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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员工突然离职,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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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2 12:3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技术部员工突然离职,当天提出申请,当天就走人,请问我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但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仅限于:(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

象这样突然走人的,好象也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那可不可以要求他赔偿一个月工资,或多少比例的工资?要怎样表示,或在劳动合同上明确呢?保护公司的利益也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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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7-10 18:29:1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的积极建议,现在这件事处理结果是公司按该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支付工资。原因是:

公司四月拿到执照,本人六月到该公司从事人事岗位开始办理签劳动劳务合同、及员工保险,该员工四月到职,六月提出离职,理由是公司未按规定给她交外劳力综合保险。

有时觉得做人事真难,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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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1 18:49:10 | 只看该作者

特殊岗位不能轻易放人,核心岗位不能轻易流失人才。

普通岗位人多的是!

另外,人要走,说明企业是有点问题了。要么薪资脱节,要么管理脱节,人士关系不顺。

另外,要走的总要走,晚走不如早走,问题发现得越晚,危害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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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9 16:00:11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现在的劳动合同仅是规定了雇佣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可不遵照解除的,对于员工来说只是损失工资,至于社保、劳动关系原公司早晚要负责转出的。所以现在在法律上员工是弱势群体,可对企业的保护上还是太少了!其他的办法什麽违约金、特殊条款都有些与法律相违背的地方,这就让企业很难办了!尤其是一些规模小的公司,直接损失还小,间接的损失真的不可估量。(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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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9 13:22:13 | 只看该作者
我没什么高见,签定合同时,可在合同上注明违约条款,违约金***元。你是否未与他签定合同,合同期未满他如何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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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4 17:29:36 | 只看该作者

好象大部分公司和我们签的用工合同都是为了应付劳动局检查的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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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3 21:54:02 | 只看该作者

不过如果对方又不交接,又带来很多不利影响,我想制裁一下也好,就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治一治也好。其实人是讲职业道德才好,我相信不想干了,说一声,交接清楚,好聚好散啊!

另外,她肯定有很多东西如社保、档案等都在公司的。让她交接清楚了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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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3 21:33:51 | 只看该作者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走就走了,何必生出一大堆麻烦事呢?该宽容的时候应该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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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3 20:27:38 | 只看该作者

找到法律依据啦:

你可根据1995年5月10日 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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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3 15:37:12 | 只看该作者
有人说:“人事人事”全是不干人事儿的,要是那个人交接工作顺利做完 了,就没什么了,以后修整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一项喽!要是在其他地方加,可能不太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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