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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归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http://www.01hr.org/thread-1211-1-1.html
【案例背景】
陈某是A公司的一名前员工,两年前辞职离开A公司,并办理了完备的离职手续。2010年初,A公司招聘同样的岗位,陈某经过内部员工推荐进入招聘环节,由于陈某之前在A公司工作比较优秀,公司领导同意再次录用,并办理了入职手续(陈某与上一家单位已办理正常离职手续),试用期压缩到一个月(正常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内审人员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对于同一家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也就是先前那一次试用期,本次不应该签订试用期。离职员工重新录用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A公司的操作是不是符合劳动合同法,或者实际应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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