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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实的案例(发生在我们公司),请大家帮我分析公司的做法有那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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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9 09:5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个通讯产品的营销公司,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公司在对代理的一个产品盘库调价时,把客户的发回公司抽查的机器给发错了,造成客户情绪不满,下面是公司发给我的邮件,其中可以看出整个事情的解决步骤及过程,其中红色部分是我给公司打的申请。事情其实很简单,我寻求的是有没有更好的方法,或者说公司存在那些疏漏。

yanghui, 您好!

************下面是转发邮件************

原邮件发件人名字: steven

原邮件发件人地址:steven

>程、张:

>

>此事在周日前要解决,首先驻马店王将机头和错误机盒返回仓库,其次公司发给客户新机一台,之后由洛阳原负责人杨协助仓库发回的机器调整成为正确的一套。

>

>出现的问题牵涉仓库、洛阳、驻马店人员的工作失职和粗心:

>1、主要责任在仓库,发错机器,完全的工作过失;

>2、洛阳杨对其他部门的工作配合态度漠然,致使工作延误;

>3、驻马店王带回换过的机器时没有仔细核查,导致客户情绪升级。

>鉴于以上各自的过失,建议给予一定的处罚,仓库需要完全承担驻马店换回产品的折价损失,洛阳杨和驻马店王根据公司《工作过失处罚》的规定进行相应等级的处罚。

>

>最终处罚结果由行政部和两个部门沟通后发文执行。

>

>-----原始邮件-----

>发件人: 程

>发送时间: 2004年7月23日 16:56

>收件人: 张

>抄送: 张总; 杨会计

>主题: Fw: Re: 有关华通D3266一事。

>

>

>张, 您好!

>

> 下面是仓库的回复。财务认为仓库发错机器,这个肯定是要负责任的。但之后也进行补救措施,却没有得到同事的很好配合。仓库肯定是要承担责任,以后在工作中也会加强。同时也希望在工作中能给予很好的配合。

>

>************下面是转发邮件************

>原邮件发件人名字: 林

>原邮件发件人地址:

>原邮件收件人名字:程

>原邮件收件人地址:

>原邮件抄送人名字:

>原邮件抄送人地址:

>

>>程,您好!

>> 抽查返回客户手中当天,驻马店客户马上发映机子发错的事情,当时仓库马上给洛阳的客户及业务员协商此事,洛阳同意发回,但洛阳方面一直拖着此事,又于当时洛阳业务杨联系,6月份只寄回机头,此时已拖了一个月多了,直到上个业务开会杨才把盒子拿回,由驻马店王带回,却

>>发现串号不对,后又与洛阳业务联系,至今无信。

>>

>>======= 2004-07-23 11:24:42 您在来信中写道:=======

>>

>>>林,您好!

>>> 驻马店华通于2004年五月份提我公司DBT3266十部,在五月份盘库时公司要求将抽查机发往公司,公司返回抽查机时误将洛阳的发回驻马店,因机器的外盒包装磨损严重,经销商不愿接收,又将此洛阳3266发回公司,我于六月营销会议结束的时候将换好的机器带回,回去发现此机器外盒盒标串号与机头串号不符,经销商再次拒绝接收机器,因事情已拖了近两个月,经销商意见很大,为尽量的挽回损失,避免经销商有更大的不满,特向公司申请尽快给予驻马店华通以换货,即从仓库提新机一台发往驻马店华通,并附致道歉函一份,尽量挽回损失.恳请批复为盼.

>>>

>>>张 同意。请财务部能够核实此事给予回复!2004-7-22 11:44:39

>>>张总 同意。是否属实?!请财务和仓库在本周核实出结果.2004-7-22 20:06:08

>>>

>>>

>

>>>

>>>        致

>>>礼!

>>>

>>>

>>>        程

>>>        

>>>          2004-07-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致

>>礼!

>>

>>

>>        林

>>        

>>          2004-07-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致

>礼!

>

>

>        程

>        

>          2004-07-23

= = = = = = = = = = = = = = = = = = = =

        致

礼!

        tony

        

          2004-07-23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29 9:59:22编辑过]
5
发表于 2005-9-5 15:57:27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情,问题解决,相关人员引起重视就够了,不用无限扩大,小题大做
4
发表于 2005-8-31 16:29:33 | 只看该作者
无他,一是产品标识,二是责任心。
板凳
发表于 2005-8-4 10:29:42 | 只看该作者

解决问题先,责任追究次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4 10:58:56编辑过]
沙发
发表于 2005-7-28 14:51:46 | 只看该作者
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问题主要在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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