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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董反映yuweiyuwei(余治国)抄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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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9 12:5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天上午,我看到古董的一个帖子,反映yuweiyuwei(余治国)在书稿《中国民营企业批判》中抄袭其文章。详细情况可见: http://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boardID=4&ID=60351&page=1

我查了一下,yuweiyuwei 的这个书稿发在家园资源中心,和诸多热门书籍放在一个帖子里面: http://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boardID=10&ID=52699&page=1 。 从帖主在帖子中的声明看,该ID就是书的作者余治国。部分声明见下:

当代中国出版社已经通知我,需要这本书,我准备做比较大的修改,将文字由14万字扩展到20多万,增加一些内容,进行更加全面充分的论述。这里就放一些节选吧。今天出版社通知了将要出版,定稿有19万字,与原书有比较大的差别,论述更加充分与深刻。这里就不发出来了。当代中国出版社的销售渠道是新华书店系统,相信不久在各地新华书店都可以买到。出版社已经将大样寄过来了,我签过字,寄过去,就可以正式出版发行了,大家踊跃购买啊!感谢啦....."

在看了上面两个帖子和一些回复后,我谨以家园一个普通网友的身份表示以下看法:

A、yuweiyuwei这个ID是否就是余治国本人,现在大家不要妄下断论,但欢迎相关人员来正式表明自己的身份。

B、书的作者把自己的书稿在网上作介绍推广是正常的,至于有网友指出把自己的书稿和大量热门书籍绑在一起的推广手法如何如何,我不作评论。我觉得作者有这么做的自由,不违背栖息谷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发在栖息谷。

C、剽窃事件现在是屡见不鲜了,以致许多朋友觉得非常正常,觉得就算确实发生了剽窃,似乎也不算什么大事。我个人不这样看。剽窃作品发在栖息谷,栖息谷就应该表明自己的态度:不管是多牛的人,剽窃都是可耻的。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回顾下德隆、黄山松剽窃事件的公告帖:http://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BoardID=4&ID=18007 

D、我将提请家园版主会议,在进一步查明事件情况后讨论出家园针对此事的正式处理声明。请版主到版主区参加讨论。

  同时,也欢迎家人对这一事件各抒己见,包括当事人双方。但请大家注意,摆事实讲道理可以,耍泼骂街不可以;反驳可以,人生攻击不可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9 12:58: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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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4 08:10:15 | 只看该作者

这事情一开始就没有找到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所有人都认为自己是对的

矛盾就这样产生了,这就是社会……

大家没有宽容之心吗~?

谁先消气,承认了自己不对的地方,谁就是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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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2 15:02:57 | 只看该作者

阿懒兄,你是我一向非常尊敬的朋友,很感谢你的一番好意。

同时,对兄所指出的“非常希望看到家园中充满一种长厚之风,少一点偏激,多一点理解.”,我有不同看法,愿与兄商榷:

1、事情如果没有发生在栖息谷,比如剽窃者将文稿只是发在别的地方,我是不会管的。我之所以提请版主讨论,并力主严肃处理,是因为我喜欢栖息谷,不愿意它变成一个鸡鸣狗盗充盈的地方。

我对长厚之风可能与兄有不同的理解。就如我在另外一个帖子里说的那样,家园需要什么样的风气?是不是什么人都欢迎才是“包容”?

2、我不会在此事上花太多功夫,因为毕竟尽管我尊敬方舟子的为人,但栖息谷毕竟不是新语丝,栖息谷的主题不是学术打假,而是管理知识的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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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2 11:24:59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jsabby在2005-5-9 16:30:08的发言:

事情至此,我想古董兄与yuweiyuwei兄之间的恩怨或者可以了解了。

扬子斑竹当可以做和事佬。

首先,余兄也不必在用各种言词去反驳不是抄袭或者借鉴,因为这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的。

其二,这种借鉴首先我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融天下之精华为我所用,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至于没有列出在参考资料里,补充进去当可矣。原来的“佚名”,知道后也可以通过一些其他方式表示感谢也就是了。

其三,余兄将个人辛苦的文稿发到家园给同仁共欣赏当鼓励之。

其四,就不多说了。争吵无益,不打不成交,家园很多写手(包括古董兄、余兄)如果联合起来成绝世好文,不亦乐乎?

所以,小弟建议二位仁兄消消气,万事好商量,不是吗?

实在不行,我做东,能共饮一杯否?

以下是引用biglorry在2005-5-9 19:52:00的发言:

呵呵~我是这里的新人啊~这是我看到的第一贴,不太会说话,也不太会发贴大家别见怪 我不了解书和这件事的具体细节,但从大家的讨论看来似乎没有必要把这件事情继续扩大再讨论了 对论坛对当事人都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强要说这里有意义,那就是以下几点了:

1.古先生和余先生出名了。

2.古先生证明了自己敏锐的洞察力

3.余先生证明了自己就是自己

4.版主证明了自己的公正和权力

5.网友朋友们有的证明自己的佛学知识,有的证明了自己的见地。

真希望不看到大家不在这个问题上回贴了~私下里解决或者当事人的口气如果能更友好一些好像更好

说到这儿啊~大家别骂我,我是新手。

以下是引用Treeman在2005-5-11 9:59:50的发言:

