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yl666 发表于 2009-2-18 17:26:02

<p><font color="#ff0000">仲裁或诉讼是看实实在在的证据。</font></p><p><font color="#ff0000">但是,很多情况下,舆论的压力更大,正如8楼的朋友提到的范跑跑的例子。</font></p>

sophieyym 发表于 2009-2-18 21:05:05

让这事发生在道德为先的中国,实在是难辩是非呀.

林帆 发表于 2009-2-19 12:40:06

&nbsp;&nbsp;&nbsp; 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为什么不学会多一些理解,多一丝宽容呢?不妨设身处地想想,自己如果处在那样的环境会如何做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老祖宗很久以前就说过了。

dongmei8871 发表于 2009-2-19 19:05:30

<p>起先肯定是公司不对,余震没有发生什么严重后果,如果有呢?谁负责?且不说现在没有相关规定不准带包跑,就算有也是极其不合理的。</p><p>但是后来此女士发贴争议,什么内容无从得知,在公司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也只是这家公司一面之词。既然被抓住把柄,个人认为不容易胜诉。</p>

dqsvictor 发表于 2009-2-20 12:33:51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sophieyym</i>在2009-2-18 21:05:05的发言:</b><br/>让这事发生在道德为先的中国,实在是难辩是非呀.</div><p></p>请在那两个字上加上引号

猪头妹-丫丫 发表于 2009-2-20 14:26:47

不一样的公司,不一样的管理,

lvhm99 发表于 2009-2-20 16:21:53

企业的规定、制度是否有明确规定不应妨害个人避害

<p>从人性讲,余震时避险是本能,同时,刘经理自己已经陷入自己的循环中了,不许跑&nbsp; 和&nbsp; 要跑不能戴包是对立的,他自己跑了没有,他穿着衣服跑了没有?</p><p>从企业管理讲,以人为本就要对员工的基本安全负责,保证能够使员工安心工作。确实发生了余震,是员工生命重要还是企业规定重要。就是学校校长还要学生到操场集合,要你的规定还要害死多少人?封建集权意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p><p>员工的诉求不要简单化处理,双方多沟通可能是这件事向好的方向转化,发帖子只不过单位不能给予合理解释,而且以规定作为强制,这样的单位和领导太多了,翁安的大火哪一天会把中国的封建领导统统烧掉,企业不是政府,需要的是员工的合作和支持,政府有强制力,更需要公信力,企业则是合作、共赢。</p>

鎏雪惺辰 发表于 2009-2-21 11:53:10

应该理性看待管理与人性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从事情的发生及后来发展的过程来看,公司和个人的处理都没有过于分量的地方。但是对制度与人的心理及管理与个人格局上链接与沟通上出现了一定差异而已。从此也可以看出公司的管理和文化的折射的体现。</p><p>&nbsp;&nbsp;&nbsp; 1、对于李女士的员工本人自己申请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法律上没有规定公司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p><p>&nbsp;&nbsp;&nbsp; 2、假如公司出具了<font color="#ff0000">“余震来了,不能带包跑”的规定文件。</font><font color="#000000">公司所有的制度必须员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制度文件才是有效的。对于文件必须通过必要的途径让员工理解与知晓。</font></p><p>&nbsp;&nbsp;&nbsp; 3、作为单位的考核员工不符合岗位,必须提供本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和岗位绩效考核方案,并有员工本人签字签认的文件且考核具有相关的文件记录作支持。</p><p>&nbsp;&nbsp;&nbsp; 4、做为公司其实有更好的方式去处理和解决这件事情</p><p>①首先做为员工且自家的所有高价值的财产都在其包里面,当事肯定是特别的在意此事。作为公司在事前就应该做好遇到或即将遇到自然灾害时的避难类的课程培训。作为当事人,已经是公司的一名主管级员工,应该具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在危难时刻应该与公司利益和大局为重的考虑问题,并有序协助和带领员工撤离现场。</p><p>②在当直线领导说明不能带包离开时,不应该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员工当面与上级进行理论,当时撤离或事后跟领导解释带包的原因。如果上级领导真的不能理解且事情危急之时,可先撤离但事后需做好事情的沟通。</p><p>③当时做为直线领导不让其带包也是处于控制大局和保护公司和员工安全的考虑,且只是口头说了一下而已。用不着当时就与其理念,这与直线领导的平时管理风格有关。</p><p>④事后当事人已经将事情反馈给了总经理,就不该急着再去散播消息,且与相关人员的身份来进行。对公司产生了不良的重大后果。如对处理不服可以等总经理回来,再进行公司内的诉也是可以的。</p><p>⑤对于公司后来对当事的处理,在做事的手法上需有相关文件支持,且不要扩大影响面。因为在危难时刻员工划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是一件好事,但为公司需要有方向的去影响和引导。在这种情况下急于处理当事人,同样会使员工对公司产生不信任的后果。</p><p>⑥如果事后员工本人能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做为公司应该有大度的胸怀给员工一次改过的机会。</p><p>&nbsp;&nbsp;&nbsp; </p>

acezhang0535 发表于 2009-2-22 23:13:57

<p>做为企业制度,必须以书面公布或告知知晓,如果真没这一文件或仅口头说的话,企业就立不住脚。</p><p>有书面公布的话 ,带包跑必须经过查包程序才妥当。这一规定一般是用来减少慌乱引起公司的损失的。</p><p>发帖要看发帖内容而定,如果有煽动成分,这肯定违反企业制度规定</p><p>如果只是请求告知贴,那情节不是很严重,没必要兴师动众。何况是中层呢</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22 23:17:03编辑过]

shenfuke 发表于 2009-2-23 15:01:49

&nbsp;&nbsp;&nbsp; <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5"><strong>必须得讨论讨论啊!这些情况比较特殊,还是走法律途径吧!</strong></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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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原创]案例分析:“女主管余震中拎包往外冲 公司降职降薪”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