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实施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因 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从合并 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 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 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 )。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可以将该优先 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 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 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此,总 的来说,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新会计准则将其“移位”到所 有者权益项下,就是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需要。 新旧会计准则是分别以不同的指导理论为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旧准则以“母公司理论” 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 或扩展,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 的角度出发的。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 有股东一视同仁,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