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情的发生及后来发展的过程来看,公司和个人的处理都没有过于分量的地方。但是对制度与人的心理及管理与个人格局上链接与沟通上出现了一定差异而已。从此也可以看出公司的管理和文化的折射的体现。 1、对于李女士的员工本人自己申请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法律上没有规定公司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 2、假如公司出具了“余震来了,不能带包跑”的规定文件。公司所有的制度必须员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制度文件才是有效的。对于文件必须通过必要的途径让员工理解与知晓。 3、作为单位的考核员工不符合岗位,必须提供本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和岗位绩效考核方案,并有员工本人签字签认的文件且考核具有相关的文件记录作支持。 4、做为公司其实有更好的方式去处理和解决这件事情 ①首先做为员工且自家的所有高价值的财产都在其包里面,当事肯定是特别的在意此事。作为公司在事前就应该做好遇到或即将遇到自然灾害时的避难类的课程培训。作为当事人,已经是公司的一名主管级员工,应该具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在危难时刻应该与公司利益和大局为重的考虑问题,并有序协助和带领员工撤离现场。 ②在当直线领导说明不能带包离开时,不应该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员工当面与上级进行理论,当时撤离或事后跟领导解释带包的原因。如果上级领导真的不能理解且事情危急之时,可先撤离但事后需做好事情的沟通。 ③当时做为直线领导不让其带包也是处于控制大局和保护公司和员工安全的考虑,且只是口头说了一下而已。用不着当时就与其理念,这与直线领导的平时管理风格有关。 ④事后当事人已经将事情反馈给了总经理,就不该急着再去散播消息,且与相关人员的身份来进行。对公司产生了不良的重大后果。如对处理不服可以等总经理回来,再进行公司内的诉也是可以的。 ⑤对于公司后来对当事的处理,在做事的手法上需有相关文件支持,且不要扩大影响面。因为在危难时刻员工划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是一件好事,但为公司需要有方向的去影响和引导。在这种情况下急于处理当事人,同样会使员工对公司产生不信任的后果。 ⑥如果事后员工本人能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做为公司应该有大度的胸怀给员工一次改过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