继续个人意见,此事应私下解决,有时候为了显示公正恰恰会变得不公正,

余先生的做法确实有一些问题,但是究竟是故意为之还是疏漏,我们不得而知,但没有必要把这件事演变为公众事件,

谈到知识产权,千百年来的文化都对此淡漠,国人即使是政府都普遍缺乏这个意识,

负责任的说,现在写书的,尤其是学术方面的,抄袭司空见惯,只是抄袭的技巧好坏而已,

人很难成为通才,很难,难免学有不专,抄袭,说得好听是借鉴难免,

只是余先生做法欠妥,没有特别注明,来自网络佚名作者,或者做法不够聪明,保留原文思想而做文字、修饰上的大幅修改,

两位当事人我不认识,也并不清楚两位的为人,但我想这一系列的帖子的目的,在我看来不像是对这件事情定性,而象是追讨对人品的定性,

这是我觉得有失偏颇的地方,虽然没有人说是针对人品,但余先生竭力辩解所维护的就是此,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私下协商较好,没有必要一定要把人搞臭。其实对双方都没有任何实际的积极的意义。

以下是引用Treeman在2005-5-11 13:13:55的发言:

继续,

同意楼上这位朋友的观点,区分剽窃和吸收。但是,在未定性之前,请勿结论。

如果确实是剽窃,当斥之;

我个人认为古董兄的文章其实只是现象的提炼,并非是多么独到的见解或者研究成果,只是一家之言,类似的言论其实很多,且即使这些言论也仍然是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上;个人并无维护余先生的意图,实事求是,余先生的错误在于抄袭了文字,其实谈不上是剽窃了学术思想。

我们经常在自己的文章中引用古文诗词中的语句,有谁注明过引用自何处,大概多数以古语、古人言代之,但我们并无任何不安,我们经常在一些文章中看到“某伟人说过.....”,伟人的思想通常可以被认为是思想,那么这种公然剽窃思想的,是否也应受到谴责,

国人喜欢马后炮,放在事后的追究,而非放在如何正确的去解决,这件事情余先生引用古董兄文字,就是不对,正确做法是引用前告知古董兄,当然当时可能你并不知道有古董兄其人,但是错误在你,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在你,建议郑重、诚恳的道歉,删去涉嫌剽窃的内容,完全重写该部分,未尝不可。

一家之言,不足而论。

个人非常赞赏上面这些家人的意见.

非常希望看到家园中充满一种长厚之风,少一点偏激,多一点理解.

34
发表于 2005-5-12 10:51:19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事情还是先协商解决的好,其实这个只是古董和yuweiyuwei的私事。

老实说,当事人不用在乎舆论如何,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就好了。

我为此事可能会影响古董、yuweiyuwei及栖息谷的声誉深感担忧。

33
 楼主| 发表于 2005-5-12 09:56:12 | 只看该作者
家园处理公告已发出,请看: http://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boardID=4&ID=60675&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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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1 20:40:49 | 只看该作者

我支持yuweiyuwei!同意 jsabby的意见。余兄尽管有些不妥之处,我觉得古董兄应该拿出自己的大度,与余兄合解。这是家园之福。

31
发表于 2005-5-11 19:51:5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继续支持yuweiyuwei,天下文章一大抄嘛,^_^

开始支持古董,因为古董也说希望大家当杂文看,古董对于写作的热爱地球人都知道。不过不必那么小气啊。你说没有是非观,那么什么算是有是非观呢?连战、宋楚喻可以来大陆忽悠忽悠民族大义,博得一片喝彩,还算能理解。如果非要把文章摘抄上纲上线就没有必要了。

大家都别继续显示自己对大是大非的观点了,洗洗睡吧。

30
发表于 2005-5-11 17:46:48 | 只看该作者

古董兄的回复很精辟,对古董兄的心情也能够理解。

我并不认为这种事情可以私了,只是觉得有更好的程序,侵权事件发生时,被侵权一方通常在调查清楚侵权事实后,先发一封律师函,请侵权方解释侵权行为,并停止侵权行为及公开道歉或者补偿,其实这种行为是私下的,但并非是私了,这中间有很大的区别,而且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公开的。古董兄只是想警示剽窃者,如果双方私下的共识是确实属于剽窃,请余先生公开道歉并作出说明,是必要的,也是古董兄的权利,如果余先生拒不认错,拒绝道歉,这一定是余先生的不是,这个时候再公开谴责,我个人认为更妥。但如果还没有知会对方就定性为事实剽窃且一幅讨伐的姿态,余先生没有台阶下,也许就会为自己申辩,余先生可能认为“我只是在路上捡了个不知道谁丢的钱包,还没到“偷”这种程度”。

并非是去评判剽窃事件中谁对谁错,所以不涉及是非观,

古董兄的出发点是好的,只是个人觉得方式其实可以变一下,毕竟大家都不是市井小民,都是讲道理的。余先生如果明知道是剽窃还把自己的涉嫌剽窃的书贴在这里让所有人共享,那恐怕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了。

算了,算我多事。

29
发表于 2005-5-11 15:32:3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yuweiyuwei在2005-5-10 10:45:39的发言:

群众的眼睛试雪亮的,我也不想多说了,很无聊。

确实如此,但是某些人的态度好像从一开始就一直有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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