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股权转让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依据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集团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制订。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子公司股权转让包括: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和其它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两种情况。 第二章 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第三条 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根据集团战略规划和子公司的发展状况,提出转让集团公司在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建议书;或者受理其它部门或人员的关于转让本公司在子公司中的股权的建议书,并负责组织论证。然后,经主管副总经理上报总经理。 (二)
总经理召集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董事会。 (三)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批准,并将转让决定和内容通知派出董事,要求其协助集团公司做好转让工作。 (四)
总经理按董事会批准的建议书组织实施,成立谈判小组,责成企业管理部将转让决定和转让条件等通知子公司其它股东。如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征得其它股东的同意。不同意者,须按同等条件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第四条 建议书的内容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转让条件(含转让价格),交易方式,转让的理由(详细论证)。 第五条 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股权转让合同的谈判及签定、生效等事项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其它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其它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转让方须将转让事宜及时通知集团公司;其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须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同等条件下,集团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集团公司是否同意其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以及是否购买其它股东欲转让的股份的决策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执行程序参照集团公司转让其子公司股份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九条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集团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