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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换股合并
现金方式合并过程中,通常有“以大吃小”的特征,换股合并则可以一定程度上摆脱合并中资金规模的限制,所以它通常适用于大规模层次上的强强合作。
换股合并的概念及发展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92条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公司合并中,按出资方式大致分为现金合并、换股合并、综合证券收购合并三种。由于综合证券收购合并兼有换股合并与现金合并方式的特征,在此不作讨论。本文主要就现金合并与换股合并进行讨论。
一、换股合并与现金合并的比较
在合并中,合并双方采取何种出资方式来完成购并,通常需视合并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合并双方除了要考虑不同的出资方式对公司财务结构、融资能力、收益回报等因素的影响,还要综合考虑合并后各自股东在新合并存续公司中的股东地位、新公司的股东结构关系、在新公司控制权分散等因素。换股合并与现金合并的不同点在于:
1.现金合并价格一目了然,相当清楚。现金合并涉及的法律审批程序比换股合并少,合并易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
2.现金合并收购中如果卖方所卖出的价格高于其所卖股权或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产生投资收益,并需为此收益支付相应的所得税,也即卖方在此过程中可能由于获得收益而使自己的部分资产流失。
3.现金合并对于短期融资能力要求较高。由于换股合并以增发新股来交换合并方股票的方式实现合并,所以换股合并对合并方而言其合并时的资金压力较小,同时还可以避免由于合并而使存续公司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4.现金合并所涉及的交易规模通常比换股合并小。现金方式合并过程中,通常有“以大吃小”的特征,换股合并则可以一定程度上摆脱合并中资金规模的限制,所以它可以适用于任何规模的合并。如时代华纳与美国在线的合并、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与梅赛德斯——奔驰公司的合并,这些世界性大公司合并所涉及的交易规模动辄就达几百亿甚至上千亿美元。
5.现金方式合并不会改变合并方原有股东在新合并公司的股权结构。而换股合并由于合并时增发了新股,所以合并双方股东在新合并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一些大股东的地位可能会削弱,甚至会由于合并失去原有的控制权。
6.通过现金合并方式,被合并方股东获得现金后不再享有存续公司的未来收益。换股合并后被合并方股东将原有股权换成存续公司股权后还可以继续获取新公司的未来收益,这一点对有前途的小型高科技公司原有股东尤为重要,它也往往关系到合并的成功与否。
7.现金方式合并时,只需对被合并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合并所需支付的现金价格,不需要对合并方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换股合并涉及到合并双方的折股比例的确定,须在对合并双方的价值都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公司的相对价值确定合并中的折股比例。
8.换股合并与现金合并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现金合并在会计处理时以购买法进行处理,换股合并则采用权益联营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换股合并的发展
西方国家的购并大约经历了五个阶段。进入90年代末期,以网络为代表的新经济的空前发展为第五次购并注入了巨大的活力。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企业都借购并来增强自身实力,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通过战略性购并获得新技术的知识产权、高科技人才、管理队伍,使未来潜在的竞争者为自身所利用成为一条捷径。思科、微软的成长史也就是一部公司购并史。第五次购并浪潮中表现出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1.购并规模空前,以“强强联合”的购并为主。
2.收购方以股票和现金方式收购取代单纯的举债现金收购。例如,美国全球电话公司(WorldCom)合并MCI公司时,MCI公司股东用一股MCI股票加51美元换取一股WorldCom股票。合并后的MCIWorldCom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之一和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
3.由于世界各国的竞争加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逐步放松了对因合并造成垄断的范围的界定,并购浪潮带来了换股合并的繁荣。以美国为例,在企业合并的初期通常是现金合并。随着并购规模扩大,出现了换股合并。近年来,在现金合并与换股合并的基础上,出现了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综合支付方式的混合合并,现金合并方式在并购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以股票为支付方式的换股合并比重则逐渐上升。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美国,现金支付比重由1976年的52%下降到1986年42%,到1995年为27%;股票支付方式所占比重由1976年的26%上升到1986年的34%,又增长到1995的37%。1996年,美国企业并购交易的支付结构为现金33%,股票支付39%,混合支付28%。因此,从美国企业合并的发展演变我们可以看出,换股合并已成为企业合并最基本的合并方式。特别是随着战略性并购的发展,企业并购所涉及的规模日益庞大,以股票为主要支付方式的合并已经占到了战略性并购的80%以上。
换股合并在我国的运用概况
一、换股合并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运用
国内资本市场上真正意义的换股合并从清华同方与山东鲁颖电子的合并开始。在清华同方换股合并山东鲁颖后,市场上又陆续有一些上市公司进行了换股吸收合并,这些合并都属于试点性质,主要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原水股份与凌桥股份之间的合并,本可以开创国内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先河,但最终因双方合并中存在的障碍太多而流产。在这些合并中,由于上市公司具有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优势,在合并中占有较为主动的地位,合并带有明显的“大鱼吃小鱼”的特征,“强强联合”方式的换股合并较少。
1.换股合并的动因
