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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作者具体考察了对外事务的这两个领域中美国宪法斗争和发展的历史进程 [打印本页]

作者: 必南    时间: 2006-11-8 09:39
标题: 作者具体考察了对外事务的这两个领域中美国宪法斗争和发展的历史进程
作者具体考察了对外事务的这两个领域中美国宪法斗争和发展的历史进程。在此,决定美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的维度:
  首先,宪政文本和总体设计。美国宪法被奉为美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圣经”。因而,任何宪法争斗和发展问题都必须从宪法文本本身入手。在宪法中,立宪者通过将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间进行分配并通过将联邦权力在新政府的三个机构间进行分配,构思初了一个比较完美的权力分立和制衡的统一体。在总体权力分配格局中,立法权被赋予了国会,行政权被赋予总统及其所属行政机构,而司法权属于法院体系。在宪法明确赋予联邦政府和分配给其机构的权力中,有些直接和对外事务相关。(具体见第26页)然而,就对外交往而言,美国宪法文本的规定又显得非常的不全面,对外事务或对外交往事务这一术语居然没有出现在宪法中;反映在宪法安排中的对外事务概念也非常有限。(27页)在宪法的总体性权力框架下面,对外事务的具体性宪法权力的安排显得语焉不详,留下了许多宪法文本没有规定的“半阴影区”和共有权力空间。这导致了联邦政府机构的宪法权力争斗,也为宪法的发展留下了历史空间:一方面,宪法的发展要以宪法文本的规定和总体设计为基础,不能超出和违背宪法的权力分立框架和对对外事务的既有安排。另一方面,对于宪法规定的空白和模糊之处,必须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实践加以发展。对于对外事务方面的宪法文本与宪法发展的关系问题,路易斯·亨金指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早期的“解释论者”。他们坚持认为宪法不可能有“权力的遗漏”,尽管有的权力规定不清楚,但肯定能从条款内容和上下文中以及从立宪者的目的和意图中找到。(第29页)二是非解释论者。他们反对“解释论者”的上述观点,因而主张法院发挥较大的作用,实用更宽泛意义上的宪法,允许——实际上是要求——最高法院发展并适用一部“活宪法”。(第106页)在宪法的发展问题上,作者所持的正是后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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