转让部分股权和向员工增发新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和新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9、云南:内部职工股股份不得在会员之间自行转让。会员离开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内部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持股数额为标准,参照上年度公司每股资产价值计算,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得股金,同时将其相应份额的内部职工股股份转让给其他会员。
  10、甘肃省:净资产增值奖励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回购按上年度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11、青海省、陕西:会员死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由职工持股会以会员出资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基准,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退回,或者由职工持股会依据上述原则快助其转让给其他会员。
  12、北京市:(1)会员的出资在职工持股会成立3年内不得转让。3年后只能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2)职工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退休时,可以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额可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其他职工,或留作新职工认购。(3)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职工持股会的股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4)会员大会唷会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3、上海市:(1)内部职工股不得上市交易;(2)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3)公司经批准改组为上市公司后,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公司职工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度10%的范围内,另外认购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票可根据证券管理部门的规定上市交易。(4)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经股东大会和职工持股会同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部分内部职工股设定为优先股。
  14、宁夏:(1)内部职工个人股,个人不准交易;未经持股会批准不得转让。(2)职工调离企业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由职工持股会按股本原值购回,股本价款归还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也可以经理事会批准,在内部职工中转让;持股会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或扩股时使用。
  15、天津: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六、股份的设置和持股比例
  
  (一)股份的设置
  1、深圳: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2、浙江、江苏:内部职工股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3、济南: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设置内部职工集体股。
  4、安徽:(1)设立为公司或者已改建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置;(2)拟改建为公司的,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企业产权的形式设置,购买企业产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甘肃: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6、北京: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7、上海市、陕西: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
  8、南京市: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二)持股比例
  1、深圳:(1)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1000万元-5000万元的,占35%--50%左右;1000万元以下的员工持股可占50%以上。(2)高新科技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3)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
  2、浙江、安徽: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3、江苏:(1)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允许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持股额超过平均持股额5倍的应当作为自然人持股,不参加持股会。(原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任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2)允许国有小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占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4、厦门:非国有必须控制的垄断部门鼓励员工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员工。
  5、黑龙江:(1)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员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2)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3-5千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2%、1%。(这点与陕西相同)
  6、甘肃:(1)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2)董事长、经理出资任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3--5倍;(3)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
  7、北京市: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
  8、南京市:(1)公司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10倍左右;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高持股比例,具体比例在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中载明。(2)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职工持股比例一般可占公司股份的35%--50%;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职工持股的比例一般可占到50%以上。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3-6-18 08:23:00 | 只看该作者
七、分配和认购程序
  
  (一)各省市认购原则几乎统一为:
  1、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2、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分配
  1、深圳: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2、广东:股权分配的范围为:(1)股份公司的在册职工(包括在本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正式列名的工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2)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工资关系仍在该股份公司的人员;(3)股份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4)股份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3、江苏:对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的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量化部分可以参加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和继承。
  4、浙江:(1)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股的数额。(2)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可经企业职代会决议,将原企业部分工资基金积余折成公司股份,计提总额一般不超过余额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可以此参加分红、表决,但不能转让和继承。
  5、厦门:内部员工持股的方式可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价折股出让给员工,员工也可以出资形式重新投资入股。企业可以把经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职工公共积累的资金按规定配给职工。
  6、黑龙江:持股的具体额度由工会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民主意见后确定。
  7、甘肃:(1)公司依据职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备条件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办法。(2)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三个层次内部,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具体幅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纳入公司章程。(3)职工持股的范围: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8、青海:(1)职工持股会接纳会员出资,可依据其职务、岗位、工龄、贡献的不同有所差异,但要限定在适当的比例之内。(2)持股的范围:公司成立时,在公司或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原固定职工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不含临时工);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9、北京市、上海市:(1)持股的范围:设立职工持股会或职工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10、陕西:(1)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和分公司的在册职工;(2)离、退休和退养职工;(3)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4)公司的董事、监事。
  11、宁夏:(1)在本企业或企业集团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均可按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投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不得持有本企业内部职工股。(2)职工个人的持股额度由工会根据责任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确定。
  
  (三)认购程序
  各个省市的认购程序大概为以下几个程序:
  1、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2、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3、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4、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5、办理购股手续;
  6、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7、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八、资金来源
  