(1)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后,迫切需要找到除依靠自身积累发展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实现企业的成长。资本市场为企业通过合并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企业的换股合并已成为现实的可能。同时从企业的外部环境看,随着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越来越直接和激烈,国内企业在市场环境的推动下迫切需要壮大自身的资本实力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2)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1998年前,除上市公司股票在深、沪交易所上市外,还有一些公司的股权证在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柜台交易。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规定要求暂停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权的流通,并鼓励上市公司与那些行业相同或相近、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柜台挂牌企业实施吸收合并。为了解决这部分在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停止交易的股权证的出路,国家进行了吸收合并试点,希望通过试点达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
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清华同方首先以向山东鲁颍电子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进行了换股合并试点。清华同方合并案后,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成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全新模式。
2.折股比例的确定
折股比例作为换股合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并进而决定了合并成功与否,因此,折股比例的确定需要有较高的准确性与艺术性。目前国内上市公司进行换股合并时通常采用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的股权处置方法确定折股比例,即以合并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基准日的每股净资产为合并双方的成本价值,并根据预期增长加成系数,确定折股比例的一种方法。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的折股比例的确定为例,其公式是:折股比例=(合并方每股净资产/被合并方每股净资产)×(1+预期加成系数)。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合并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两者的净资产分别为3.32元和2.49元,清华同方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为35%,换股比例等于(3.30/2.49)(1+35%)=1.8,即每1.8股鲁颖电子股份换取1股清华同方股份。除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外,一些上市公司在确定换股比例时,还对清华同方这种公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其公式基础都是合并基准日合并双方的净资产,并综合考虑双方的融资能力、企业信誉等因素来确定,而不是以企业的内在价值为基础来确定折股比例。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简便易行,但显得不够严谨与合理。在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合并案例中,两公司都未解释公司为何要采用每股成本价值加成法来确定折股比例,特别是公司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是如何确定的,预期加成系数确定时考虑了哪些因素,各因素在预期加成系数计算公式中的参数大小也无从考证。
折股比例的确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是我国已有换股合并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除合并双方的账面价值及其他一些因素外,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合并双方存在方式的差异是合并中确定折股比例的另一至关重要因素。合并双方存在方式的差异是指合并双方的一方具有上市公司地位而另一方为非上市公司。在我国,公司上市受到严格的管制,已上市公司较非上市公司多了上市指标这一无形资产。公式中没有将存在方式差异作为确定折股比例的一种依据,但在实际确定时这一因素必然成为合并方(上市公司)向被合并方讨价还价的重要筹码。通过合并,非上市公司可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变相获得上市指标这一稀缺资源,因此在确定折股比例时上市公司明显较非上市公司占有主动,但也并不能就此认为合并对非上市公司不利。因此,在现有情况下要对折股比例进行相对科学的定量分析有较大的难度。合并中,只要双方均达到合并的目的,对合并双方有利,即使折股比例不尽科学,只要合并双方接受,也可以认为是合理的折股比例。部分公司换股合并时换股比例确定的情况见表1。
表1:部分公司换股合并的换股比例确定
序号 合并方 被合并方 换股比例方法 换股比例
1 清华同方 鲁颖电子 合并方每股净资产/被合并方每股净资产(1+预期增长率) 1:1.8
2 新潮实业 新牟股份 每股成本价值(适当考虑其他因素) 1:3
3 正虹饲料 湘城实业 主要考虑双方的净资产 1:3
4 华光陶瓷 汇宝集团 (合并方每股净资产/被合并方每股净产)×(1+合并方每股净资产收益率—被合并净资产收益率) 1:1.29
5 浦东大众 无锡大众 (合并方每股净资产/被合并方每股净资产) ×(1+合并方每股净资产收益率—被合并方净资产收益率+预期增长率) 1:1
6 青岛双星 青岛华青 以合并双方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股票认购成本,并适度考虑合并双方的管理水平、发展前景、信誉以及被合并方评估价值等因素 1:1
7 亚盛集团 山东龙喜 以合并双方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同时参考每股收益水平、业务成长性、资产质量、融资能力、财务报表中未反映的信誉等因素 1:0.61
8 陕西金叶 湖北玉阳 (合并方每股净资产/被合并方每股净资产)(1+调整系数) 1:0.625
3.同业合并占主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已有合并多为同行业或行业相近的公司进行横向纵向合并或混合合并(见表2)。 表2:表1中换股合并公司的行业分布和合并类型
序号 合并方主业 被合并方主业 合并类型
1 高科技产业 电子元器件生产 纵向合并
2 毛棉麻生产、海陆货运 建筑安装,铸铁件等 混和合并
3 饲料生产与销售 房地产开发、饲料仓储等贸易 横向合并
4 陶瓷生产与销售 机制纸及纸板生产 混和合并
5 出租车 出租车 横向合并
6 鞋业生产 机械制造、橡胶制品 纵向合并
7 农业 印染、农副食品、饲料 纵向合并
8 烟、酒药等包装产品 卷烟材料生产 纵向合并注:序号
1中的案例与表1中第一个案例相对应,其它以此类推.
