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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益策成果被余世维公司一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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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1:4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被誉为“中国管理教育第一人”的余世维,日前被广州益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商战名家网”以网络侵权告上法庭,并被索赔1000万元。益策(中国)学习管理机构总裁李发海称:商战名家网近五年的经营成果全被转移至余世维公司旗下的中华培训资源网,该网站后台软件源代码与商战名家网完全一样。余世维昨日回应信息时报记者:侵权与否应由专家鉴定,“我不是公司法人代表”。

  网上惊现相同页面

  据广州益策介绍,2008年10月,该公司员工反映互联网上出现了一家中华培训资源网(www.chinatr.net),该网站从页面的呈现形式、呈现内容,包括专家专栏、文章、视频等,与益策公司旗下“商战名家网”几乎完全一样。在进一步的查证后,公司发现该培训资源网站无论是前端网页代码,还是后台数据库系统及数据资源,完全是拷贝商战名家网2008年6月3日前的整套系统数据及代码;更让大家震惊的是,该网站是隶属国内著名的管理培训大师余世维先生旗下机构北京名仕硕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益策表示,考虑到余世维是益策的老朋友,当时没有采取严格的法律行动。但益策随后监察发现,该网站不但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进一步的大范围推广宣传进行所谓的商务运作从而获取高额的非法盈利,无奈之下,益策公司“商战名家网”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多次主动协商未果

  益策(中国)学习管理机构总裁李发海告诉记者,今年6月底他和法律顾问一起前往上海与余世维面谈。现场展示了中华培训资源网的侵权页面资料及软件情况后,余世维当场表示不知情,而后通知该公司合伙人核查此事,但其合伙人矢口否认侵权事宜。

  稍后益策进一步向余世维强调了侵权证据,余世维发短信对之前的不当态度进行致歉,并说已下达了关网命令,让其合伙人再作回复。两小时之后,益策收到了该名合伙人“关于商战名家网质疑中华培训资源网侵权事宜的声明”,声明中只承认是模仿和学习,还指出微软及腾讯等著名企业也都是靠模仿和抄袭取胜,表示其行为的合理性,不承认侵权事宜。“我们再次提醒余老师,希望大家真正坦诚沟通协商解决侵权事宜,但余老师还是以不清楚为由不予积极回应。”

  原告说法

  起诉有确凿证据绝非炒作

  有媒体称,这是国内培训业首例商业机密窃取案件。也有一些说法认为,商战名家网起诉余世维有炒作嫌疑。对此,益策(中国)学习管理机构总裁李发海完全否认。他介绍,商战名家网已经有四年多的经营历史,拥有11000多个专家专栏、6000多个专家课程视频、2000多个课件以及3万多篇专家文章等,根本不需要炒作,且起诉是公司行为。“但目前所有的资料都被全部转移到中华培训资源网。五年来投资近千万构建的平台被余世维公司一锅端,哪个机构都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此外,益策还检查到该网站后台的软件及软件运营平台全部属于抄袭,利用商战名家网自身设定的路径完全可以进入对方的网站管理后台,“可发现该后台软件的源代码与我方完全一样,网站资料中专家的编码也与我网站完全一样,而专家编码是专家资料在注册时的顺序号码,网站之间不可能产生完全一样的编码,由此可以完全确认该网站属于盗窃我司网站所有软件平台以及所有数据库资料。”

  李发海强调,《著作权法》对计算机、互联网所做出的特别规定,网络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版式设计,属于互联网侵权行为,该公司应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已诉讼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程序上不存在障碍。“中华培训资源网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事实,且我们都通过视频等方式记录在案,有100%把握胜诉。”

  被告说法

  “益策要告应告公司,而非本人”

  余世维在接受信息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中华培训资源网侵权与否必须经过专家科学鉴定才能得出结论,而不是由益策单方面指认。他透露,“我不是北京名仕硕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不是股东之一,公司只是给我年终分红。即使益策要告也是告公司,而不是告我本人。就像索尼告联想,是告联想整个公司而不是告柳传志。”

  余世维还告诉记者,据他了解,中华培训资源网是能够免费登陆的非赢利性网站,益策告“中华培训资源网”进行商务运作而获取高额的利润是没有根据的。

  他还指出,事实上近年来网络侵权一直争议不断,多家网络巨头如谷歌、雅虎等都曾遭专利侵权起诉,但大多数都没有结果。例如,当初思科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要求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可是最后也不了了之。

  原告特别提醒

  网络版权要确保授方权利的合法有效性

  谈及网站如何防范被侵权,益策(中国)学习管理机构总裁李发海表示,目前互联网的版权环境并不明朗,影音节目来源广泛,授权过程比较复杂,在获得内容时,应该尽量和原始权利人接触,确保获得权利的完整性;即使不能从原始权利人处获得版权,在转授或继授过程中,也一定要确保转授方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网站还要有专门负责人就播放的版权内容是否超出版权允许的播放范围、播放时间以及使用方式限制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以避免盗版和侵权的问题。

  律师说法

  本案侵权事实确凿

  益策代理人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彭卡仑律师表示,本案侵权事实确凿:一是软件平台的侵权;二是网站自有课件的侵权;三是网站数据库的侵权。这三方面都统属于著作权侵权范围。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畴。其第十四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此外,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如《TRIPs》协议第10条具体地规定了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1) 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体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2) 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都应给予保护。

  记者按照中华培训资源网的网址点击发现,其网上原有“商战名家网”上的相关资料页面已经被屏蔽,这是否对其取证产生困难。彭卡仑律师表示,虽然余的网站事后采取了一些掩饰行为,但这对其侵权行为的本质不构成影响,益策方面在此之前已经通过广州市公证处对侵权行为做了证据公证。此外,对于此次益策商业数据的外泄,益策公司正多方采取积极手段调查,目前可以确定是由相关人员策划操纵、内部员工盗窃倒卖商业机密数据所致。益策公司将来不排除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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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7:03:28 | 只看该作者
是嘛,余大师
26
发表于 2009-9-6 22:57:53 | 只看该作者

一般黑

25
发表于 2009-9-4 18:02:11 | 只看该作者

广告性质较多

24
发表于 2009-9-3 23:25:27 | 只看该作者
益策公司将来不排除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有关人员。

 

23
发表于 2009-9-3 09:46:57 | 只看该作者

老余这次肯定是被牵连了,谁叫他这个公司也混混,那个网站也挂挂名呢。。。

22
发表于 2009-9-2 14:47:40 | 只看该作者
2两花生,1两酒,兄弟喝两口,不急,慢慢看戏。
21
发表于 2009-8-31 13:25:32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觉得是没事找抽型。

20
发表于 2009-8-28 00:06:13 | 只看该作者

事情原本不是这个样子的,但是,现在的情况也是无法挽回的

19
发表于 2009-8-27 22:25:22 | 只看该作者
叫好听就大师,其实是大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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