  1、深圳:(1)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2)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除外。(3)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改制时员工的现金不得低于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额不得高于应认购额的40%。
  2、广东:(1)个人出资;(2)企业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奖励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优秀员工认购股份;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和福利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按员工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分配给员工认购股份。(3)企业出资者同意的其他方式。
  3、江苏:(1)职工应当按不低于1:1的比例以现金认购股份;(2)企业改制后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指标的,经企业产权方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10%折股用于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员。
  4、济南:职工以货币出资;企业在按劳分配给职工货币工资后的结存工资,在留足储备基金后,剩余部分,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作职工股。
  5、安徽:(1)以现金出资。(2)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税后留利,经科技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该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将经营者的部分或者全部年薪折成股份。(4)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企业工资基金的结余按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分配作职工入股的股金。但分配的工资基金的结余不得超过总额的70%。以企业职工工资基金结余分配的股金,可以按股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继承。(5)以其他合法的形式取得股权。
  6、厦门: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由员工个人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以用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专有技术、专利等作价入股,具体作价及方式等需有关批准机关确定。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应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但应在改制时付清不低于认购股数相应金额的60%,其余部分认购款应与公司签订借款手续,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在二年内付清本息。
  7、黑龙江:员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出资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员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出资认购公司股份;(2)、为鼓励员工持股,有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划出专项资金,借贷给员工作为认购持股股本,贷款的本息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偿还期限,人员工工资和红利中扣除。偿还期限可为5年至8年。(3)、将企业历年积累的部分公益金划转为员工持股股金,提供给员工。(4)、企业可按适当比例提取年度可分配利润作为奖励红股资金。(5)、上述四项员工持股形式的比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但员工现金购买部分不少于员工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8、甘肃:以现金出资为主。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1)个人以现金出资人股;(2)科技人员可以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对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可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给发明者个人持股;新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可以带入的先进技术折价入股;(3)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
  9、青海:公司职工出资以现金出资为主,多渠道配给为辅的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1)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2)从公司工资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按职工的工龄、岗位、职务等因素量化给职工,作为内部职工出资。
  10、北京市: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应以会员的现金出资为主。
  11、南京市:企业依法改制时,职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的原则为,一个人出资为主,其他渠道为辅:(1)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2)唷公司非职工股东担保,向公司贷(借)款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董事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行决定;(3)将企业历年的工资结余、福利基金按适当比例拿出部分记入职工名下作为投资,归职工所有,企业资产量化给职工的,职工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用现金购股;(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将过去3-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20%折股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5)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其他来源。
  12、宁夏:(1)持股会的投资主体是本企业的全体在册职工,设个人股。个人股是以个人合法财产向持股会投资形成的股份,是持股会资金的主要来源。(2)企业根据情况,可用企业历年的劳动分配积累绘上述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配股、送股或用于持股会基金,作为内部持股的红股。红股只能享受分红。
  
  九、备用金
  在17个省市试行职工持股办法中,只有深圳明确定义备用金。备用金是指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内部员工预留股份和回购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份的专项周转资金。来源为:(1)以员工持股会名义贷(借)入的资金;(2)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3)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主要用于:购买预留股份;回购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份;归还员工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借)款的本息。
  
  十、红利分配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持股员工依法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1、深圳:(1)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利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利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2)预留股份红利用于归还贷(借)款本息,贷(借)款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2、江苏: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公司利润分配应同股同权,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经公司股东同意,鼓励职工将应分得的红利全部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
  3、浙江、安徽: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4、厦门:改制后企业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同股同利,不得损害国有股和员工股的权益;企业年度经营收益可以用于转增股本,也可以现金分红。国有股的分红按《厦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权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厦财[1997]8号文办理。
  5、黑龙江、南京、宁夏:员工个人持股由员工持股会依法按股享受公司利润分配,员工持股会再按照员工个人持股额进行二次分配。
  6、青海:(1)职工持股会法人股与国家股、其它法人股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坚持同股、同权、同利。(2)职工持股会以社团法人名义依法按股享受利润分配,职工持股会再按会员出资数额进行二次利润分配。(3)经职工持股会会员讨论通过,持股会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以从职工持股会的股利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日常活动经费。该经费的开支帐目应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4)职工持股会对会员的股利分红,可以现金分红,也可以将分红现金转为股金,增加该会员的出资额。
  7、北京、陕西:公司的利润分配采取派送股的形式的,对内部职工股的派送,应当与普通股股东同股同价。派送股可以由职工持股会直接分配给会员。
  
  十一、相关优惠政策
  
  1、深圳:(1)经营困难企业实行员工持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员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2)对亏损严重的国有小型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鼓励员工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全额收购企业,若员工收购企业资金有困难,可与企业产权单位协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2、江苏:(1)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的,职工购股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给予不高于10%的优惠;(2)国有企业以全额置换方式将产权出售给企业多数职工(60%以上)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给予不高于低价10%的优惠。
  3、浙江:(1)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2)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4、安徽:(1)以购买企业产权的方式实行职工持股,一次付清认购款的,可给予不超过总价款10%的优惠。(2)鼓励职工将红利用于企业增资扩股。对将红利转作入股资金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5、甘肃:职工持股会应负有对职工个人股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给个人的红利。股息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十二、资产评估

