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书证: 1、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2003年3月17日晚对孙
志刚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害人孙志刚于2003年3月17日晚因无携
带证件被该所收容接受问话。 2、《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病员情况
通知》:证实2003年3月18日该站医务科医生殷孝玲签发孙志刚因"心
动过速待查"而决定送治疗的通知。 3、《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
站被收容人员转院病情介绍》:证实殷孝玲签发的孙志刚2003年3月
18日转院病情是孙志刚自诉原有心脏病,转院时是头痛、心慌,经检
查"脉搏有力,但快而速"。 4、从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下称"
救治站'')《接收"三无',病人名单表》、《被收容人员登记表》、
《盲流病人收容表》、《广州市"三无"人员住院病历》各一份,证实
孙志刚于2003年3月18日由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送至收容人员救治
站,由救治站医生梅尚英负责检查,因孙自称有心脏病史,在被收容
期间感到非常紧张等,初步诊断孙志刚有焦虑症及怀疑有心脏病而收
治于救治站。 5、救治站提取的《孙志刚病情记录单》、《护理
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体温表》,《死亡殡
葬证》各一份。证买孙志刚于2003年3月20日10时15分被发现情况危
急,经当班医生任浩强,护士贾春秋实施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25分
死亡。 6、救治站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救治站2003年3月
19日16时30分至20日0时30分的当班护士是黄秀红、黄桂平,当班护
工是乔艳清、乔志军;20日0时30分到8时30分的当班护士是曾伟林、
邹丽萍,当班护工是吕二鹏、胡金艳。 7、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
理支队出具的《有关收容人员情况表》,证实被告人李龙生、何家红
、李文星、张明君、钟辽国、韦延良、李海婴、周利伟被收容后因病
在上述案发时间均在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接受治疗。 8、救治
站主管单位提供的与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订立的
劳动合同及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的护工履历,证
实四人在上述案发时间均是救治站护工。 9、救治站提供的《孙
志刚在救治站的调房情况》证实孙志刚2003年3月18日晚22时10分送
入救治站,安排在一区201室,3月19日从201室调至206室。约45分钟
后又调至205室。3丹20日发现孙病情危急,从205室调至治疗室抢救
。 10、救治站提取的《调仓登记簿》,证实孙志刚3月18日至20
日调房的情况。 11、救治站提供的证明两份,分别证实该站收
治人员病房的设置情况及对收治人员调房的管理情况。 12、武
汉纺织工业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提供的《学生集体常住人口登记表》
(复印件)、《学生入学通知书》、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陶店派出所提
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存根》及湖北省黄冈市陶店
乡幸福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害人孙志刚原住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
1997年被武汉纺织工业大学录取。 13、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
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3年5月15日从救治站扣押塑胶警棍两根、
塑胶电警棍一根。 14、广州市公安局及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
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本案各被告人检举的有关他人的犯罪线索不能
查实。并出具说明材料证实抓获被告人李海婴与周利伟提供的线索无
关。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许炎城[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下称"中转站")员工]证言,证实2003年3月18日,该站卫生员称被送
到该站的孙志刚需要看病,其叫李明带孙去做检查。 2、证人李
明(中转站员工)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3年3月18日孙志刚(李经辨
认照片确认)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送到该站,孙神态平静,自
称有心脏病。其带孙到医务科检查,殷孝玲医生检查后开了一张建议
条,大概内容是:孙志刚心跳过快,建议送救治站。其经请示副总值
班王昆后与方美德一起将孙送到江村住院部。 3、证人殷孝玲(
中转站医生)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3年3月18日20时许,孙志刚(
殷经辨认照片确认)在医务科检查时自称有心脏病,并强烈要求住院
。经其检查,孙的身体较正常,只是心跳有点快。自己开了一张把孙
志刚送救治站治疗的"处理意见"后,李明就将孙带走了。 4、证
人王昆(中转站二队副队长)证言,证实孙志刚是2003年3月18日上午
10时许送到中转站的。当晚7时许,殷孝玲医生向其反映孙志刚自称
有心脏病。后殷作出将孙志刚送救治站做进一步诊疗的决定,其同意
了殷孝玲的处理意见。 5、证人方美德(中转站司机)证言,证实
2003年3月18日晚上10时25分,自己与李明一起将孙志刚送到救治站
。孙志刚当时的精神状况很好。 6、证人余小雄(中转站员工)证
言,证实2003年3月18日,收容后被送至该站的孙志刚提出自己有心
脏病。 7、证人江艳嫦、巫利琼(均是救治站护士)的证言,均证
