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以前签订的服务期约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h2>以前签订的服务期约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何处理?</h2><div class="t_msgfont" id="postmessage_1053011">我单位在接收2006年应届毕业生时,为其办理了户口入津事宜,鉴于办理时付出了一定的精力和财力,所以同这几个学生签署了服务期约定,未满服务期离职的,需要缴纳一定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培训和竞业禁止的情况下才能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我想问问:新法实施后,我们的这个服务期约定该如何处置,还能不能适用?</div> <p>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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