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5年后仍是临时工身份,且未办理养老保险,今年58岁的某县医院司炉工张小红多次找单位反映无果后,向所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审理,作出仲裁决定:该医院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补缴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对此,医院的回应却是:临时工没有保险,也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能争取给予经济补偿。更为严重的是,劳动仲裁书下达几天后,张小红被单位辞退。
对养老保险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我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养老保险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该医院的临时工之说也不成立,何谓临时工?干一年半载的谓之临时工,一干25年仍是临时工,这个临时工的帽子是医院强加给工人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临时工没有保险,也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更是无稽之谈。
根据法律,劳动关系的形成只看事实而不看其它,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丝毫不影响法律部门对实际劳动关系的确认。事实上,这位司炉工在医院已连续工作了25年,这家医院虽然没有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仲裁机关以事实劳动关系为准作出判决。用人单位雇佣人员,就应依法为之办理养老保险,医院拒而不办,是医院违法,仲裁部门裁决医院为之办理养老保险,当是顺理成章的事。
再者,劳动仲裁书具有法律效力,医院违法在先,理应依法纠正才是。令人遗憾的是,医院居然在劳动仲裁书下达后以一纸通知,将申请仲裁的工人辞退。
作为公民应该知法守法,作为企事业单位更应该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如今工人赢了官司,医院不但不自我反省,反而强行辞退职工,这只能说是错上加错。但法律不管强弱,只管是非,医院违法就要接受处罚,职工有理就要维护权益。如果说医院之前的错误是法律知识欠缺的话,那么仲裁之后,再对职工以辞退进行报复,则是存心对抗法律,应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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