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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成本与费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贷款呆账准备支出,包括提取特别呆账准备的支出和提取一般呆账准备的支出。
(三)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支出,指公司提取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支出。
(四)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支出,指公司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支出。
(五)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支出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支出,指公司提取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支出和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支出。
(六)折旧支出,包括公司自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并分别核算。
(七)汇兑损失。
(八)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等。
职工工资包括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会经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社会保险费用指按国家规定比例上缴的应由公司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业务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资产评估费、会计及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资产保全费、拍卖费等。
(十)管理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维护费、修全防卫费、邮电费、印刷费、外事费、财产保险费、办公用品费、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会议费、取暖费、税金、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等。
差旅费标准由公司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按照处置贷款项目、处置资产项目和处置股权项目进行归集,以便评价处置项目的效益。公司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启立健全待处置项目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罚息。
(五)各种赞助、捐赠支出。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七)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成本、费用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要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费用与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十章 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七十二条 公司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收入。
(二)租赁收入。
(三)咨询收入。
(四)汇兑收入。
(五)证券发行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条 他人使用本公司的现金资产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应在收入确认条件满足时,即公司确认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并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现金资产的时间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确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服务确认收入时应区别情况进行。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应在完成服务时确认收入。服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在当年所提供的服务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分期确认相关收入;在当年所提供的服务成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服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发生的服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七十五条 公司营业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利润=债权重组净收益+处置资产净收益+投资净收益+收入-成本、费用
(-)债权重组净收益=债权重组收益-债权重组损失。
债权重组收益,指公司在收回整体债权时,所收到现金超出相应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金额。
债权重组损失,指公司在收回整体债权时,所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相应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金额。
(二)处置资产净收益=处置资产收益-处置资产损失。
处置资产收益,指公司出售、转让、出租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置通过债权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房地产和其他资产取得的收益。
处置资产损失,指公司出售、转让、出租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置通过债权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房地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损失。
(三)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投资收益,包括到期收回或出售债券投资、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利息、出售短期股票投资、转让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而获得的收益,以及公司处置待处置股权投资而获得的收益等。
投资损失,包括到期收回或出售债券投资、出售短期股票投资、转让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或因被投资单位清算而发生的损失,以及公司处置待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损失等。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总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积按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根据国家规定上缴利润。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一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九条 外币(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公司,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八十条 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各种外币金额可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月份终了,不论实行外币分账制还是不实行外币分账制,各种外币账户的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第八十一条 外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价为准;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价的,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汇价
第八十二条 公司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三条 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与按公司章程、合同约定投入时的外汇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五条 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计入公司的开办费。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十八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公司应当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资产负债表列示公司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利润表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提供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等数据。
现金流量表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方面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状况。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要设置和编报。
公司汇总编制的会计报表一律按人民币进行折算编制,外币报表作为附表。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其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程度,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反映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财务会计政策。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4.记账原则和计价基础;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6.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7.债权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8.处置资产损益确认方法;
9.投资损益确认方法;
10.利息收支和其他主要收支确认方法;
11.待处置贷款计价方法;
12.贷款呆账准备核算方法;
13.短期投资计价方法;
14.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股权投资差异摊销方法;债券投资计价、折价及溢价摊销及利息收入计提方法;
15.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核算方法;
1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核算方法;
17.待处置股权投资计价方法;
18.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核算方法;
19.待处置资产计价方法;
20.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方法;
21.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22.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23.与企业购并有关的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
24.利润分配方法;
2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企业并购。
公司在会计年度内收购的企业及收购价格。
(三)待处置贷款和呆账准备。
待处置贷款分类,待处置贷款变化及处置情况(购入贷款,转入待处置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收回贷款、核销呆账贷款等),公司在会计年度内购入贷款和处置贷款的重大交易,贷款呆账准备的提取等。
(四)待处置股权投资和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待处置股权投资分类,待处置股权投资变化及处置情况(从待处置贷款转入,从待处置资产转入,转入待处置资产及收回投资等),公司在会计年度内新增及处置待处置股权投资的重大交易,被投资单位名称、期限、投资金额、持股比率,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等。
(五)待处置资产和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待处置资产分类,待处置资产变化及处置情况(从待处置贷款转入,从待处置股权投资转入,转入待处置股权投资及出售待处置资产等),公司在会计年度内购入、转入及处置待处置资产的重大交易,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
(六)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分类,短期投资市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提取等。
(七)长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分类,被投资单位名称、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持股比率等。
(八)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及折旧变动情况等。
(九)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分类,无形资产变动情况等。
(十)应付债券。
债券名称、面值、发行日期、发行金额、债券期限、本期应付或累计应付利息、已付利息等。
(十一)或有事项。
(十二)期后事项。
(十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按项目和年度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建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机制的需要,设置资产处置率、资产回收率、资产变现率、资产费用率、人均费用率、资产收益率或净收益率等指标分别考核资产处置进度、资产回收效益、资产变现状况、处置资产费用、人均费用水平、资产处置的收益水平。
(一)资产处置率。
资产处置率=处置资产/购入和接受资产×100%
处置资产指公司当期采取各种方式实际处置的不良资产总额(下同),等于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表内应收利息和购入贷款表外应收利息期末账面价值之和减期初账面价值之和。购入和接受资产等于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表内应收利息、购入贷款表外应收利息期初账面价值之和。
(二)资产回收率。
资产回收率=回收资产/处置资产×100%
回收资产指公司当期采取各种方式实际收回的资产,包括收回的现金资产和重组、盘活的非现金资产总额(下同)。
(三)资产变现率。
资产变现率=回收现金资产/回收资产×100%
回收现金资产指公司当期回收资产中的现金资产(下同)。
(四)资产费用率。
资产费用率=费用/处置资产×100%
费用指公司在当期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下同),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五)人均费用。
人均费用(元/人)=费用/每月加权平均职工人数
(六)资产收益率或净收益率。
资产收益率=(回收资产-费用)/处置资产×100%
资产净收益率=(回收现金资产-费用)/处置资产×100%
第十三章 公司清算
第九十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以及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等。
第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公司财产。
第九十五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以重估价值或变现价值为依据。
第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公司清算损益。
第九十七条 公司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公司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第九十八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九十九条 公司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一百条 公司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还投资者。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出具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1.营业用房 30-40年
非营业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5-10年
2.建筑物 15-25年
二、机器设备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通讯设备 5-10年
4.电子设备 3-10年
5.电器设备 5-10年
6.安全防卫设备 5-10年
7.办公设备 5-8年
三、交通运输设备
1.专用运钞车 4-7年
2.其他运输设备 6-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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