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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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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6 16:48: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营业税的又一个特点是,只要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是实际的经营收入,还是转让财产物资的收入,都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此的纳税筹划做法是:通过变更收入项目,避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达到合理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现举例说明:

    例如: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一、 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二、 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在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结论: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入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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