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悦儿 发表于 2009-12-11 00:51:17

<p>个人想法,仅供参考</p>
<p>离职月的薪资不用按扣除来算。按正常出勤日核算即可。即:12月8日结束本职工作,再加上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以月薪/法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出勤天数(12月1日至年假截止日期抛去双休的正常出勤天数),就是该发给员工的离职月薪资。</p>
<p>如员工不是定时工时(8小时工作制),按月薪/法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8*日工作时间*出勤天数计算</p>

wysmile 发表于 2009-12-11 10:52:44

<p>不用非得把帐算的那么明白吧 再说 他肯定也为公司做出过贡献 何必非要在乎那么几天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 人与人之间变得越来越利益化 冷漠化 就别计较得那么分明了&nbsp; </p>
<p>&nbsp;</p>
<p>&nbsp;</p>
<p>个人意见 </p>

午夜莲花 发表于 2009-12-16 12:26:32

说的都很有道理吗

ahowei 发表于 2009-12-18 11:14:03

<p>看来大多数人还是倾向于人性化处理的,这个是好事啊。</p>
<p>这种人员流动是正常的,一个成功的公司早就该有一套成熟的流程来处理类似的情况。</p>

飘落的精灵 发表于 2009-12-19 16:42:30

<p>不带感情地按规章制度办就是了。当然,不能界定的时候就带点人情味,谁没个难处。</p>

lclsx 发表于 2009-12-19 16:49:32

提出离职后就应该开始有计划的交接。交接完成即可让其离职……没必要纠缠。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洛水清玄 发表于 2009-12-24 10:36:57

<p>既然她明知道公司的离职程序,仍然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要走,那么说明她已经是做好了有所损失的心理准备的,按照正常的手续办理就可以了,除非说贵公司没有这种相应的劳动终止相关规定。</p>
<p>按规定办事,只要不违法,谁也没有说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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