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月17日财政税收部门的一句“个税起征点将适时调整”,使得个税问题又成为了我们茶余饭后讨论的焦点。
可是,本人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国家只是一味的通过调整个税起征点来达到调整个税的目的?
看看现在正在执行的个税税率等:
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部分
1 不超过500元 5% 0元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元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元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元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元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元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元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元 9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元
三次的个税起征点调整,对于个税计算中的税率和使用同一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超过500元至2000元)没有任何的变动。其实,这是否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对象?通过另外一个途径来达到目前呼声较高的个税缴纳问题?
还有,有关官员评论“其实提高个税起征点是高收入群体收益”,他们考虑的个税实际缴纳减少额。的确,在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情况下,硬性的个税税额是高收入群体较少的绝对额较大,但是,高收入群体的100元和第收入群体的100元(甚至是20元)在自身生活中的效用是相同的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