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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立“土地流转”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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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17:0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前面对农村土地的论述,对于农村经济体的运转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土地在未来农村的发展中的作用越显重要,外来“三农”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从土地上入手。

 

从目前各地试行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看,大多倾向于引入市场机制来盘活农村的土地资源,也即是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土地“权利”的流动,一方面引入市场化的资金注入,推动土地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通过土地的流转,推动农村居民的向二三产业及城市的流动,这个进程被形象的总结为“三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及农民向城镇集中。但如果理解了农村土地所兼具的保障性及收益性的双重角色,在通过市场化解决了收益的功能转化后,如何还能确保土地对于农民的保障性作用,则是必须考虑的另一个核心问题。

 

确保土地在流转中不丧失保障性作用,必须首先分析土地在流转中可能会对农民保障性产生的风险:土地集中后,农民转移到哪些行业、哪些地方?农村土地集中后对农业产业工人的吸纳看,肯定不足以吸纳很多的人,还是需要释放到二三产业中,而地方的二三产业不是一时能够发展起来的。二三产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基于外向型经济下的人力资源的成本优势,容易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波动的影响,从本次经济危机对国内经济的影响看,农村劳动力收到的冲击最大,一旦外出务工的劳动力被迫返乡,其生活保障将回到土地这一根本基点上。另一个方面的风险在于,土地流转集中后其经营主体(大部份为农业产业化企业)也可能面临市场经营风险,如果一旦经营不善,对农民的反向补偿将受比较大的冲击,无法确保农民在土地集中后的收益。

 

出于对农村保障性风险的对冲,可以设计一个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基金机制。首先,构建一个“土地流转风险基金”的机制,即农民拿出手里的宅基地等土地建设指标,获取农村新城镇的住房使用权,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释放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参与新城镇的发展,尤其是产业发展,以吸纳部分农民的就业;同时,农民拿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在农村产业化企业中的股份(有保底性收益保障),地方政府可设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出资占有农村产业化企业的部分股份,从农业企业的分红中获取收益不断充实“风险基金”,作为未来对产业化经营的风险补偿金,一旦发生市场风险,可从基金中适当提取资金以补偿农民的损失,确保农民的利益。

 

这样,通过“土地流转风险基金”的作用来平抑市场经营的波动,保障农民在将土地移交出去后,不受到太大的冲击。

板凳
发表于 2011-6-22 09:39:13 | 只看该作者
报载北京近郊农民退休金3xxx元,不知是否有普遍性
沙发
发表于 2011-6-11 18:22:52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体制有问题,发达的地方有些人可以不老而获,不符合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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