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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跨国公司频陷“商业贿赂门” 其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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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6:3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朗讯案”:跨国公司在华违法行贿事件时有发生。2004年全球知名电信服务供应商朗讯科技中国“贿赂门”事件,经过内部审计和外部法律专家的调查发现,朗讯科技(中国)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同时朗讯(中国)公司4名高管——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销售部高级主管及一名财会经理遭到解雇,原因是涉嫌违反禁止美国公司在海外实行贿赂的联邦法规。朗讯被曝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韦加斯、大峡谷、迪士尼乐园和纽约等地的行程。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讯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重罚250万美元。

  “西门子案”:2006年11月15日,德国司法部对享誉全球的西门子公司(位于慕尼黑的总部)进行了突击搜查,封存了上万份档案资料,并逮捕了数名西门子员工,由此揭开了西门子全球市场的贿赂丑闻。随着西门子贿赂案调查的不断深入发现,中国公司也未能幸免。负责西门子审计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显示,9个与中国业务有关的公司和个人被牵扯到贿赂案中。

  “德普案”:2005年5月,美国德普公司案引起了公众对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根据美国司法部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建行行长张恩照案:该案中,随着审判结果一同浮出水面的,还有众多跨国IT公司的名单,它们分别是IBM、思科、安迅和日立。其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IBM曾向一个协助行贿张恩照的销售代理支付了22.5万美元。

  “大摩案”:2009年2月,摩根士丹利向SEC提交文件称,公司发现一名中国区地产雇员“似乎有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随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至于大摩在中国相关涉嫌受贿者,目前正在调查中。

  至此,数家国际知名企业在华相继堕进贿赂的漩涡,引起国内民众对在华的跨国公司职业操守和商业信誉一片唏嘘。据南开大学调查,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而根据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近10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中国的经济肌体正在受到商业贿赂的侵蚀。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采用什么样的路径呢?

  贿赂手段花样百出

  为了达到商业目的,跨国企业想出了种种点子来进行商业贿赂。多数商业贿赂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或者以送领导子女出国、赞助出书、安排工作以及和实权人物自己私下开办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贿”。一位美国电信设备公司的人士告诉记者,为了避免美国相关法律制裁,他们在中国采取了变通的方式:以较低的价格把产品卖给经销商,让经销商去进行商业贿赂。

  据某业内专家透露,就商业贿赂较为盛行的医药领域,某些跨国制药公司最常用的手法是通过总部或别国的分公司,将一笔款项打入某家具备良好合作背景的跨国公关公司在境外机构的账户,再由这家跨国公关公司在国内的机构按照名单中所列的数额分发给有关的各位医生。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经手这项业务的只有极少数的人,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而且有资格合作的跨国公关公司都具备极强的反审计能力,国内或国外的审计机构对此都无能为力,从而保证了万无一失,即使事情万一败露,责任全部由公关公司承担,制药企业可以脱得一干二净”。

  有经验的跨国公司更是通过中间人(第三方)来进行。例如雇用专业性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公关公司。这些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第三方”经验,而且也笼络相当广泛的人脉关系。在“大摩案”之中,上海的相关律师机构与公关公司都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更有甚者注册“离岸公司”,离岸地区的公司资料很难被人查到。在西门子案的调查中,9家中国公司,大部分都注册于维尔京群岛。将公司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等地,注册程序非常简单,运作成本也很低。如维尔京群岛,其最高注册费也只有750美元,而且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手续费即可。再一类就是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如前政府官员下海开办的公司。这类中间人拥有深厚的政坛人脉,运作项目低调隐秘。如在IBM贿赂案中,与张恩照关系紧密的香港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际充当了“第三方”角色。从跨国公司花样翻新的手段中,我们不得不质疑为何众多跨国公司纷纷撇开公司信誉与商业道德集体身陷贿赂门呢?

  “贿赂门”产生的原因何在?

  “贿赂门”的产生是在多重原因的作用下出现的,如果说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是内因的话,那么外因就是我国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缺失。法律的不健全为商业贿赂的发生提供了土壤。众所周知,在西方国家对商业贿赂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成熟的市场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秩序中,最具核心价值的两条商业规则:一是合法竞争,二是奉守诚信。这两条是包括所有跨国公司在内都必须严格遵守的。然而,跨国公司在进入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后,在欠缺健全的法制市场的环境下,往往容易变质。调整管理模式或许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但是填补法律空白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具备了严格的法律制度,才能够让跨国公司以一种健康、阳光的方式为我国经济发展作贡献。

  而更深层的原因是与中国的商业环境是分不开的。中国是世界上快速增长的最大新兴市场,许多外国企业迫切地希望能够在中国市场占据一席之地,而为了达到迅速占领市场的目的,有的企业便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再加上中国人一贯奉行礼尚往来之道,外国企业便顺水推舟。

  商业贿赂的根治

  商业贿赂及暗扣扰乱了市场的商业氛围,而贿赂产生的费用最终由老百姓承担,严重影响到民众的利益。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指出,目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泛滥,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阻碍中国的自主创新。要遏制洋贿赂,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首先就需要完善有关法规,加大监管力度。目前我国现行反商业贿赂法律分散、存在严重不足,对此,要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制定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是有必要的。同时应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各国建立反腐败的合作平台,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从现实来看,处罚力度偏轻很大程度上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的刑法中只有贿赂的概念,而没有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就是说我们的刑法只能打击向政府公务员进行贿赂的犯罪,而且对于贿赂手段的界定也只限于“一定数额的财物”。而有些人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主任任建明甚至表示,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接受的处罚美国是中国的100倍。

  其次要把治理“洋贿赂”和治理“本土腐败”结合起来。目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泛滥,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阻碍中国的自主创新。要遏制洋贿赂,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就需要完善有关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其实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公司,只要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搞不正当竞争,就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进行制裁。正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说的,预防和根除腐败,是各国的责任,而且各国应当相互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让中外企业在清廉的环境下公平竞争、共同发展。除了因为一些外交政策及贸易合作等多重因素外,我们还要看到国家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确实也存在不足。

  另外在治理腐败和商业贿赂过程中,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也发挥着重要影响。 IBM在韩国分公司的行贿事件最初就是由媒体披露的。2004年1月,韩国联合通讯社报道称:这家韩国分公司借助行贿从政府获得了5500万美元的合同,韩国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指控48名政府官员和韩国IBM高管人员。这则报道直接引起了韩国民众对这起商业贿赂案的密切关注,并督促政府早日惩治商业腐败。而风波过后,韩国政府也意识到信息的不公开和不对称是商业贿赂的源头,于是就在网上最大范围地公开了政府机关的各类信息,将政府采购转变为电子采购方式,接受民众的在线举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调整管理模式或许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但是填补法律空白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具备了严格的法律制度,才能够让跨国公司以一种健康、阳光的方式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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