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回收中心)设置要点: 一、审批项目: 1、公安局: 消防安全合格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知道取消了没有) 2、工商营业执照 3、规划局:一书三证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国土局: 用地转让手续、临时用地审批、特殊用地审批 5、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用地原则: 便于交售、储运、集中; 符合城市规划及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以下区域不得设立: 铁路、港口、机场、油田、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3000米区域内不得设立; 2、建设要求: 配备相应的分拣、加工、卫生、消防设施 设置符合市容标准围墙,符合环保要求; 固定地点、挂牌经营; 有储存容器需符合环保要求,废物堆放分区分类挂牌标示、防水、防污染设施、运输废物过程中的保护。 3、执法部门及职权: 违反规定设置储存点的,由环保、规划、城管依法处罚; 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处罚;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环保部门处罚; 违法经营再生资源的,由工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处罚; 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