4.换股合并的主管部门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条对有关合并的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四点规定,公司合并应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上规定明确了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究竟是谁没有进一步明确。从已完成的合并案例分析,法规中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
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壳”资源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价值,新设合并后,合并存续公司作为新公司要想获得上市地位还需符合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所以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时都是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比)可以减少合并过程中有关手续的办理,保留上市公司经营相对持续与稳定,保留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能力,同时被合并方的非上市公司还可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
6.新增发股份的上市
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非上市公司后,新增发用于换股的社会公众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3年后上市流通。由于从清华同方换股合并开始尚没有一家公司换股股票在合并后期满3年,所以新增部分股份都还没有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是否会对二级市场的股价产生冲击,目前尚无法估量,但由于新增部分股份都较上述公司已流通部分的股份数量小,因此新增股份上市后对二级市场股价的压力不会很大。
二、难点与障碍
目前看来,我国已有的换股合并案例中除原水股份与凌桥股份的换股合并失败外,大部分的换股合并都较为成功,取得了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现有的合并与西方国家如火如荼的合并浪潮相比,规模不可同日而语,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进行换股合并时还存在许多难点与障碍,这些难点与障碍极大地制约了换股合并在我国的发展。
1.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股权结构,制约了换股合并的适用范围
购并离不开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结构体系。与西方国家纯粹的“同股同权”不一样,我国虽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但在实际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被人为地划成了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三大块。只有社会公众股才能在证券二级市场流通,国有股与法人股不能流通,造成了事实上的“同股不同权”。据统计,国有股、法人股虽暂不流通上市,但却占有上市公司股权中70%以上的比重。由于“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在进行合并时对不同性质的股份合并后性质如何界定,缺乏规范性认定。就目前已有的换股合并案例而言,基本上遵从这样的原则,即目标公司原有的股东性质在换股合并后不发生变化。目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换股后在新公司的性质仍为社会公众股,可在合并日起的3年后流通上市,类似于内部职工股性质。目标公司的国有股与法人股在换股合并后其性质也仍为国有股与法人股,暂不上市流通。上述原则虽对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非上市公司影响不大,但对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以及在即将设立的二板市场全流通状况下的上市公司与主板非全流通上市公司,二板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形成了极大的障碍。比如一家全流通二板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一家有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主板上市公司时,根据二板市场交易规则,二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交换目标公司已发行的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后,新增发的股票也应在二板市场交易流通,这样即造成原主板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变相上市流通。
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所占比例过大,带来了两个相应的后果:一是上市公司的合并行为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政府往往根据自身对地区产业结构的布局与规划,对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干预达到其短期的政府目标。在我国已有的换股吸收合并试点中,政府行为占居了主导支配地位。以清华同方吸收合并鲁颖电子为例,虽然最终看来是“多赢”的格局,但在完全的市场行为情况下,清华同方也许最想吸收合并的不是鲁颖电子而是其他更有潜力的中关村高科技公司。二是不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造成上市公司缺乏主动的战略性合并动力。多数上市公司作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大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对企业的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造成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无法感受到来自市场的压力,真正对股东负责,企业的行为往往显得被动与滞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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