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这一款的规定,和同事讨论了很多次,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始终没有找到确切的答案。
关于半个月或一个月的部分,有这样不同的理解(为更直观的表达,用例子描述如下):
小王在A企业连续工作15个月,小李在A企业连续工作21个月,目前,有企业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两人都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他们应该都得到相当于自己工资的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我认为他们同样可以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单位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而同事认为小王可以得到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小李可以得到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同样作为HR的您,是如何理解这一条款的呢?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项规定是只针对员工总的工作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还是对工作年限除去整年部分都适用呢?
请朋友们各述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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