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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再谈劳动法,以释网友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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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15:0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文是我博克中一篇探讨文章,因看到回复我第一篇文章的网友仍存有疑惑,故把此文移植过来,希望能通过此文释网友之疑

     感谢幽冬先生的再次商榷。
    诚然您引用了侯文学先生在《光明观察》中对新法的解读,但侯先生是企业家吗?不是!笔者最近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与众多企业家就新法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探讨,结果几乎所有的企业家,在探讨这一问题时,口径基本一致的对新法过度保护一方权益的立法宗旨提出批评。我没有对这些企业做过是否诚信的调查,但绝大多数的企业家的批评,已经足以说明问题。对您的中国没有松下那样的企业的问题,我觉得那不是我们的企业家出了问题,而是我们国家的政治与体制,还有我们国民的素质等问题所造成,这不是草民危言耸听,而是有大量的事实与案例作为支撑的。

    低成本当然不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目标,但现实是我们现阶段的科研水平、我们的自主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我们的生产现代化、管理现代化都处于发展阶段;我们的经济实力、我们教育实力、我们的科研实力、我们的很多方面都尚处于初中级阶段;以这样的国力、以这样的资源、以这样的态势,我们拿什么去比肩欧美发达国家?如果我们的CPI数据仍然以每月近两个百分点向上攀升;如果我们的政府仍然在高调的讲所谓的向欧美看齐;如果我们的国民素质没能提高到一个以民族发展及民族大利为重的高度;如果我们的肩膀只能允许我们承担一百斤却硬要我们来承担两百斤甚至更多,我可以毫不讳言地说:这就是现代版的拔苗助长,就是不顾自己能力的盲目施政。
就现阶段的中国国力及经济发展而言,我们尚不具备摆脱世界加工厂的能力与资源,我们仍然需要这样的经济形势存在一段时间,以使我们有时间韬光养晦,有时间积累资源及国力,为建设一个更加强大的中华民族而卧薪尝胆。所以那些能帮助我们解决就业,带来一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及投资我们仍然需要,只是为了更加科学、更加高效的发展经济,我们可以在下一步战略规划中有选择的调整投资及经济策略,逐步实现向现代化、科学化、自主化方向发展与转移。但有选择不代表因噎废食,更不能代表我们已经从一个低级阶段走到一个高级阶段,政府的好大喜功和华而不实,不能用中华民族的未来来买单。那些企业撤走所造成的失业和地方经济的下滑不能让无辜的劳动者来买单。
草民从一部新法,洋洋洒洒说了一大堆,究其本质,草民是不愿意看到我们为一个错误寻找诸多借口,虽然很多借口是如此的华丽,但造成的损害却是显而易见,毋庸置疑的,最起码那些企业家们的内心是对新法存有很大意见的。我们难道还要为掩饰一个过错,用更多华丽的外表及更多的错误来证明自己的光明正大吗?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一部新法,结果是只有一部分人对其歌功颂德,那就充分说明了一点,那就是这个法律对其利益进行了充分的保护,而反之则是对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进行了疯狂的掠夺和侵害。一部好的法律必须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是充分保护双方的利益,是包括利益双方的绝大多数人共同赞成的。一枝独秀不是春,万紫千红才是春满园!
笔者作为一个中国人,血液中最浓的是中华民族的元素,理想中最高的情节是中华民族的强盛,我反对不顾事实及能力的大跃进式的处理方式,更不赞成为了所谓的和谐而破坏整个和谐体系的盲目之举。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唇齿关系,唇亡齿寒的道理不用草民细述绝大多数人都能明白,为什么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立法者就不能明白?!草民疑惑之!痛恨之!伤心之!更无奈之!
草民虽然不是老板,不是企业家,更不是政府的政客,但草民是中国人,一个还知道唇亡齿寒的中华民族的子孙!
对于新法,我知道最近劳动保障部出来做了肯定的表述,草民还是那句话,请他们下来做一段时间企业家,做一次真正的劳动者,真正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不是居于庙堂之上,而是居于下里巴人,从最贴近人民的层面,来解决关系到中华民族强盛的关键核心问题。
沙发
发表于 2008-4-26 00:57:48 | 只看该作者

对上述的言论我说句实话:简直是一派胡言!短视!

对上述的言论我说句实话:简直是一派胡言!短视!
板凳
发表于 2008-4-26 09:52:16 | 只看该作者
  没看懂~~[em05]
4
发表于 2008-4-26 22:28:18 | 只看该作者
法是保护弱者
5
发表于 2008-4-27 01:29:48 | 只看该作者
    国民素质低下?怎么听起来都像是政府做工作报告时的口吻,一谈到MINGZHU就会说到国民素质不行。MINGZHU与国民素质有什么关系?现在与《劳动法》实施又有关系了,这是什么逻辑?
    你是否真正了解珠三角的民营企业员工的状况?现在还N多的民营企业把劳动法就踩有脚下,根本就是把劳动法当做是一张纸。按楼主这样的逻辑,政府这样一部过度保护一方权益的立法宗旨法律的公布实施,是不适当是施政,是不是也可以说明这个政府不顾所谓的实际来颁布实施,它的素质也不高?
6
发表于 2008-4-27 13:56:26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

新的合同法对规范公司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尽管目前还有不少企业仍然执迷不悟,但相信在接受了违规处理后,他们均会迷途知返.新的合同法的颁布,对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来说既是挑战也是福音.不管怎么说,他们也找到了一个说理的地方不是.
7
发表于 2008-4-27 16:02:25 | 只看该作者

任何制度都是有一定的倾向性的,保护弱者,支持!!

8
发表于 2008-4-27 21:53:23 | 只看该作者
保护弱者,达到和谐
9
发表于 2008-4-28 09:22:53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有做人力资源的人员,你知道现在新法实施前后,劳动者的讨价还价的情况在盲目上升吗?保护弱者是对的,但是不看情况就盲目说保护是不切合实际的。劳动者目前的做法只会令企业谨慎用人,宁缺勿滥,劳动者一直以为自己在谈判中能与企业者平起平坐,结果是大量的劳动者失业成为非劳动者,企业也许会有麻烦,但是世界上又不是只有中国一个国家,搬迁的费用和增加的成本在企业者心中是有盘账的。
10
 楼主| 发表于 2008-4-28 19:27:37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驰骋之马在2008-4-26 0:57:48的发言:
对上述的言论我说句实话:简直是一派胡言!短视!

呵呵,您可以说草民短视,但草民的短视是为了劳动者的权益,而不是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看这个帖子请不要随意定性,我希望的是探讨,是就其中观点与论点进行辩论。

您说句实话,以草民之愚见,分量不过尔尔,最后草民希望您能好好学学立法宗旨和法学概论,探讨草民欢迎,但乱草草民会依惯例锄之,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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