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佛学交流] 国务院:地图未完整表示中国疆域可罚10万元

[复制链接] 1
回复
925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2-9-27 16:0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明确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
     编制地图需及时更新
     意见稿规范了地图编制活动,规定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明确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未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最高将面临10万元的处罚。
     明确地图出版准入制度
     意见稿确立了地图审核制度。明确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送审,设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容、送审主体和审核程序。意见稿规定使用公益性地图,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否则最高将面临20万元的罚款。此外,还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意见稿明确地图出版准入制度,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互联网地图数据需备案
     意见稿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地图阅读、下载、引用、复制、发送、嵌入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信息来自 旅遊景點www.travel012.com)
沙发
发表于 2012-9-29 17:28:36 | 只看该作者
苹果在国外的地图据说是,把钓鱼岛显示为日本的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