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原创]以前签订的服务期约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1
回复
847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7-9-27 15:07: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前签订的服务期约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我单位在接收2006年应届毕业生时,为其办理了户口入津事宜,鉴于办理时付出了一定的精力和财力,所以同这几个学生签署了服务期约定,未满服务期离职的,需要缴纳一定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培训和竞业禁止的情况下才能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我想问问:新法实施后,我们的这个服务期约定该如何处置,还能不能适用?
沙发
发表于 2007-11-30 09:28:10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