实2003年3月18日晚上,孙志刚从中转站被送进救治站,安排在]区的
201室。 8、证人梅尚英(救治站医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2003年3月18日晚上10时许,从中转站转到救治站的孙志刚(梅经辨认
照片确认)体检时,身体正常。但孙自述非常紧张、失眠、心慌、尿
频、想呕吐,并多次要求出院。其诊断孙患有焦虑症,后给孙服用两
片安定药片,将孙安排在201室。 9、证人黄秀红(救治站护士)
的证言,证实2003年3月19日0时30分至8时30分值班期间,孙志刚的
情况正常。 10、证人邵一明、江兆坤的证言,均证实2003年3月
19日晚在救治站帮被收容在该站救治的罗某海办理出院手续时,该站
一名自称是武汉某大学毕业生的人向他们喊叫、求助。 11、证
人曾伟林(救治站护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交接班护工乔燕琴、
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四人(曾伟林经辨认照片确认)于2003年3月
20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把孙志刚(曾伟林经辨认照片确认)从救治站201
室调到206室,当时乔燕琴称是因为孙志刚很吵闹,不听劝告。约零
时45分,自己与邹丽萍、乔志军、乔燕琴、吕二鹏、胡金艳6人发现
孙志刚被同房的人殴打,胡金艳过了一会儿就自己上二楼制止。在发
现孙志刚第二次被殴打后,其与胡金艳、吕二鹏上楼制止。自己将孙
志刚调到205室。曾伟林另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
、李海婴、钟辽国、李文星、何家红、李龙生、韦延良当时收治在
206室。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李海婴、钟辽国参与殴打孙志刚。
12、证人邹丽萍(救治站护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3月
20日零时30分接班,同时值班的有护士曾伟林及护工吕二鹏、胡金艳
。邹并证实上一班的护工乔志军、乔燕琴约在1时30分离开值班室。
13、证人江剑辉(救治站护士)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3年3
月20日早上9时50分,自己发现收治在205房的孙志刚(江经辨认照片
确认)趴在床上不动,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双手指甲发紫,脉搏微
弱,身体没有什幺明显伤痕。自己叫人把孙志刚抬到治疗室抢救。后
彭红军医生给孙志刚做胸压,但孙没有反应。上午10时25分,蔡广惠
医生说孙志刚死了,是猝死。江剑辉另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吕
二鹏、乔志军、胡金艳、乔燕琴是救治站的护工;被告人李龙生当时
是收押在206室的人。 14、证人雷春秋(救治站护士)的证言及辨
认笔录,证实3月20日上午9时许,江剑辉发现孙志刚病重需要抢救。
自己与江剑辉及任浩强医生对孙志刚进行抢救,给孙志刚测血压、吸
氧、打针等。半小时后,孙经抢救无效死亡。雷春秋经辨认照片,指
认出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是救治站的护工。
15、证人任浩强(救治站医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3年3月
20日早上10时10分左右,自己给孙志刚抢救时,发现孙心音低、呼吸
微弱,血压测不到,10分钟左右,孙就停止呼吸了。自己认为孙的死
因是"猝死"。在抢救时,发现孙志刚外露的手掌、脚部有多处皮损,
手指因为缺氧已全部发黑。任浩强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乔燕琴、
乔志军、胡金艳是救治站的护工,被告人李龙生是当时救治站收治的
病人。 16、证人俞欢维(救治站护士)的证言,证实2003年3月20
日早上10时许,孙志刚被抬到救治站治疗室,接着有人给孙打针、吸
氧。自己在抢救室帮孙志刚做约束性的检查,后听说孙已死亡。
17、证人彭红军(救治站一区区长)的证言,证实2003年3月19日查
房时,梅尚英医生说怀疑从中转站转来的孙志刚有焦虑症。3月20日
早上抢救孙志刚时,自己和任浩强医生在场,曾给孙补氧、升压、输
常规抢救液体,当时发现孙的脚趾有轻度的擦伤,其它未见异常。孙
志刚是当天10时25分左右死亡的,因死因不明,自己让任浩强医生写
结论是"猝死"。 18、证人罗莹(救治站护士)的证言,证实3月20
日得知救治站被收治人员孙志刚死亡的消息。 19、蔡广惠(救治
站医生)的证言,证实2003年3月份的一天,江剑辉告知有个病人快要
死了。自己看到病人是由任浩强医生负责的,就让江剑辉叫任浩强医
生治疗。 20、证人许永新(救治站护士长)的证言,证实孙志刚
于2003年3月20日上午10时25分在救治站死亡。 21、证人刘燕龙
、何多胜、陶驷健(均系救治站护工)、阮冬青(救治站护士)的证言,
均证实听说孙志刚在救治站死亡的情况。 22、证人魏国英(救治
站护士长)的证言,证实公安人员在案发后从救治站提取该站护工所
用的塑胶警棍两根的情况。 23、证人孙志国、朱智姣(被害人孙
志刚的亲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孙志刚在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
州市被收容后于同月20日死于救治站。两人经辨认被害人照片,辨认
系孙志刚。 四、鉴定结论。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
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
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复勘示意图,证实案发地点位于本
市白云区江高镇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一区,中心现场位于该区206
室。现场照片经各被告人辨认无误。 六、各被告人供认了上述
认定的犯罪事实。部分被告人虽对其部分犯罪情节翻供,但其在公安
机关所作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也与其它被告人的供述吻合一
致。 关于各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 被告
人乔燕琴、乔志军、胡金艳在公安机关审讯阶段均供认了起诉书指控
的乔燕琴因不满孙志刚吵闹,首先纠合乔志军密谋伤害孙志刚,在把
孙志刚调房前乔燕琴又向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提议将孙志
