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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财税部门发文制止地方越权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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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4 11:4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春节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并表示,各级财税部门将开始对本地区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并于3月20日前上报清理检查情况。

  减税审批权在中央

  “原则上地方政府是没有权限制定税收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收的政策的,即使有例外,也要报国务院审批。”税务总局一位官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他承认,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会打各种形式的“擦边球”。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从去年下半年起,一些地方开始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名义酝酿一些减免税政策。

  为此,1月1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通知》要求各级财税部门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

  不过,上述官员对记者表示,这并不是个新政策。事实上,国务院禁止地方自行减免税政策的文件早在2000年已经下发。这次下发《通知》督促执行,是为了遏制一些地方违反税法规定而越权减免税重新抬头的现象。

  2000年1月,国务院曾经下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

  这个通知同样规定,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当时的背景是,一些地方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这些做法是扰乱了税收秩序,也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会形成一定的潜在财政风险。”上述官员表示。

  按照国家对税收权限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这就意味着,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出台上述三种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的减免税政策。

  这一通知叫停了当时地方上很“流行”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为刺激房地产市场而制定的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为招商引资而专门制定的开发区优惠政策等。

  并非针对特定地区

  “《通知》是针对全国的情况而下发的,不是针对某个地区或某个行业。”上述官员表示。他认为,下发这一《通知》最根本的出发点是加强税收政策管理,维持正常的财税秩序。

  按照2000年国务院下发的通知规定,“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但这个途径不是地方直接减免税收,而是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来安排资金。

  “这个内容就表明,地方并不是不可以出台优惠政策,只是要按照程序办事。”这位官员表示。即正常征税,再以财政支出形式给予需要支持的纳税人一定补贴。

  一位税务专家认为,1998年国务院曾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初衷是为了保证税收收入,2000年的通知则是为了规范税收秩序,整顿一些地方打“擦边球”的优惠政策。此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除了督促加强上述两个规定的执行,也是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要用税收政策来保证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记者注意到,此次下发的《通知》称,一些地区仍存在越权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区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名,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规定,擅自出台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或返还已缴纳的税收等政策。”

  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来说,清理、整顿违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可避免。按照以往经验,各级政府会层层下达清理检查的通知,再由省级政府汇总这些情况上报给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此次,各省春节前后都已经接到通知,将于今年3月20日前上报清理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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