  1、深圳:在改制时由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确认。
  2、江苏: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资产须经具有评估资格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企业以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科学合理设置股份。全额置换的应以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低价。
  3、浙江:在改制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评估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资产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4、厦门:企业在改制前须经国有资产出资单位同意,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信誉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允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采用租赁或托管等形式,由企业继续有偿使用。对企业的不良资产,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如实反映,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共同审核认定后,予以核销
  5、安徽: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实行职工持股的,在改制时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十三、实行职工持股(会)审批程序

  1、深圳:拟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由工会向公司董事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员工持股建议;董事会应对工会提出的建议作出决议,正式向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提出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报告;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公司向上级审批(全资、控股企业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其他的有体改办审批);公司接到批复后,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公司将员工持股实施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上报审批。公司接到实施方案批复后,到工商局注册。
  2、江苏:(1)由法人机关与工会共同制定建立职工持股会方案;(2)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3)工会根据通过的方案组织筹备;(4)筹备方案报当地主管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审批;(5)经审批同意后,由工会组织实施,成立职工持股会。
  3、厦门:(1)企业在征得出资单位(未明确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为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同意后,由企业工会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对拟试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改制方案进行表决。(2)企业根据职工大会的决议和资产出资单位签署的意见,成立改制筹备组,做好资产评估、办理资产处置手续、起草改制企业“章程”并报审批部门审批。资产评估应由企业向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立项手续,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反映企业不良资产和拟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详细情况。(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示的不良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拟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资产折股方案,未明确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同时明确国有股权持股单位。(4)企业工会召开持股员工大会,通过《持股员工大会章程》,选举拟派出的持股员工代表。(5)由职工持股会和持股单位草拟企业新的章程,产生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聘用经营者。(6)审批必备文件包括:企业改制的具体方案以及资产出资单位同意改制的文件;企业职工大会和公证法律文书;持股员工大会章程和持股会组成人员、持股员工代表名单;企业新的章程;员工持股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确认书;资产折股方案批准文件;明确持股单位文件;改制后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名单。(7)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企业宣告成立。
  4、云南:公司试行内部职工持股应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内部职工股申请书;(2)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3)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4)内部职工持股名册样式及会员出资证明书样式。
  
