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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三权分立真伪辨析:分不等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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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2:14: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自称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实其中很多国家并非如此。

很多国家之所以乐于自我标榜是三权分立,是因为三权分立意味着民主。民主是近代世界的政治时尚,很多人对此非常向往。

然而,什么是真正的三权分立,很多人并不清楚,其中不乏一些非常推崇民主的伟大的政治家。

很多人,把三权分工当作了三权分立。因为二者从表面上看像两个双胞胎一样,的确会让一些不熟悉的人分不清彼此。事实上,三权分工与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将二者混为一谈,就像把两个双胞胎当作一个人一样荒唐。

三权分工与三权分立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如何用利益论的观点辨别其真伪?

首先,我们来了解三权。

一、三权的来源

人无论想获得什么权力,都是为了占有某种东西。所以说,一切权力都是占有权。

人无论想占有什么东西,在占有过程中都要先后经历三个阶段:选择阶段,实现阶段,评价阶段。各个阶段在占有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各不相同。因而,占有权由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构成,以对应各个阶段对权力的特定要求。

占有权是由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三权缺一,就不成其为占有权。

在三权分立中的所谓立法权就是选择权,行政权就是实现权,司法权就是评价权。三权分立就是指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的分立。

二、分不等于立

利益论对三权分立和三权分工是怎样定义的呢?

国家最高权力(国家占有权)分别由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共同掌握,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全体国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直接或间接自由选举和投票决定。这样的国家权力结构,叫三权分立。

国家最高权力(国家占有权)由一个人或由一个组织掌握,决定或控制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这样的国家权力结构,叫三权分工。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没有超越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的权力,国家占有权中的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分别由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行使。

在三权分工的国家,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是被一个人或一个组织领导或控制着,这三个机构只是这个人或这个组织的权力代理机构而已。

三权分工与三权分立,在形式上有一个共同之处,即二者都有分工明确的选择机构(立法机构)、实现机构(行政机构)、评价机构(司法机构)。很多人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认为“三权分开了就是三权分立”。

三权的确必须分开,但仅仅在表面上分开还是不够的,“分”不等于“立”,只有三权之间的占有力相同才能算“立”,才是真正的三权分立。

何谓占有力相同呢?

利益论的定义是:占有者之间的占有力既没有强大到可以强迫占有的程度,也没有弱小到只能被迫占有的程度,占有力的这种状态叫占有力相同。

为什么占有力相同才能算是“立”呢?

占有力可分为强、弱、相同三种状态;占有方式也分为三种:强迫,被迫,自由;占有力决定占有方式。有什么样的占有力,就必然有什么样的占有方式。占有力强,必然强迫;占有力弱,必然被迫;占有力相同,必然自由。

当有一种权力领导或控制着三权,那么意味着前者与后者的占有力不同,前者必然强迫后者,彼此之间无法相互制衡。

假如三权之间的占有力不同时,选择机构(立法机构)、实现机构(行政机构)、评价机构(司法机构)之间也必然是强迫与被迫的关系,彼此之间也同样无法相互制衡。

只有以相同的占有力才能相互制衡。

当三权之间的占有力相同时,三权之间是自由的关系,谁也无权强迫占有其它机构的利益,各机构均可自由独立的选择、实现、评价,三权之间可以相互否定和纠正对方违反规则的决定和行为,只有这样彼此之间才能相互制衡。

三、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

权力是占有利益的工具,它既能够为公众谋取利益,它也能够被权力掌握者用来谋取私利,对公众利益造成危害。一般来讲,一个人的权力越大,其滥用权力对公众利益造成的危害也越大。

占有最大利益永远是人的第一选择。如果没有监督制约,任何人能够为自己选择多大的利益就必然会选择多大的利益。

实现自己的选择永远最努力。如果没有监督制约,任何人能够为自己实现多大的利益就必然会努力实现多大的利益。

自己的需要永远是评价的标准。如果没有监督制约,任何人能够为自己做出多么有利的评价就必然会做出多么有利的评价。

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只有以相同的占有力才能制衡。占有者之间没有相同的占有力,就没有真正的监督制约。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分别负责占有过程中的选择阶段、实现阶段、评价阶段,这三个最高机构之间占有力相同,任何机构都无权超越自己负责的阶段,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合作占有。

三权分立,是一种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国家最高权力——国家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分别由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掌握,各机构只能掌握国家全部最高权力的三分之一。分权使各机构的权力被限制在一个占有阶段中,谁也无权强迫占有其它阶段的利益。由于各机构之间占有力相同,因此彼此能够互相监督,谁都有权纠正违规行为,惩罚违规者。这种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是一种由弱至强的生长结构,可以把滥用权力可能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使国家占有力不断增强,永葆活力。

这三个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关系:

  国家选择机构的职能:由全体国民自由选择的代表在选择机构专职负责选择阶段的主要事务。选择机构根据全体国民的需要,为了正确选择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有权代表全体国民提出需要的标准,制定占有规则,决定是否占有、占有何物和如何占有。

  国家实现机构的职能:由全体国民自由选择的代表在实现机构专职负责实现阶段的主要事务。实现机构根据选择机构的选择和制定的占有规则,为了有效实现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选择机构、评价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实现机构的任务是:执行、实施、完成选择机构的选择,达到选择机构提出的需要标准。

国家评价机构的职能:由全体国民自由选择的代表在评价机构专职负责评价阶段的主要事务。评价机构根据选择机构的选择、实现机构的实现,为了真实评价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选择机构、实现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有权判定选择机构的选择和实现机构的实现是否正确和有效,是否符合选择机构制定的需要标准和规则,有权根据规则惩罚违规者。

在三权分工的国家,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形了:国家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由一个人或一个组织统一领导或控制。这个人或这个组织可以任意决定选择阶段、实现阶段、评价阶段的一切事务,有权根据自己或少数人的需要限制全体国民获知、制作、传播信息,可以任意确定自己或全体国民需要的标准,制定占有规则,可以任意决定占有何物、如何占有,全体国民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便会受到惩罚。

三权分工,是一种高度集权失衡的权力结构。国家最高权力——国家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全部由一个人掌握,这个人统一领导或控制国家占有过程中选择阶段、实现阶段、评价阶段的全部事务。如果他滥用权力,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在各个占有阶段谋取私利。由于他集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于一身,没有可以制衡的力量对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因此,他的一切选择、实现、评价,必然是自我选择、自我实现、自我评价。而没有监督的自我选择、自我实现、自我评价,必然是自我维护,必然滥用权力,必然腐败。这种高度集权失衡的权力结构,是一种由强至弱的衰亡结构,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最严重的危害,使国家占有力不断衰弱,直至国家政权解体。

至于三权分工的国家为什么喜欢冒充是三权分立,答案不言而喻了。

作者:王大豪

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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