刚调到206室由房内的人殴打孙志刚的事实,被告人吕二鹏对该指控
事实也作了供认,四被告人所供述的情节吻合一致,因此指控四被告
人密谋伤害孙志刚钓证据是充分的。被告人胡金艳虽无同意的明确言
语表示,但其对乔燕琴的提议不但没有反对,反而在明知将孙志刚调
房是要对孙志刚进行殴打的情况下仍共同与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
乔志军将孙调进206室,其共同伤害孙志刚的主观犯意是清楚的,因
此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胡金艳否认密谋伤害被害人孙志刚的理由
不足,据此也可认定乔燕琴确对被害人孙志刚不满,故被告人乔燕琴
辩解其无对孙志刚忌恨与事实不符。有关辩护人认为乔燕琴、吕二鹏
、乔志军、胡金艳没有伤害孙志刚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 被害人孙志刚虽然是在被各被告人伤害后经过一段时间才抢
救无效死亡,但现有证据显示在该时间段内被害人孙志刚并无再受任
何其它暴力寸丁击,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孙志刚在进206室之前或
离开206房之后曾被殴打致背部受伤,也没有证据能够证买被害人系
延误抢救导致死亡,因此认定孙志刚的死亡结果是206室内的各被告
人造成的依据是充分的。有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
不排除其它原因造成、被害人孙志刚是因延误抢救导致死亡、本案性
质不属"伤害致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乔燕琴、吕二
鹏、乔志军在法庭上均对参与伤害被害人孙志刚的主要犯罪事实作了
否认,因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乔志军及其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
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被告人乔燕琴提起
犯意,纠合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密谋伤害被害人孙志刚,
指使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殴打被害人,起策划、组织作用,应对被害人
孙志刚的死亡后果负全部责任,是共同伤害犯罪的主犯,因此被告人
乔燕琴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燕琴不是本案主犯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提出自己被胁迫参与殴打被
害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李文星的法定代理人及有关辩护人提出李海
婴、周利伟、张明君、李文星是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乔
燕琴、吕二鹏虽然有指使李海婴等被告人伤害被害人孙志刚的行为,
但各被告人以此认为系被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胁迫没有证据,本案
也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李海婴有强迫、威胁其它被告人殴打被害人
孙志刚的行为,故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
纳。 关于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韦延良及辩护人提
出四被告人有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广
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证实并非根据被告人周利伟提供的线索抓获被告人李海婴;被告人
张明君、钟辽国、韦延良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均无法查证属实。故上
述四被告人均不构成立功。 关于被告人张明君提出自己有自首情
节的辩解。经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
告人张明君没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故被告人张明君该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的辩护人提出上述三名被
告人是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述三名被告人在同案人的指使下,积极
参与殴打被害人孙志刚,殴打的时间长,动作凶狠,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积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
告人吕二鹏授意李海婴等被告人伤害孙志刚的事实,有钟辽国、周利
伟等被告人证实,其本人在公安机关审讯阶段也供认不讳,因此辩护
人辩称本案缺乏足够的证据认定吕二鹏单独向李海婴等人授意打人的
事实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吕二鹏参与密谋将被害人孙志刚调房,
并授意同案人殴打被害人,在明知被害人被殴打的情况下,还持塑胶
警棍对向其反映情况的被害人猛捅多下,情节恶劣,其在本案中也起
积极作用,是主犯;而被告人吕二.鹏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
,公安机关就被害人孙志刚被伤害事实对其问话时,并无如实供认其
本人参与伤害孙志刚的犯罪事实,甚至无供认其所知道的同案被告人
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二鹏不是主
犯、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能成立。但被告人吕二鹏辩称在205室他只
是用塑胶警棍隔着门捅了被害人的腹部的辩解属实,辩护人辩称吕二
鹏无前科、是初犯的意见也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另查,辩护人所提
被告人乔燕琴并无两次与吕二鹏密谋伤害孙志刚属实,这与起诉指控
并不矛盾。 关于被告人李文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文星是从
犯,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韦