  十四、职工持股会

  1、深圳:(1)负责员工股的集中托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2)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3)持股会以兼职为主原则设置;(4)经持股员工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相应的职权和承担相应的义务;(5)员工持股会的基本职责:负责召开和主持员工股东会议;负责员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员工意见;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管理员工持股会备用金;其他职责。(经批准,员工人数少的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注册登记,不再设立员工持股会)
  2、广东:(1)员工所持股份由公司工会管理和运作;(2)工会应制定员工持股章程,经持股员工会议表决、多数同意后生效;(3)工会每年召集持股员工会议不少于1次;办理员工入股等手续;对公司分红按员工持股股份额进行二次分配;修改员工持股章程,并组织召开持股员工会议进行表决。
  3、江苏:(1)持股会应当制定章程,对职工持股的条件、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股会的议事程序、议事规则和常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章程须经持股员工大会表决通过;(2)职工持股会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负责职工股份的正常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履行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由公司负责提供,经费开支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3)经持股员工选举产生的员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相应的职权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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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8 08:23:00 | 只看该作者
4、浙江: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织设立。(1)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对职工持股的条件和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常设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规范职工股份的管理。(3)由职工持股会会员选举产生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责:负责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持股会的基本管理制度;负责职工股份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4)职工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由职工持股会派出的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应充分表达持股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5、济南:职工持股会要建立职工持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持股会会员大会是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若干个分会。(1)职工持股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就持股会章程制定和修改、参加公司股东会、分红等事宜做出决议。第一次会员大会由企业工会负责人主持。(2)职工持股会员大会采取按股权进行表决的方式,对持股会章程的修改、持股会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投资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内部职工集体股表决权2/3以上才能通过。(3)职工持股会要设立职工持股理事会。职工持股理事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4)职工持股会理事会设理事3--9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会由持股会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采取按人数进行表决的方式。理事、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5)理事长主持持股会员大会,代表持股会参加公司股东会。经股东会选举可进入公司董事会。(6)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执行下列职责:收集会员出资资金对公司进行投资;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凭证;根据公司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代表会员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7)职工持股会理事长、理事应当接受持股会会员的监督。理事长、理事既可是兼职的,也可是专职的。公司要为持股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正常活动提供方便。
  6、安徽:职工持股会是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公司内部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1)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以会员的身份加入,并联合组织成立。职工持股会可以依托公司工会。(2)职工持股会应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持股职工入会的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持股职工委托授权的办法和一般内容(如委托代表的股数、表决权等);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的产生办法、职责和工作程序等;持股会的议事规则;持股会的经费来源;其他约定的事项。职工持股会章程应报本公司和批准公司成立的部门备案。(3)职工持股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按其授权职工持股会代表行使股份的多少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由3至5名理事组成,并以简单多数产生理事长1人。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得担任理事长。理事会具有以下职责: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职工持股会的各项制度;负责职工股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7、黑龙江:员工持股由工会托管运作,工会设立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是工会下属专门从事员工持股管理运作的工作机构。(1)员工持股会负责人一般应由工会负责人出任为宜,依照法律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董事职权,承担责任和义务。(2)工会员工持股会成员必须是持股职工,并应具有企业管理经验和证券投资操作能力。具体人选由持股员工民和推荐,并经工会批准。员工持股会对持股员工负责,其日常工作受工会领导。(3)员工持股会的工作人员可为专职人员,也可为兼职人员,人数以不超过3人为宜。(4)员工持股会的重大事宜由工会召开持股员工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运作内部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并接受持股员工的质询和监督。(5)员工持股会要根据公司管理规定设立内部员工持股股份管理副册,详细、准确的登记内部员工持股、分红及股权变化等情况。(6)工会员工持股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信息负责及时向持股员工予以通报,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将经确认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情况和红利分配情况等向持股员工公布
  8、甘肃:(1)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宗旨;职工持股会股份金额;会员资格、出资数额的规定;会员出资凭证内容及样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出资转让的规定:会员离职或死亡时股份回购的规定;会员红利分配办法: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程序;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7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会员较多的持股会,可设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3)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理事会成员一般应为兼职,办事机构可由工会机关代理,理事长可由工会主席兼任。(4)创立公司工会应向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本企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企业职代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验资证明;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公司章程;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9、青海:(1)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宗旨: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出资额: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的职权;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职权: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负责人职权:职工持股会认购公司股份及股利收入分配办法: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议定及修改程序;职工持股会终止事由其清算办法;职工持股会会员出资、变更及其管理办法;职工持股会会员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的程序;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议定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2)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议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选举和变更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成员;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对职工持股会股利收入的分配作出决议;对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出资额的增加或减少作出决议;对职工持股会的终止事项作出决议;审议批准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报告;需要由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3)会员大会由会员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职工持股会章程议定与修改、终止、股利收入分配,须经2/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外其它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4)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该项会议应在接到公司股东会每年通知后举行。职工持股会可召开会员临时大会。召开临时大会须经1/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或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提议方可举行。召开会员大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会员大会应当对会议程序和所议事项予以记录。会员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或成员签名。(5)职工持股会设管理机构,由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由3-5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6)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对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做工作报告;执行会员大会会议决议;提出职工持股会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事宜;提出职工持股会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职工持股会出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候选人;负责保管职工持股会的股权凭证,并向出资职工签发向公司持股会出资证明书;拟定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的建议;拟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出资总额增加或减少的建议;拟定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建议;拟定职工持股会终止事项的建议;其它需要职工持股会办理的日常事项。(7)职工持股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和副主席由组成职工持股会会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权。(8)职工持股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主持会员大会;受职工持股大会委托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检查持股会会议的实施情况;签发持股会会员出资证明书。主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9)持股会其它管理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持股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10)持股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管理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持股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成员过半数通过。争议双方票数相同时,持股会主席可行使一票裁决权。持股会会议,应由持股会管理成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成员代为出席持股会会议。持股会会议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云南:(1)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也可根据会员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召开,就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职工持股会股东权利的行使等事宜做出决议,产生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选举办事机构的兼职人员及法定代表人。(2)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内部职工股总额,所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内部职工股的管理方式;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兼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他事宜。(3)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代表会员统一认购公司股份;管理内部职工股股份凭证;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发放会员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年度分配方案统一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办理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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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8 12:29:00 | 只看该作者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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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8 12:42:00 | 只看该作者
太详细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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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9 11:12:00 | 只看该作者
费心,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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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9 17:34:00 | 只看该作者

正是我需要的,谢谢了

9
发表于 2005-8-10 20:47:00 | 只看该作者

看的出楼主是研究公司治理的专家了。谢谢分享。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lmjwhu先生,职工持股会有投资的权利吗?特别是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权利。我觉得这点很重要。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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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1 10:45:00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收藏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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