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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个对GB/T2828.1-2003理解的问题:
产品为塑料包装类产品,在供方与客户已同意验收采用此标准,且已约定对不同缺陷类别采用不同的AQL,但客户在进货检验合格后,生产过程中采用全检对所有缺陷进行挑除,包括次要缺陷(外观问题不影响使用功能),并要求供方同意对缺陷产品退货。
客户依据标准中 7.3 不合格品 如果批已被接收,有权不接收在检验中发现的任何不合格品,而不管该产品是否构成样本的一部分。所发现的不合格品可以返工或以合格品代替。经负责部门批准,可按负责部门规定的方式再次提交检验。
个人认为不可接受,既然AQL已确定可接收质量限,照此处理岂不成为“零缺陷”要求了,但其坚持该标准只针对进货检验批的接收,不代表整体的认可,即使其后发现的不良率在AQL之内。
不知诸位是否有过类似经验?应以何方式处理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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