延良、何家红提出自己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较轻的辩解,经查属实,本
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金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
查,被告人胡金艳清楚知道206室的人会殴打孙志刚,而仍在孙被殴
打几分钟后才上楼制止,故其对206室的人殴打孙志刚是事前明知,
并非无意发现后即行制止。因此,辩解其发现206室的人殴打孙志刚
即行制止与事实不符。被告人胡金艳在本案中确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且其确有制止殴打孙志刚的情节,故对其可以减轻处罚,但辩护人
要求对胡金艳免除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
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
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
。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
吕二鹏、李龙生、书延良、何冢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
害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乔燕琴
提起犯意,纠合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密谋伤害被害人孙志
刚,指使李海婴等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起策划、组织作用;被告人李
海婴在两次殴打被害人孙志刚过程中,均首先动手,且对被害人采取
了拳打脚踢、肘击、膝盖撞击背部等殴打方式,殴打时间长;被告人
钟辽国采取左、右肘击、将被害人孙志刚推至墙边站立用膝盖撞击等
方式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张明君以跳上背部跺、脚踢方式殴打被害人
孙志刚;被告人周利伟长时间持续殴打被害人孙志刚;被告人吕二鹏
参与密谋将被害人孙志刚调室,并授意同案人殴打被害人,在明知被
害人被殴打的情况下,还持塑胶警棍对向其反映情况的被害人猛捅多
下。土-述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或主要、积极作用,
是本案的主犯,对提起犯意、指使、纠合其它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被告人乔燕琴应予从严惩处;对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
明君、吕二鹏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
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
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
或减轻处罚,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对被告人李龙生、
韦延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减轻处
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
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燕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二、被告人李海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钟辽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周利伟犯故意伤害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
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计算后刑期即为从被羁
押之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五、被告人
张明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
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六、被告人吕二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经依法
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
五年。 七、被告人李龙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剥
夺政治权利四年。 八、被告人韦延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3年5月11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九、被告人何家红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
2012年5月1日止)。 十、被告人李文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
徒刑八年(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11年4月29
日止)。 十一、被告人乔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经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07年5月1日止)。
十二、被告人胡金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经
依法折抵计算后即为从被羁押之日起至2006年5月1日止)。
摘自: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act=ST&f=9&t=8533&s=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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